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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向来研究并购保险的用途:


一、卖方保单(常规模式)

1、投保人、被保人为卖方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只有一个卖方时,由此单一卖方投保

  • 多个卖方时,可以根据其知悉的领域对应的部分投保

  • 机构股东和受托卖方,可以根据其股权和资产权益对应的部分投保

  • 拍卖并购并不需要卖方保单



2、投保目的

  • 卖方不愿意或无力偿付(当合同保证违约时),例如:二次收购、卖方破产

  • 卖方不愿意把并购收入存放在第三方托管账户

  • 优化“净身”撤出

  • 与合同追索权的预期存在差异

  • 在重组改革后进行的出售



3、保单限额

最高限额: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金额


二、买方保单(升级风险管理模式)

1、投保目的

  • 投资于新的、不熟悉的行业和领域,避免被坑

  • 提高竞标人的筹码(对违约赔偿的要求降低)

  • 作为特定问题合同追索权的替代方案

  • 最佳的风险管理/公司治理

  • 免除债务融资提供方的忧虑



2、特殊处

  • 承保因卖方违约而导致的买方财务损失

  • 适用于卖方提供保证,但是保证上限较低、达不到买方要求的情况

  • 保单限额由买方的偏好决定

  • 第一方保单形式,一旦出险,与卖方无关,买方可以直接获得赔偿



三、亚洲常见的承保问题

1、透明性及尽职调查流程

  • 目标公司不熟悉国际通行的尽职调查流程,不愿充分披露(业务、资产、负债),例如财务信息是否真实

  • 投资者并未充分调查卖方的尽职程度

  • 提起诉讼困难,合资方的善意与否会影响结果



2、除外责任

  • 前瞻性保证或财务预测将视为免责

  • 应采取适当额度的单项自赔额及累积赔偿自留额



四、革新意义

1、扩大参与者范围

  • 可适当减少或替换掉对第三方托管或补偿的依赖

  • 卖方投资人急切退出时,可以尽快洁身而退并分配到更多交易收入

  • 买方不再需要过多受限于“卖方的补偿意愿、卖方提供的存续期间不够、卖方财力不支”等问题



2、扩大可保交易范围

  • 违反并购协议中的陈述和保证

  • 税务责任赔偿

  • 环境保证

  • 延长保证的适用存续期间

  • 一般在签署协议时起保,但是可以选择在交易的任何时点开始,即使交易已经完成

  • 涵盖抗辩费用,甚至包括卖方抗辩保证索赔案时的费用

  • 是“多年期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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