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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16-9-4 23:29:31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4 12:52
那你就不要说有“我的……”、“你的……”概念概念的就是私有社会,而干脆说,知道自己父亲的就是私有社 ...
出现我的母亲  你的母亲  他的母亲·····这是私有,但这个私有不会造成分家,不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私有。。。仍然能够在一起共同生活。。


而出现我的父母妻儿  你的父母妻儿  他的父母妻儿······,出现这样的私有,关键是要分开生活,,,关键是这个社会要向更加严重的私有方向发展。。。关键出现这样的私有要变成私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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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5 11:50:41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4 23:20
你千万不要忘记,他们的父亲是共同的。。。

即使出现我的母亲  你的母亲  他的母亲······这种分 ...
很简单的问题嘛,按照母亲来分,凡是男人,都跟着自己的母亲;母亲去世了,就跟着自己的姐妹。古代的母系氏族就是这样来分的,前面我举过的巴西原始森林中的一些部落、我国一些实行走婚制的少数民族,就是这样来分的。在一个氏族内部、或部落内部、或大家族内部的这种“我的母亲”和“别人的母亲”,“我的儿子”和“别人的儿子”,“我的姐妹”和“别人的姐妹”,“我的兄弟”和“别人的兄弟”的“人员分开”,并不妨碍它们依然是共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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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5 12:07:2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4 23:29
出现我的母亲  你的母亲  他的母亲·····这是私有,但这个私有不会造成分家,不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私有 ...
为什么一定要出现“我的父母妻儿  你的父母妻儿  他的父母妻儿”才是人员分开,出现“我的母亲兄弟姐妹  你的母亲兄弟姐妹  他的母亲兄弟姐妹”就不是人员分开?如果也是人员分开,那么按照你的观点,这就是私有社会,即便不是“更加严重的私有”也是私有社会。
你不是说兄弟分别娶妻后,即便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是人员分开,也是私有社会吗?怎么现在是不是私有社会还要考虑是不是在一起生活了?
自己提出了一个错误的观点,只好用100个错误观点来证明它,结果就造成了这些观点之间的自相矛盾。不是吗?

一个母系氏族,老母亲去世后姐妹就绝对不会分家吗?这些姐妹们去世以后,她们下一辈的表姐妹们也一定不会分家吗?请你拿出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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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5 12:13:32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4 12:52
那你就不要说有“我的……”、“你的……”概念概念的就是私有社会,而干脆说,知道自己父亲的就是私有社 ...
消灭财产的私人占有就是共有的财产,而不是大家都拥有这一财产。

消灭女人的私人占有(消灭婚姻)就是共婚,而不是说大家都与这个女人存在婚姻关系才是共婚。


因此说实现财产共有的根本问题是消灭“私人占有”,而不是大家共同拥有。。

实现共婚的根本问题是消灭婚姻,而不是大家都与之建立婚姻关系。。。

(你我争执的根本问题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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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5 21:17:06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5 12:13
消灭财产的私人占有就是共有的财产,而不是大家都拥有这一财产。

消灭女人的私人占有(消灭婚姻)就是 ...
又一次偷换论题。你我的分歧不在于,什么是共婚,而在于共婚是否存在人员分开。
你的观点是共婚就是在人员关系上没有“我的……、你的……、他的……”,这就是人员共同,就是共有社会;而家庭婚姻就是在人员关系山有“我的……、你的……、他的……”,这就是人员分开,就是私有社会。
我的观点是共婚在人员关系上也有“我的儿子、我的兄弟”,也有“我的母亲、我的姐妹”等,因此,按照你的观点,这就是人员分开,就是私有社会。因此,按照你的观点,共婚社会也是私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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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8 22:29:25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5 21:17
又一次偷换论题。你我的分歧不在于,什么是共婚,而在于共婚是否存在人员分开。
你的观点是共婚就是在人 ...
私有的根本问题就是分开。。

例如:土地分开后,这块土地是你的,那块土地是我的······这就是分开出现的私有。。。


     人员分开后,这个女子为你所有,就是你的妻子;那个女子为我所有,就是我的妻子········这就是分开出现的私有。。。


————————————————————

你根本就没有弄清分开与私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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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8 22:52:3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5 21:17
又一次偷换论题。你我的分歧不在于,什么是共婚,而在于共婚是否存在人员分开。
你的观点是共婚就是在人 ...
分开必然出现私有,,但是,分开未必都能够改变社会性质。。


例如:一个班级100名学生,如果他们在一起劳动,就是共有。

       如果分成10个小组,每小组10人,这样就变成了私有。。

      至于说这样的私有会不会改变社会???


