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部门设立与立法程序探讨
 
因《“容错机制”应也是法治的,不是人治的》主帖引发的讨论,讨论提到的问题,一个主要的问题是,什么是法律?就此问题有这些看法: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集晶,先按民主程序,包括谋体公开讨论、人大选择正确的、多数的观点、建议和意见制定法律条文后,再由人大代表讨论、表决、多数代表表示赞成后此法律制定完成。建国初期是这样立法的。
 
后来为了减少立法成本,许多法律由人大常委会讨论、表决、多数表示赞成后此法律制定完成。减少立法成本还有一种办法,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立法委员会”,其工作向全国人大负责、报告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问责和监督,从而避免法律内容“打架”的问题。
 
这里有三种立法程序,按这里提及的顺序,第一种,每立一部法人大代表都参加讨论、表决,过于烦琐。
 
第二种,人大常委会代替人大代表立法职能,在完全表示全国人民意志方面有或多或少的打折,因为,有的人大常委委员是政府官员退居“二线”来的,由政府官员退居“二线”来的人大代表与来自各地方民间的人大代表履行监督的责任感是有点不同的。
 
个人认为,更为科学的能够代表全体人大代表意志的立法程序应该是第三种,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立法委员会”执行立法权和修改法律权。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立法委员会”执行立法权和修改法律权,比较好地防止了“长官意志”临驾于全国人民意志的情况可能发生,从而确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千秋万代永不改变、不断前进。
2016-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