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深圳之后,我国各地现在又形成了成立“行政执法局”的潮流。从本义上看,其目的是解决市容卫生、城市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建管、人防、公用、城管、拆迁、房管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行政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统一实施综合执法;但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违规建筑仍在增加,占道经营的商贩与城管人员“打游击”,道路井盖依然在丢失……可见成立行政执法局的效果并不明显。本人认为,造成这种效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局本质是一个政府的办事部门,在执法时还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配合,才能进行执法工作,执法力度有限;而且城市执法部门不是24小时备勤,不能随时对违反行政法的现象进行及时纠正,成立行政执法局除了增加当地政府的管理成本(即财政支出)、在社会上增加了“一顶大盖帽”外,并无益处。 相反,原先成立的巡警部门,近来很多城市却不见其出巡,发生案件还须由110指挥中心向事发地的派出所打电话、报案人要多次重复案发的情况才能完成报案,延误了破案时机。本人认为:除治安巡逻外,还应赋予巡警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24小时在辖区内巡逻,这样才能对违法违规现象及时处罚,减少违法违规者造成的损害,从而杜绝占道经营、违章建筑、报案程序复杂等现象。同时,扩大巡警职能也是解决就业岗位的好机会(这是警察职业化的一个步骤)。 故此,建议取消“行政执法局”,充分完善巡警制度,扩大巡警的巡视范围。 200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