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概念界定
一般说来,自然旅游和建立在可持续基础上的旅游可以被视为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一词由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生态旅游特别顾问H·CeballosLascurain于1983年首先提出的,其含义不仅是指所有观览自然景物的旅行,而且强调被观览的景物不应受到损失。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生态旅游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认为所谓“生态上的旅游”应具备四个内涵:
环境冲击最小化(MinimumEnvironmentalImpacts);
尊重当地文化并将冲击最小化(MinimumCulturalImpacts);
给予当地最大经济利益的支持(MaximumEconomicBenefitstoHostCountry);
游客满意最大化(MaximumRecreationSatisfaction)。
“自然旅游”与“生态旅游”应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差异的不同概念。其相同之处在于,就需求方面而言,两者都是以自然为基础的旅游活动,都属于以体验大自然为中心,前往自然区域开展相关活动的旅游形式。所不同的是,“自然旅游”活动的开展对目的地自然环境以及对该地社会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但不论如何都无关重要,换言之,“自然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可能未必会,甚至根本不会有意识地留意其行为对目的地环境及社会文化有可能产生的影响。相比之下,“生态旅游”则意味着这类旅游活动的开展绝对不会给当地的自然环境以及社会和文化传统带来不可接受的负面影响。换言之,“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从主观上便会有意识地将尽可能避免或减小对目的地环境及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作为其开展活动的前提和行为准则,并且这一主观出发点能够最后为客观结果所确认。
生态旅游政策环境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生态旅游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提到,“十二五”期间,我国旅游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产品体系日益完善,市场秩序不断优化,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33%,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
2016年,政府更是重磅出台生态旅游发展规划,提出了要结合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脱贫致富和生态文明建设,提出全国生态旅游发展的总体布局,形成包括生态旅游协作区、生态旅游目的地、生态旅游线路、生态旅游重点景区的生态旅游精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