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最优财政收入规模,既不能简单地强调财政收入规模的最小化,也不能将财政收支适合状态下的财政收入规模视为“最优”,更不将其界定为合-V-财政收入制度约束规范的财政收入规模。必须从非制度约束出发,研究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财政收入分配总量的最优化。在其理论性质的规定上,最优财政收入规模是指处于这样一种理想状态下的财政收入规模:
(一)财政收入的分配规模既能满足政府公共投资需要,又不会压抑市场经济领域里的私人投资热情,能够使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处于投资总量上的最大化状态,最有利于社会投资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二)财政收入的分配规模既能保证政府公共经济的运行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市场领域里的私人经济的运行效率,从而使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处于效率最大化状态。
(三)财政收入的分配规模既能够使政府发挥宏观经济调控功能,又能使市场机制发挥自动调节作用,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福利分配处于效用最大化状态,最有利于保证社会成员的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四)财政收入的分配规模能够使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间的资源流动处于均衡状态,使整个社会的财力分配既有利于促进公共经济的发展, 又有利于促进私人经济的发展,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对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需要。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将最优财政收入规模的概念界定为:最优财政收入规模,是指以实现社会投资最大化、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为追求目标,以正确处理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关系为基础,所形成的处于社会经济均衡状态下的财政收入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