电子商务立法的困难因素_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和特点
电子商务立法的困难因素
  1)由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越来越要求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一致性,这就面临着各国社会制度、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制度、现行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等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协调成了最大难题。
  2、电子信息技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更新换代的速度常常以月计,而立法程序相对较慢。
  3、目前与经济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公司法等,都建立在传统的有形商业之上,与无形的“网络经济”并不完全适用。
  4、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在体系、组织、模式、法律、管理、技术等各方面都未完全成熟,特别是技术的发展尚不足以控制网上的一切交易行为,电子商务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也给立法造成了不小的困难。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我国于1994年开始出现电子商务模式,证券公司、金融结算机构、民航订票、信用卡发放等领域已经逐步电子化,并进行了大量有效的交易,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就是在上述最先进入电子化交易的领域也未达到纯粹无纸化程度,特别是电子商务最基本的法律问题(数据电讯法律规定、电子认证法律规定等)尚未解决,我国的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立法均处于初级阶段。
  我国在计算机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1997年10月实施的新《刑法》中与计算机犯罪有关的条款。这些法律对我国计算机领域的规范管理,起到了不容忽视的巨大的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相继颁布与实施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目的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领域的知识产权。另外,《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也从不同的角度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的知识、经验与创造性劳动的结合,它理所当然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在1998年12月29日,国家公安部正式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这是专门用于规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准则。《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为公安部门正确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武器,以有效地查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案件,确保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
  2005年4月1日,我国的第一个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的里程碑。《电子签名法》的颁布,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身份识别、数据安全和交易不可抵赖性等诸多问题的立法定位,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国下一步制定和实施《电子商务法》、《电子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了积极探索,并铺平了道路。
  我国目前专门的电子商务立法仍处于初始阶段,除《电子签名法》外,其他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内容仅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所体现。譬如新颁布的《合同法》,在合同形式条款中加进了“数据电文”这一新的电子交易形式,又如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可以电子通讯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为了规范网上证券交易,防止证券欺诈,稳定证券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14日颁布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附则等内容。2000年3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印发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上经营行为登记备案的通告》,旨在识别和规范利用因特网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增强政府服务意识,保护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国家新闻出版署在2000年颁布的《出版物发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对网上书店经营行为的规范问题。我国在与互联网相关的立法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为电子商务开展的基础——互联网定制了详细的规矩。但是,这些集中于网站经营和通信管制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并没有对在线交易运作环境和行为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规范。国家尚未对于电子商务发展拿出一个整体方案和规划,更没有框架性规范性文件出台。而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需求迫使相关政府和部门寻求解决方案和规范办法。这使各个部门,从信息产业部等国务院各部委到各级地方政府,甚至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想方设法添补空白。形形色色的部门或地方条例、规章、办法和通告一发布或正在酝酿发布。
  中国标准化与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的信息技术标准化室是我国EDI国家标准的组织、协调、制定与管理机构。近几年来,信息技术标准化室制定了20多项EDI国家标准,建立了我国的EDI标准体系,开发了EDIFACT系列标准电子文本系统。目前,虽然已针对电子商务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但是要真正解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还需要建立国家级的配套机制。目前,信息技术标准化室正在拟订《电子商务标准化框架研究》初稿,将对相关的安全标准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我国的电子商务要想真正地进入社会,就必须妥善解决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一些国家部门正尝试解决这个问题,例如外经贸部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计划建立CA机构。但从全国来看,网络交易的安全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需要相关技术领域专家的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并且在传统商业模式下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再加上我国熟悉和参与法制建设的人们又往往对信息技术和信息化建设了解不多,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注定是。一场艰苦的战斗。
  2、电子商务注定要在无国界的全球商务环境中运作(即电子商务必然是全球性的电子商务,而不仅仅是某个国家的国内业务),而我国的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尚有不小的差距。因此,我国嘻子商务的法制建设既要考虑到国内的环境,又要与全球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同步,从而必然是一场全方位的立体战。
  3、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围绕如何制定。游戏规则。和应当遵守什么样的。游戏规则。等原则问题也必然会进行实力和智慧的博弈。在国内,电子商务带来的变革也必然会引发各方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
  4、电子商务是在全球范围内运作的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法制建设的涉及面广泛,内容也繁杂。既涉及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既涉及民法,又涉及刑法;既要修改现有的法规,又要制定新的法规。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然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持久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