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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1

              承包合同未终止履行前被用人单位辞退


【金融案例】


  案由

  申诉人:许某,男,35岁,系某县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工人。

  被诉人:某县交通运输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男,56岁,系某县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经理。

  申诉人许某认为,被诉人以其旷工为由给予辞退处理,没有事实根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不公正的。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被诉人做出的辞退决定,恢复公职,安排工作。


  调查过程

  申诉人许某是被诉人某县交通运输服务公司的汽车司机。1993年7月,被诉人为搞活经营,对内部职工实行车辆承包经营。具体方案是,承包单位车辆的职工交一定数额的押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单位不发工资,但应调工资时可调档案工资。承包人每季上交一定的管理费,车辆维修、保养、保险、油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期限为二年。申诉人许某按照上述内容与被诉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于1993年8月份正式营运。1994年9月,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承包费用交纳和往来帐问题发生纠纷,被诉人通知申诉人许某,待将承包费和双方往来帐结清后,再安排申诉人工作,单方决定停止承包合同的履行。1994年9月25 日,申诉人许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审理双方承包合同纠纷。

       1994年10月,被诉人根据其主管部门某县交通局要求下属单位清理长期闲散人员的通知,被诉人据此通知许某10日内到单位上班,许某认为承包合同纠纷已起诉到法院尚没有结果,双方应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于是没到单位报到,继续驾车从事运输营业。1994年11月2日,被诉人召开公司领导班子扩大会议,认为许某连续旷工8天,不服从单位的调动和指挥,没有组织纪律性,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决定给予许某辞退处理。1995年1月3日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调解解决申诉人与被诉人因承包合同纠纷案,双方同意终止原承包合同,许某欠缴管理费350 元,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法院调解结案后,许某多次找被诉人要求安排工作,被诉人以没有岗位为由,让许某在家等通知。1995年2月份,被诉人将公司领导班子扩大会议辞退许某的正式书面决定送达许某。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许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分析意见

  被诉人辞退许某是错误的。


  1. 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有内部承包合同,而且合同中规定申诉人承包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双方虽然发生承包合同纠纷,但承包合同没有到期,并没有终止承包合同的履行,被诉人单方决定终止承包合同,要求申诉人必须上班的决定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没有到单位上班不能视为旷工;


  2.从对申诉人做出辞退的时间看,双方发生承包合同纠纷,申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前。被诉人主管部门决定清理闲散人员及被诉人决定终止承包合同,给予许某辞退处理在中,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双方承包合同纠纷,被诉人正式送达辞退决定在后。在人民法院调解解决承包纠纷前,应视为双力在继续履行承包合同。被诉人在承包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辞退申诉人,对旷工的认定是不合理的。从法院调解情况看,被诉人仍将申诉人按自己的职工对待,在同意安排申诉人工作的情况下,又将辞退决定送达申诉人,这种做法是引起争议的直接原因;


  3.《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对辞退职工的条件给予了具体规定,申诉人许某并没有犯应辞退的错误,因此辞退处理是不当的。


  调查结果

  1.撤销被诉人某县交通运输服务公司《关于辞退许某的处理决定》;

  2.恢复许某公职,并安排适当工作;

  3.仲裁费60元,由被诉人某县交通运输服务公司承担。


  经验教训

  1.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上不能有随意性。在内部经营管理上也应严格遵循有关规定。在内部经营时,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并对承包人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及双方违约责任规定清楚。

  2.在处分职工时,用人单位应严格依照有关法规程序办事,查清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要得当。

  3.辞退违纪职工应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辞退条件、程序及辞退后应办理的手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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