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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去年年底热播的电视剧《芈月传》真谓是一部“剧红是非多”的电视剧,不管是播出前还是播出后,它的知识产权价值一直是个亮点。


《芈月传》是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花儿影视公司”)、北京儒意欣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星格拉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的古装剧。


花儿影视公司以侵犯其对《芈月传》电视剧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享有的著作权为由,将编剧蒋胜男和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商、销售商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2000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花儿影视公司在此次提起的诉讼中称,2009年6月和2010年7月,蒋胜男分别在网络上发表了《大秦太后》小说的序章和《天命》《初生》《向氏》3章合计7000字左右内容。此后,通过受让等方式,花儿影视公司和蒋胜男成为《芈月传》电视剧剧本创作系列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为编剧并委托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该电视剧的原著《大秦太后》创意人,享有原著创意版权,对原创小说享有发表和出版的权利;蒋胜男接受委托并按照花儿影视公司的意愿创作修改该电视剧剧本;花儿影视公司是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的著作权人;蒋胜男作为该剧编剧享有在该电视剧片头中编剧的署名权等。


花儿影视公司认为,蒋胜男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花儿影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的内容改编为小说,且抄袭电视剧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并单独以作者的名义许可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在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等地销售。蒋胜男的这些行为侵犯了花儿影视公司对《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2015年11月24日,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胜男违约,判令其立即停止《芈月传》小说的出版、发行。该案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仍认定蒋胜男违约。但由于电视剧《芈月传》在一审判决后于2015年11月30日已经公映,小说的出版、发行时间限制条件已解除,停止发行的判项已不具备可执行性。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但本案纠纷因蒋胜男违约引发,故二审诉讼费由蒋胜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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