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新闻 :
中国石油:已将6.24亿股A股无偿划转给宝钢集团
2016-08-12 15:56:09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8月12日讯 中国石油今日盘前发布公告,称已将中国石油集团持有的中国石油上市公司6.24亿股A股股份无偿划转给宝钢集团,占中石油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4%。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公告显示,此次无偿划转后,中国石油集团持有中国石油1574.09亿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6.01%;宝钢集团持有本公司6.24亿股A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34%。
问题:
请问,A股划转0.34%, 约市值45亿元,转让公司只需要视为重大讯息公布即可吗?
执行中会有其他税务或法务上应留意之处吗?
工商管理知识科普::
TIP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941号
颁布时间:2004-08-0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现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列入下放管理层级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审批项目”实施后,有关政策和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二、凡符合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本通知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报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审批后,应按月将审批文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在办理上述审批过程中,遇有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对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的审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五、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附件: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明确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一、转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二、受让方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
三、转让股权的股数和金额、转让形式、批准部门,以及申请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理由。
四、申请报告应附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批准文件。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受让方的章程。
(四)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向社会公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事宜的预案公告复印件。
TIPS 2):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单独对卖方收取的,A股基本税率为0.1%且单向征收,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我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1993年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22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0.51%,2000年此项收入达478亿元,占财政收入比重更达到3.57%。
解读:
若此次中国石油转给宝钢集团的股权, 是因为企业改组改制而发生的. 则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但,若非由此理由而生, 假设, 以当日股价7.34来计,则此次划转股票, 应支付6.24亿股*7.34 *0.1% (约RMB 4,580,160)的证券交易印花税.
其它税务方面则依据<<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申报文件的规定>>办理.
PS. 此帖原创,纯为学术交流,若回复内容有不足之处,尚请各位大神指导补充纠正. 谢谢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