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十六)、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一般特征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虽然说在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具体组织形式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反映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的普遍性原则应该具有一致性。
特征一,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单一性。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劳动者共同所有。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就要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阶级,消灭剥削。生产资料私有制是阶级存在和剥削存在的经济根源。生产资料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是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区别是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所在。这种区别表现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主体不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部生产资料归资产阶级私人所有。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改革是必要的。但是,改革必须保证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即改革必须使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得到发展和壮大,而不是使之削弱。更不是要大力发展什么非公有制经济。
成熟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形式,而不是存在着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差别的两种公有制形式,更不是私有制和公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这一问题不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也不是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决定的,而是我们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认识水平的问题。由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制度是一个新事物,其发展和完善必然要经历一个曲折复杂的历史过程,错误和挫折是难以避免的。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认识也要有一个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单一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适合于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经济组织。
特征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适用法律的一致性。
每一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不论规模大小都是相对独立的公有制的经济实体。只有规模大小的区别,而没有所有制性质的区别,也没有公有化程度的区别。他们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归全社会劳动者共同所有;生产资料使用权归具体经济单位的劳动者使用。
每一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在创建、发展、重组等方面具有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在用工、经济核算、融资、折旧、积累和纳税比例、接受监督管理等方面具有适用法律的一致性。这一点,除了经济单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差别,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单位在适用法律方面同样也是具有一致性。
每一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都要接受本单位的劳动者和全社会的劳动者监督和管理。其经济利益必须体现出本单位劳动者利益和全国劳动者利益的一致性。
每一经济单位可以依据生产规模的大小,其生产或服务范围的需要,纳入不同级别的人民代表会议确立的经济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统一管理权,这种统一管理的层次可以依据经济单位的发展变化做出相应的升级或降级管理的调整。
每一经济单位对新创造的国民纯收入都要按相等的法定比例完成本经济单位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积累和上交属于国家掌控的资金积累和财政税收。
每一经济单位都可以依据经济发展前景申请银行贷款或财政拨款。
每一经济单位都要对本单位使用的生产资料从价值角度实现保值。
每一经济单位都必须保证劳动者获得的国家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
特征三、作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的政治经济地位的平等性。
每一个劳动者既是本经济单位生产资料的主人,又是整个社会生产资料的主人,对本单位和社会上的其它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都有依法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力。
每一位具有法定劳动年龄和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依据自身体力、专业特长、收入要求等条件平等地选择职业、经济单位的自由权利;都有付出同等劳动获取同等劳动报酬的权利,都有按法定比例向社会提供劳动积累的义务;都有依法享受社会劳动保障、医疗保障、退休养老金等社会福利保障的平等权利。
这三点,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一般特征。也可以说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必须坚持的最基本的原则。
综观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在改革开放前后的近70年的发展过程中,都没有很好地实践这三条原则,甚至有着很大差距。因此,要完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就是要坚持和实践这三条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符合宪法确定的国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