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段监管”的多部门之间的协调面临阻力;配套文件尚未出台,基层政府的卫生监督、药监、质检等有关机构如何分工合作、执法监督,还有不明确之处
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让公众殷殷期待。然而,《食品安全法》目前尚缺乏完善的“实施环境”,还需要经过一个过渡期,才能走上“正轨”。
尚待机构改革及配套文件出台
  过去一年中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得公众对《食品安全法》寄予厚望。然而,《食品安全法》要能够有效实施,尚需“实施环境”的配套。
  一方面,级别高于国务院各部门的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尚未组建完成,参与“分段监管”的多部门之间的协调,还面临阻力;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文件未出台,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未完成,基层政府的卫生监督、药监、质检等有关机构如何分工合作、执法监督,还有不明确之处。
  6月1日,食品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官员答网友问时,便有网友问:“6月1日后,卫生监督所无执法依据,质监、工商、药监无证执法,怎么办?”还有县级卫生监督局的人士反映,至今未接到任何有关通知,不知“明天该怎么办”。
  对此,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表示,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还在制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处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建议,“这需要时间”;一些管理办法的出台也要等条例公布后再发布,以便和条例做好衔接。而中央各部门分段管理的职责明确以后,地方政府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有些文件正在报批”。这便导致《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
  苏志称,卫生部近期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的文件,对过渡期的工作作出了安排,给地方各有关部门提出了指导要求,此文件正在会签中。
  苏志还表示,国务院已要求开展为期两年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以更好地规范各项工作。他认为,要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还要靠这两年的整顿时间”。
  上述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方案,已由国务院于2009年4月发布,将针对食品添加剂、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消费环节、畜禽屠宰、保健食品等七个方面集中整顿。
  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白京华则称,国家工商总局也即将颁布《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注销以及许可证的管理等等,进行全面的规定。
药监部门主导保健食品监管
  在此前一天的5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也开始在网上征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的意见。
  根据该送审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保健食品应当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也须分别获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任意扩大产品适宜人群、夸大产品功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暂停该产品在违法广告发布地的销售。
  这意味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几乎“全程”监管保健食品。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种管理模式几乎“照搬”了药品的监管模式。
  强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固然有利于解决以往保健食品“监管真空”的问题,但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研究管理部主任高惠君向《财经》记者表示,由药监部门集中所有的监管权力与职责,未必是最理想的监管模式——面对各种未知的保健食品成分与防不胜防的广告,仅靠政府的许可证与抽检,效果有限。
  她认为,应进一步加强“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监管模式建设,强化对生产、经营过程的监管及风险控制,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保健食品的安全。然而,这尚需政府监管思路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