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即致力于金融改革,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特别是在上世纪90年代后,改革进程进一步加快。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最先明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设想。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九五”时期深化利率改革的方案》初步提出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1996年6月,我国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 1997 年6月,放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利率。从1998年开始,对再贴现利率及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进行了改革,实行了再贴现利率由中央银行根据货币市场利率独立确定的制度;放开了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利率,全面放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发行利率。1998年5月,中央银行开始利用公开市场操作。1999年逐渐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权,最高上浮可达到 30%。2000年9月,进一步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对3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并报中央银行备案。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其《2002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公布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2002年3月,人民银行进一步下放非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自主决定权。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在浙江、黑龙江、吉林、福建和内蒙古等8家县市级农村信用联社进行“浮动利率试点”。
2004年10月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除外)和存款利率下限,标志着我国利率市场化顺利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这项政策构建了现阶段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框架。今后,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以落实这项政策为中心继续推进,不断完善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逐步提高利率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其实已走到了最后一步。金融生态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善,而利率市场化最大的任务就是银行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特别是居民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在占据社会融资份额绝大比例的存贷款方面,由中央银行确定利率并报国务院批准的利率决定的计划机制基本未变,《商业银行法》第31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第47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在今后较长时期内,存贷款业务仍会是我国商业银行负债和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实现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是实现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目标的关键。贷款利率市场化要采取通过逐步扩大浮动幅度,再过渡到实行贷款利率下限管理,直至最后完全放开由市场决定的方式。目前,我国社会资金供给宽裕,银行积极争夺优质贷款客户,贷款利率在竞争中有下降趋势,扩大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会导致企业融资成本的全面上升。就存款利率市场化来讲,考虑到存款利率牵涉面广、敏感性强,要采取审慎的态度。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成本约束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健全,过快的放开存款利率容易产生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损害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还需要在各方面加快改革,塑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利率真正市场化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