      不是这样。。

      有的私有能够改变社会,而有的私有现象不能改变社会。。。

      例如:婚爱分开,而且是终身的分开······这种分开就是造成社会私有的根本原因。


因此说,有些分开不能引起社会性质的改变,有些分开会引起社会性质的根本。。

      例如:“只知其母  不知其父”,出现我的母亲  你的母亲,,出现了这种分开。但这种分开不会引起社会更深层次的分开,不会引起社会性质的改变。。。

         而婚姻出现后的分开,之所以社会性质改变,关键的问题是这种分开往往会造成分家(分家就是财产分开  分开生活),这就是更深层次的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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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9 15:28:0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8 22:52
分开必然出现私有,,但是,分开未必都能够改变社会性质。。
又要开始打补丁了,你不是说人员分开就是私有社会吗?现在要把自己说过的话吃回去吗?
既然都是人员分开,“我的妻子”、“你的妻子”、“他的妻子”与“我的儿子(母亲)”、“你的儿子(母亲)”、“她的儿子(母亲)”有何不同?
姐妹两个分别结婚后带着丈夫与自己的姐妹共同生活在一起,是不是终身的人员分开?
姐妹两个带着各自的孩子共同生活在一起,是不是终身的人员分开?
姐妹两个分别结婚又离异后共同生活在一起,是不是终生的人员分开?
为什么?

按照你的“没有私有就是共有”的观点,那些还没有结婚的女子,包括女童、甚至女婴,还有那些结婚后又离异的女子,或者结婚后丧夫的女子,因为不属于任何一个或一些男人私有,所以她们就属于全世界的男人共有,就是与全世界的男人共婚,是不是?
同理,那些还没有结婚的男子,包括男童、甚至男婴,还有那些结婚后又离异的男子,或者结婚后丧妻的男子,因为不属于任何一个或一些女人私有,所以他们就属于全世界的女人共有,就是与全世界的女人共婚,是不是?
因此,全世界没有丈夫的女子与全世界没有妻子的男子就是相互共有的,就是相互共婚,是不是?就是人员共同,是不是?就是一个共有社会,是不是?

请你直截了当和明确地回答上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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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9 21:37:54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9 15:28
又要开始打补丁了,你不是说人员分开就是私有社会吗?现在要把自己说过的话吃回去吗?
既然都是人员分开 ...
又要开始打补丁了,你不是说人员分开就是私有社会吗?现在要把自己说过的话吃回去吗?
既然都是人员分开,“我的妻子”、“你的妻子”、“他的妻子”与“我的儿子(母亲)”、“你的儿子(母亲)”、“她的儿子(母亲)”有何不同?
姐妹两个分别结婚后带着丈夫与自己的姐妹共同生活在一起,是不是终身的人员分开?
姐妹两个带着各自的孩子共同生活在一起,是不是终身的人员分开?
姐妹两个分别结婚又离异后共同生活在一起,是不是终生的人员分开?
为什么?
——————————————
回复:
分开就是私有,这是必然的道理。
人员分开,必然出现人员方面的私有。。
但是,有些分开能够造成社会性质改变,而有些分开不能造成社会性质改变。。

喝1毫升农药与喝10毫升农药能不能相提并论???

10毫升能够让人死亡,喝1毫升,人不会死亡?
婚爱分开,社会性质能够改变;
你说的母亲分开,父亲共同······社会性质会不会改变????

如此简单的道理,怎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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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9 21:46:0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9 15:28
又要开始打补丁了,你不是说人员分开就是私有社会吗?现在要把自己说过的话吃回去吗?
既然都是人员分开 ...
按照你的“没有私有就是共有”的观点,那些还没有结婚的女子,包括女童、甚至女婴,还有那些结婚后又离异的女子,或者结婚后丧夫的女子,因为不属于任何一个或一些男人私有,所以她们就属于全世界的男人共有,就是与全世界的男人共婚,是不是?
同理,那些还没有结婚的男子,包括男童、甚至男婴,还有那些结婚后又离异的男子,或者结婚后丧妻的男子,因为不属于任何一个或一些女人私有,所以他们就属于全世界的女人共有,就是与全世界的女人共婚,是不是?
因此,全世界没有丈夫的女子与全世界没有妻子的男子就是相互共有的,就是相互共婚,是不是?就是人员共同,是不是?就是一个共有社会,是不是?

