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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2
某省某外贸公司与美国“American Playtime Corp"签定了"XIMAS LIGHTS"的货物出口合同。5、6月间,该gon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了两批货物。交单议付后,顺利收汇。10月,又陆续出口六批货物,考虑到前几次货物出口收汇情况良好,选择了付款交单(D/P AT SIGHT)的托收方式结算,金额合计约26万美元,但代收行多次催理,国外客商也不付款赎单。第二年3月,该公司得到货物已被客户凭副本提单领取,于是要求赎回单据。4月,该公司凭已退回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ltd"交涉时,遭到拒绝,理由是该提单为记名提单,按照当地惯例,收货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提货。至此,公司钱货两空,蒙受巨大损失。
试分析该案例。

我同学要做一个作业,挺着急的,希望大牛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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