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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8
2005年1月,甲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乙公司为甲公司的股东之一,货币出资24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了公司章程。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然而直到2006年6月,甲公司从未向乙公司提供过年度财务报告。乙公司作为拥有1/4股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利润分配等一无所知。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提交财会报告。
法庭上,甲公司辩称,乙公司承诺增资228万,却一直未予以兑现。因此,甲公司认为不应当向乙公司交付财会报告。
注:以上甲、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应该为乙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吗?为什么?
2.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其他股东共同签订的公司章程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3.甲公司其他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能少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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