请你直截了当和明确地回答上面的问题。


——————————————


没有结婚的男女,如果他们生活在共有社会(就是没有婚姻的社会),他们就是共有的男女。。


但是,你说的这些男女他们生活在今天的社会,本身就是私有的人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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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9 21:50:03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9 15:28
又要开始打补丁了,你不是说人员分开就是私有社会吗?现在要把自己说过的话吃回去吗?
既然都是人员分开 ...
按照你的“没有私有就是共有”的观点,那些还没有结婚的女子,包括女童、甚至女婴,还有那些结婚后又离异的女子,或者结婚后丧夫的·····················································································································································································

请你直截了当和明确地回答上面的问题。


——————————————


回复;


    如果这些男女生活在共有社会(就是没有婚姻的社会),他们没有婚姻,就是共有的人员。。


   他们生活在今天的社会,本身就是私有的人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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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9 21:55:22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9 15:28
又要开始打补丁了,你不是说人员分开就是私有社会吗?现在要把自己说过的话吃回去吗?
既然都是人员分开 ...
请你直截了当和明确地回答上面的问题。

————————————

回复第二个问题;

这些未婚的男女如果生活在共有社会,就是没有婚姻 的社会,他们就是社会共有的人员。

然而,他们生活在今天的社会,是私有社会啊,没有婚姻也是私有人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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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9 21:56:02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9 15:28
又要开始打补丁了,你不是说人员分开就是私有社会吗?现在要把自己说过的话吃回去吗?
既然都是人员分开 ...
请你直截了当和明确地回答上面的问题。

————————————

回复第二个问题;

这些未婚的男女如果生活在共有社会,就是没有婚姻 的社会,他们就是社会共有的人员。

然而,他们生活在今天的社会,是私有社会啊,没有婚姻也是私有人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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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9 22:04:16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9 15:28
又要开始打补丁了,你不是说人员分开就是私有社会吗?现在要把自己说过的话吃回去吗?
既然都是人员分开 ...
打个比喻: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土地共有时期,这块土地如果你占有,就是私有;放弃占有,就是共有。。


        而今天的社会是私有社会,如果你放弃这块土地的占有,就是无主的土地,而不是共同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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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0 11:06:21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9 21:37
又要开始打补丁了,你不是说人员分开就是私有社会吗?现在要把自己说过的话吃回去吗?
既然都是人员分开 ...
在禁止族内婚的母系氏族,所有的孩子都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他们所认识的上一辈的男人只是他们的舅舅,何来共同的父亲?
即便有你所说的共同的父亲,他们也都是终身生活在其他氏族中,本氏族的孩子可能终身都不认识他们,更不可能知道哪些人是自己的共同的父亲,并且,他们与“共同的父亲”终身都不在同一个氏族中生活,何来分不开?
就氏族之间的关系来看,只要有三个以上的这样的氏族,那么其中任意两个氏族的孩子都可能有共同的父亲,但这两个氏族彼此之间却是终身的人员分开,终身的各自私有,就氏族之间关系来看,这样的社会当然就是私有社会。随着氏族的解体,氏族也可以分解为以一个个母亲为首的母系家族,这样的社会难道还不是私有社会吗?

