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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
2009-06-10

      本文提示:我国环保制度存在基本缺陷。它使上级政府任务繁剧,尾大不掉,而基层政府、民众和企业又能力不足,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形成了一个“控制-依赖”的沉重套结。现在,急需几个重大制度的变革,冲开这个套结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被称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尽管工业化远未完成,但环境的承载能力却已快到极限。及早应对环境难题,生态省或是其中一策。


     早在1983年,于光远就提出“把青海省建设成为一个生态省”,但并未成为现实,连生态省的说法也渐被淡忘。十多年前,海南经济泡沫破灭、特区前途未卜,九三学社颜家安和我提出建设生态省时,对此已毫不知情。海南首倡生态省至今,已有吉林、黑龙江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生态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


      生态省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独创。它起源于地方自主权的扩大与自下而上的草根参与,以及对传统经济增长模式的反省。可惜,如今它正面临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失灵,泡沫化已成迫在眉睫的危险。


      究其根本,是我国环保制度存在基本缺陷。它使上级政府任务繁剧,尾大不掉,而基层政府、民众和企业又能力不足,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形成了一个“控制-依赖”的沉重套结。现在,急需几个重大制度的变革,冲开这个套结。

 
  
  
  重划中央与地方的资源权限


  
  “生态省”以省为单位进行环境治理保护,本是扭转“点上治理、面上破坏、整体恶化”趋势的战略思路。但现在,生态的整体性依然与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模式尖锐冲突。
  
  看左右:政府部门间权责不清,经常发生利益冲突。可以收费、发放许可证、分派项目的实权成为争相认领的“热区”,无利可图的事却成为互相推诿的“冷区”。
  
  再看上下: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政预算内收入急剧上升,其支出比重却不断下降。如今,中央财政预算内收入比重达到50%-60%,但承担的环境保护支出为20%-30%。这种收支比例,与中央支持生态省建设的意图背道而驰。
  
  而省、市又集中了地方最主要的财力、物力、人力及权力,作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基层主体,县、乡、镇、街道、村,却普遍财政困难,可支配的环保资源匮乏。许多地方划出生态保护区,但除了国家、省级保护区有一定经费支持外,各个县级保护区基本上没有任何经费投入,所谓保护也就只能挂一块牌牌。
  
  另外,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立法创新缺乏必要空间。我国各地自然生态条件和经济社会条件差异很大,但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是面向全国的,不能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并且很多内容相当陈旧,缺乏操作性,有的措施非常软弱。例如,据立法法,诉讼和仲裁制度由国家立法,地方没有权力立法,这对生态省推动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的障碍。
  
  可以让生态省率先探索资源体制的重大改革,重拟中央与地方的资源权利。譬如海南拥有全国最大的海洋面积,应部分拥有南海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权,获得必要的经济支持。这就必须改革现行规定,扩展地方对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权限。
  
  此外,还应继续调整1994年形成的分税制。增加地方财政预算内的收入,同时削减其预算外收支,把生态省建设列为预算内优先支出项目。地方各层级间的分税,也应继续调整,把财力、物力等尽量向下级政府转移。环保支出有了财政制度的保障,且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就可以大幅削减项目收费,堵死创收行为,进而解决部门利益冲突导致的政府环保效率低下。
  
  
  
 

 
  打破环保垄断链


  
  资金严重不足,能不能靠市场?可惜,至今中国的环保市场根本没有建立。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环境保护法除了第6条直接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从第40、41条中可推定市场主体的权利外,其他都是对环境行政机关管理权力的设定。
  
  在这种制度下,生态省建设的投入主要由政府承担,环保产业一直是垄断产业。管理干部吃皇粮,设备维修运行费用吃补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是最有条件实现社会化服务的领域,也由市政部门垄断。各地的环保公司,大多由各级环保局操办,又在本局管辖的范围内,承接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业务。这种“环保腐败”,已成为环境污染的重要源头。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污染大气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然而,由于政企不分,环保执法极难。就像亲娘打崽,多半不会动真格。有的污染大户负责人,就是该地政府、人大或政协的负责人,环保执法部门自然人微言轻。1999年,朱镕基曾指出,排污收费难,是因为许多国企拿银行贷款去交排污费,“一个是我左边口袋的钱,一个是我右边口袋的钱”。更有甚者,有些地区,尽管某类企业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公众也极力反对,只因对当地GDP贡献大,政府就为之大开绿灯,极力引进。于是,企业也不把自己当成环境保护的主体,而把责任推给政府。这样,环保市场自属奢谈。
  
