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汉扬 发表于 2016-5-27 20:31 
是你对我公式的劳动时间不懂,不懂公式的自然时间同时性才算同一参照系,你自然贴中都说在"需求1万件不 ...
一看你对公式的解释就知道你根本就不懂这个公式,这个连小学生都知道、都会应用的公式对你来讲就是天大的发现,还不惜自我吹嘘为由你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公式。
然而,我已经说过了,这个公式只是接近于客观,但并不是真正的客观,你越吹嘘它就越证明你根本不懂它。
在一个既定的生产周期内,不同的劳动力花费在同一种商品生产上的时间几乎不可能都是相同的。例如,一定时期内,有甲、乙两人分别生产同一种商品,甲耗费的时间是100个单位,乙耗费的是50个单位。按照你的“群的劳动量相加×时间才能算社会的劳动时间”,那么甲乙相加等于2人,乘时间应该乘哪个时间?乘100单位还是乘50单位?
当然你可以说乘平均的75单位,但这75单位难道不是先通过加总计算出总的150单位然后取平均数才得来的吗?既然已经可以通过加总得到而得到总的150单位,那么再把这150单位平均后再相乘以得到这150单位,岂不是多此一举吗?
所以,在现实的劳动时间计算中,以每个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加总的方式来计算总劳动时间是合乎实际的,而你那个公式往往只是在理论计算中、在可以假设每个劳动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都相等的情况下,才是有意义的。
而在理论计算中,当我们的假设仅仅是为了得到总劳动时间时,我们就没有必要先去假设什么劳动力数量和自然时间,因为这种假设也是假设,并且这种假设也只是为了假设总劳动时间而假设,那么我们就完全可以不要这两个假设,而直接假设总劳动时间就可以了。例如,在我的主贴中就是如此。而你,却指责我在主贴中不对劳动力数量和自然时间作出假设,这只能说明你根本就不知道这种假设的意义到底是什么,不知道在什么时候才应当使用这一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