打个比方,假设你根本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父亲,那么是否意味着你与全世界不知道自己父亲的孩子都是父亲共同?你们所有这些家庭都不可能人员分开,而只能是人员共同?从而只能组成共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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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0 11:17:26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9 21:46
按照你的“没有私有就是共有”的观点,那些还没有结婚的女子,包括女童、甚至女婴,还有那些结婚后又离异 ...
你把因果关系搞搞清楚好不好。
在你的逻辑中,人员共同(分开)是共有(私有)社会的原因,而不是反过来,共有(私有)社会是人员共同(分开)的原因。因此,你应当根据人员共同还是人员分开来判定是共有社会还是私有社会,而不是相反。
现在你倒可好,根据共有社会还是私有社会来判定没有丈夫或妻子的人是人员共同还是人员分开,那岂不是倒因为果了吗?岂不是你所说的共有社会或私有社会仅限于有丈夫或有妻子的人,而把没有丈夫或妻子的人都排除掉了吗?那你说的还是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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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0 11:22:04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9 22:04
打个比喻: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土地共有时期,这块土地如果你占有,就是私有;放弃占有,就是共有。。

...
你不是说共有就是没有私有吗?
现在我放弃了这块土地,这块土地就不再私有了,按照你的观点,这块土地就应该是共有了。你现在怎么说成了这块土地“就是无主的土地,而不是共同的土地”了?
你打算要搬多少块石头砸你自己的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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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0 21:48:4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10 11:06
在禁止族内婚的母系氏族,所有的孩子都只知其母,不知其父,他们所认识的上一辈的男人只是他们的舅舅,何 ...
打个比方,假设你根本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父亲,那么是否意味着你与全世界不知道自己父亲的孩子都是父亲共同?你们所有这些家庭都不可能人员分开,而只能是人员共同?从而只能组成共有社会?

————————————

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父亲与弄不清哪个是自己的父亲  这是两个概念。。

共同的父亲——是搞不清哪个是。。。

象你说的那个“走婚”——就是根本不知道哪个是自己的父亲。。。

弄不清哪个——就是共同的父亲

根本不知道哪个——就没有父亲的概念,不会把天下所有的男人都当成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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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0 22:03:15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10 11:17
你把因果关系搞搞清楚好不好。
在你的逻辑中,人员共同(分开)是共有(私有)社会的原因,而不是反过来 ...
就说没有婚姻的社会。。

假如A男与B女相互占有,出现这种相互占有后,他们的爱是不是与大家分开了?这一男一女是不是婚姻?

假如这个男人放弃该女子的占有,这个女子是否就变成大家共有的婚爱对象。。(这是不是消灭私有就变成共有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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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0 22:16:33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10 11:22
你不是说共有就是没有私有吗?
现在我放弃了这块土地,这块土地就不再私有了,按照你的观点,这块土地就 ...
六七十年代的一块土地,如果这块土地被某人占有,这块土地就是私有。。

如果这个人放弃了该土地的占有,就变成了共同的土地。。。

(记住:“放弃私有,就是共有”是在这种环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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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1 09:54:46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10 21:48
打个比方,假设你根本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父亲,那么是否意味着你与全世界不知道自己父亲的孩子都是父亲共同 ...
在禁止族内婚的母系氏族中,除了本氏族的男人以外,其他任何氏族的任何男人(也可以说全世界的男人)都有可能是孩子的父亲。请问,这是“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父亲”还是“弄不清哪个是自己的父亲”?

如果是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父亲,即只有族外共婚,而没有你说的那种家庭婚姻,那就意味着母亲和孩子与其他的母亲和孩子完全可以有人员分开,事实上母系氏族之间、母系家族之间就属于“人员分开”,由这些氏族或家族组成的社会就是私有社会。

现在的走婚,当然不是你说的家庭婚姻,孩子已经可以知道自己的父亲,父亲也可以经常来看望妻子和孩子,但父亲却不与妻子和孩子生活在一起,父亲住在自己的母系家族里,与自己的母亲、兄弟姐妹以及姐妹的孩子共同生活;而母亲则住在自己的母系家族里,与自己的母亲、兄弟姐妹以及自己和自己姐妹的孩子共同生活。不同的母系家族之间就属于“人员分开”,由不同母系家族组成的社会当然属于私有社会。

以上两种情况的私有社会,与你说的家庭婚姻毫无关系,你能说它们不是私有社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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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1 10:02:4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10 22:03
就说没有婚姻的社会。。

假如A男与B女相互占有,出现这种相互占有后,他们的爱是不是与大家分开了?这 ...
偷换概念!
“变成大家共有的婚爱对象”不是“与大家共婚”。一块土地如果是共有的,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任何个人可以占有的对象;只有当这块土地是无主土地,即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时候,才能成为任何人可以占有的对象。
所以,你这个例子根本就不是“消灭私有就变成共有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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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1 10:16:21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10 22:16
六七十年代的一块土地,如果这块土地被某人占有,这块土地就是私有。。

