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支持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健康保险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提出,《意见》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健全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2014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形态丰富、经营诚信规范的现代健康保险服务业。
二、创新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模式
(一)定点医疗模式。保险公司通过定点方式与医疗服务机构进行合作,即规定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人在罹患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例行体检时到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诊,这是最初级的合作模式。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率先于2005年5月22日与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煤炭总医院和北京健宫医院共五家综合性医院签署了合作协议。
按协议规定保户在以上五家医院就医可以报销更高比例的保险金。顾客在获得高保障的同时更可以享受这5家高水平医院专业而系统的医疗服务,减少就医奔波排队的问题。这一战略性合作协议的签订,是我国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合作的初步探索,同时这种新型的医保合作方式正式开启了我国专业化医疗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
(二)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设立保险公司派出机构的“一人一院”模式。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室,保险公司派专人入驻,监督保户在门诊和住院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核实被保险人身份、跟踪病例以及疾病诊疗的情况。同时约束医疗服务机构和被保险人的行为,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引发的问题,规范理赔。同时,还可以扩大商业健康保险的影响范围,树立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障形象。保险公司可以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设立商业健康保险被保险人绿色通道。一方面,为顾客提供预约就诊服务,减少被保险人就诊排队等待的时间;另一方面,对于符合理赔条件的客户,不需要其自行垫付再去保险公司报销,保险人通过在医院设立的派出机构直接与医院进行结算,充分简化理赔程序,方便投保人同时减轻患者家庭自行垫付的经济负担。
(三)“签约医生”模式。
保险公司在定点医院中选择医生签订合同,规定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医生的行为。在现行的医疗卫生体制下,医生是医疗服务费用的直接决定者,保险公司通过签订合约医生,将医疗服务费用与医生收入挂钩,可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同时通过奖金等激励机制促进医生以更好的服务帮助患者恢复健康。通过“签约医生”模式,把单纯的与医疗服务机构的合作,进一步深化到与医疗服务过程的参与者医生合作。首先,改善现阶段“以药养医”、“科室奖金”的制度,将医生收入与用药和诊疗收入分离,防止医生“开大处方”、“开人情方”以及建议患者做昂贵没有必要的检查等现象发生。第二,加大力度对医生执业资格进行审查,将“医德”纳入审查范围,可以由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患者的三方投票作为参考。第三,采取经济激励机制,对签约医生,保险公司可以在盈余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奖励。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全科医生”,“第二医生”理念,即先由全科医生给予治疗建议,再进行专科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设立第二医生监督机制,核保时可以根据第二医生对治疗、用药的必要性和准确性进行分析,给核保把关。此外还可以聘请资深医疗专家随机抽查医疗服务机构,以协助实现保险公司核保、理赔的公平性和专业性。
(四)直接投资医疗服务机构。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健康保险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中提出,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筹建或出资入股的形式将矛盾对立方商业健康保险公司和医疗服务机构转化为具有共同利益的整体,有效化解医保矛盾。商业健康保险公司既可以直接投资筹建医疗服务机构,自主招聘医生、护士等医疗服务提供者,自主经营;也可以资金或者设备入股的方式成为医疗服务机构的经营者;还可以直接购买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改组。
三、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的监管
(一)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资格审批严格。
(二)规范健康险从业人员资格考核。
(三)保险业和医疗卫生业实行行业联合监管。
(四)加强对投保人个人信息的保密监管。
(五)加强对保险条款的监管。
(六)加强对健康险精算的监管。
1、制定谨慎的准备金标准,以保障偿付能力的充足性。
2、设计符合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定期考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
3、对于审查结果不理想的保险公司,限期整治,给予罚款处罚或者暂停其健康保险产品销售,指导其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
4、合理厘定商业健康保险不同产品的费率。
四、提高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人内部管理水平
(一)建立专业化的精算体系,重视积累精算基础数据。
(二)建立专业化的核保、核赔体系。
(三)建设专业化的营销体制。
(四)重视商业健康保险的售后服务。
五、开发商业健康保险新产品
经营健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首先要做好行业市场分析,找准自身定位,针对不同消费类型的健康保险客户开发满足不同需求的产品。
对于收入较低且没有参保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群体可以设计保障范围比较全面,保费较低的险种。对于中等薪金收入者,且已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可以提供价位适中,保障程度更高的补充型保险产品。例如,针对现有医疗保险的缺口设计补充型产品,即补充超过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部分,提供免赔额较高、保障程度高的产品。
对社会医疗保险支付项目范围外的医疗费用支出,设计特殊疾病保险。以及被保险人在患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年老时造成的收入损失和护理费用补偿的产品。对于富有阶层,设计保费价格高,保障范围全面而且可以满足特殊医疗服务和健康保健的综合医疗保险产品。例如,牙科费用保险、眼科保健保险、母婴安康保险、健康婴儿保险、女性健康保险、旅游健康保险等。还可以考虑为客户设计个性化的私人保单,比如附带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