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海牙仲裁法庭的法定汉语名称,是“常设仲裁法院”(PCA),是历史悠久的国际仲裁机构。二战结束后成立了联合国,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了国际法院(ICJ),该法院不仅都在海牙,且同样位于“和平宫”内,令许多人因此将二者混淆。
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媒体、公众,许多政治家似乎也混淆了PCA和ICJ的概念,如今年2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谈及这场“官司”时表示“应遵守联合国的仲裁”,而如前所述,“联合国的仲裁”只能由ICJ而非PCA来作出,历史比联合国长近半个世纪的PCA,是根本不具备这样的权威的,也只有ICJ的仲裁结果才具备“必须遵守”的约束力。
ICJ是联合国下属六大机构之一,是具有明确权限的国际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并可向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而PCA的权限却是相对含糊的,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庭,只能在争端当事双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争端的调查、仲裁和调解,且究竟适用国际公法或私法也一直是争议不绝的一件事。国际法院(ICJ)经费来源于联合国,海牙仲裁法院则需要由仲裁申请方支付费用。
常设仲裁法院的组织架构、规则是仿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NUDCI)的体制建立的,因此更像一个商务仲裁机构,而不像一个法庭。法院机构看似庞大实则“虚胖”,PCA日常事务由“国际局”负责,每个缔约国可最多推举4人进入PCA法学家名册,由于截止目前批准两海牙公约关于PCA条款的国家已达115个,因此法学家名册最多可达460人(实际远没有这么多),这些法学家并无固定任期,一旦有国家或实体申请仲裁,当时双方可以从法学家名册中挑选成员组成仲裁庭,并在仲裁开始前商定各种规则,如工作语言(法定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但规定双方一致同意时可采用任何语言)、适用法律等,仲裁过程不公开,结果则由当事方自行选择公开与否。
1913年常设仲裁法院PCA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国卡内基基金会援建的“和平宫”(Vredespaleis)。但事实上在二战结束前常设仲裁法院几乎门可罗雀。二战结束后成立了联合国,1946年2月,根据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成立了国际法院(ICJ),该法院不仅都在海牙,且同样位于“和平宫”内,令许多人因此将二者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