如果这个人放弃了该土地的占有 ...
你这里的前提必须是,社会达成共同意志,凡是无主的土地都是共有的土地。因此,从逻辑上来说,某人放弃了他对某块土地的私有权,那么这块土地首先就成为了无主土地;然后按照上面的社会共同意志,它才能成为共有土地。
很显然,不管有无上面的社会共同意志,某人放弃了他对某块土地的私有权,这块土地直接地只能变成无主土地,而不是共有土地。所以,你的补丁只能说明你根本不懂逻辑。

而在婚姻上有这种社会意志吗?一个男人(或女人)只要不是与某个或某些女人(或男人)形成婚姻关系,他(或她)就是与全社会的女人(或男人)共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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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1 10:19:1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10 21:48
打个比方,假设你根本不知道谁是自己的父亲,那么是否意味着你与全世界不知道自己父亲的孩子都是父亲共同 ...

你这里的前提必须是,社会达成共同意志,凡是无主的土地都是共有的土地。因此,从逻辑上来说,某人放弃了他对某块土地的私有权,那么这块土地首先就成为了无主土地;然后按照上面的社会共同意志,它才能成为共有土地。

很显然,不管有无上面的社会共同意志,某人放弃了他对某块土地的私有权,这块土地直接地只能变成无主土地,而不是共有土地。所以,你的补丁只能说明你根本不懂逻辑。

而在婚姻上有这种社会意志吗?一个男人(或女人)只要不是与某个或某些女人(或男人)形成婚姻关系,他(或她)就是与全社会的女人(或男人)共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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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1 10:19:5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10 22:16
六七十年代的一块土地,如果这块土地被某人占有,这块土地就是私有。。

如果这个人放弃了该土地的占有 ...
还有两个帖子在审核,请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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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1 11:55:14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11 10:16
你这里的前提必须是,社会达成共同意志,凡是无主的土地都是共有的土地。因此,从逻辑上来说,某人放弃了 ...
1  是不是“打协议”,让事实说话。根据我举的例子,让事实说话。


2  群婚就是共婚,以一个群婚团体为例,就以一个氏族为例:一个女人,一般与三五个男人发生关系。你认为这个女人的“共婚”关系指的是这个氏族群体,还是这三五个人???

      财产的共有也是这样,,共有的财产不一定你就能够使用。。例如:去北京的道路,是让去北京的人走的,你一生一世不去北京,也不能说这条路不为你所有;大米是让爱吃大米的人吃的,你不吃大米,但不能否认大米共有的属性;卫生巾是女人用的,你不用,但不能否认卫生巾共有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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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1 12:19:09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11 09:54
在禁止族内婚的母系氏族中,除了本氏族的男人以外,其他任何氏族的任何男人(也可以说全世界的男人)都有 ...
1  你说呢?

2  应该是吧!

3  假如不是经常看望,而是与他们生活在一起,会是什么样的状况??

4  我说过这样的分开不是私有社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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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1 12:26:23
wzwswswz 发表于 2016-9-11 10:02
偷换概念!
“变成大家共有的婚爱对象”不是“与大家共婚”。一块土地如果是共有的,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 ...
你仍然在“共有”观念上犯错误。

(没有私有就是共有,而不是与每个人都发生关系。。没有婚姻 就是共婚,而不是说与每个人都建立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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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1 15:58:06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11 11:55
1  是不是“打协议”,让事实说话。根据我举的例子,让事实说话。
你去看看我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律,土地都是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这个法律规定就是社会共同意志,你还要什么证据?
相反,你说的“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土地共有时期,这块土地如果你占有,就是私有;放弃占有,就是共有”,请问,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有你说的这种情况吗?你说有哪块土地是私人占有的?你拿出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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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1 15:58:16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9-11 11:55
1  是不是“打协议”,让事实说话。根据我举的例子,让事实说话。
你去看看我国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律,土地都是国有的或集体所有的,这个法律规定就是社会共同意志,你还要什么证据?
相反,你说的“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土地共有时期,这块土地如果你占有,就是私有;放弃占有,就是共有”,请问,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有你说的这种情况吗?你说有哪块土地是私人占有的?你拿出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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