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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金融投资论坛 六区 金融学(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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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随着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行日期的临近,4月2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营改增”后,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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