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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5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等。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是由地方政府监管,但地方政府缺少监管金融机构的经验和方法,可以根据这个规定来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引导。
20085月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后,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在发展迅猛的同时,一些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区在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时,也出现了盲目发展、市场定位偏差、风险加大等问题。一些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非法金融活动的苗头,比如暴力催债。此外,《指导意见》的初衷是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单一客户贷款额已经超过了5%,偏离了服务三农与小企业的方向。
因此,《暂行规定》对于转制的标准设立得较为审慎。依据《暂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但是,由于《指导意见》在2008年发布,根据《暂行规定》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期必须满三年,因此在二年之内还没有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目前更多的是起到一个正向引导的作用。
在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对于人民银行2006年试点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在按照《指导意见》规范后,可以按照《暂行规定》申请转制为村镇银行。
在风险控制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
针对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偏离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方向,《暂行规定》对拟转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贷款比例也作出了规定。《暂行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此外,《暂行规定》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从而对流动性风险和抵债资产减值风险做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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