  解决市场失灵,政府需放弃环保产业垄断,政企分开。明晰资源要素价格、所有权,以内化企业的负外部性和环境风险,避免“公地悲剧”。然后才能建立资源要素市场,使价格信号充分反映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和治理成本等。目前,我国特别需要公开企业环保信息、减少各类能源产品等的补贴,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交易制度创造条件。
  
  当然了,改变“权利往上揽,责任往下推”的弊端,釜底抽薪的做法,是把对资源的直接控制权,放到民众和社会手里。
  
  
  
  
  
  启动环保公益诉讼


  
  中国公众对环境并非漠不关心,一旦权益遭到损害,也想讨个说法。1997年刑法即添加了环境污染罪,但直到2007年,全国以“破坏环境罪”定案的,只有三起。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这本应成为一部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法,然而,这部法律被删除了重要内容,剩下的条文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公众参与范围窄。在法律条文的适用、诉讼主体资格、立案、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判决执行等几乎所有方面,为环境诉讼设立了种种门槛。这些类似于“第二十二条军规”的环境法案,直接造成中国公民的环保行动能力十分有限,环境意识呈现严重的“政府依赖型”。
  
  在这种制度环境中,生态省就只是政府甚至环保部门内部的运动。一般做法是,由省市领导召开政府动员大会,提出目标,由环境部门委托环境科研机构制定规划,再征求其它部门意见,最后报当地人大通过。从生态省规划到建设项目,都被政府各有关部门牢牢掌控,整个决策过程中都没有公众、企业或公益组织的参与。即使有一些提倡公众参与的内容,但都没有实际可行的措施,多强调公众的环保责任,而不是环境权利。
  
  另外一个病象是,多数生态省规划,无论是计划、项目和资金安排,都表现出严重的城市中心主义。疏理城市河道、平整道路、改造旧街区、种树种草种花,在一定程度上,生态省建设成美化城市的运动。甚至为了城市绿化,从野外和农村把大树古树移到城市中来,人称“绿化转移”。有些地方搞生态省建设,退耕还林影响到上百万户贫困农户的生计,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到了地方,却很少惠及到他们。这种生态省建设,民众为什么支持?
  
  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尽快拆除为环境诉讼设立的种种门槛,发展公益诉讼制度,鼓励每个公民为身边的环境问题,提起诉讼。为扭转环境恶化的严峻趋势,应把原告资格扩展到任何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需要明确与案件没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各类公益团体的“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诉讼资格,以集中分散的资源,争取个体力量无法争取的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由于环境问题技术复杂、调查取证昂贵,在鼓励发展独立的监测、鉴定机构外,应适当改变“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推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让污染者、破坏者承当举证责任。


  为此,应鼓励社会环保组织的健康发展。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有“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这些规定严重阻碍了环保社团的发展。应尽快修订社团法规条例,撤销这些限制,支持、鼓励和保护环保志愿者的活动,让他们成为社会环保的骨干力量。
  
  
  
  
  社会产权:把经营权交给最能保护环境的人


  
  另外,在国家产权和市场产权的过渡地带,还可建立第三种产权——社会产权制度。为解决国有资源产权虚置失控和私人产权负外部性的弊端,可以对自然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作适当的分离。在政府和社会严格监督的前提下,把一些环境资源产权有条件地转移给直接利益相关者进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对一些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事务进行项目化处理,以委托经营、购买服务、补贴服务等方式,与社区组织、志愿组织、基金会、协会等各类非盈利机构合作开展环境保护。
  
  如此,生态省建设才可能由国家自上而下发动的“空战”,转变为社会自下而上的持久行动,接上“地气”。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2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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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30 1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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