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制度经济学
5206 16
2005-10-03

在一本书上看到:

“按照法经济学家波斯纳的观点,一定的产权结构要有效发挥作用,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普遍性……;2、独占性……;3、可转让性,产权必须是可以自愿转让,自由交易的,否则亦不能保证效率。”

请问:可转让性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允许自由交易还是现实中的普遍交易程度?假如某些产权在法律上是允许自由交易的,现实中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交易很少,产权流动性很差,能否保证效率?

这个“可转让性”怎么理解?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5-10-3 23:48:00
可转让性应是指法律意义上的允许自由交易。某些产权在法律上允许自由交易,但现实中由于交易成本(界定和转让产权的成本)太高而导致交易很少(如古董),这同样有效率,只不过此效率是指在交易成本约束之下的效率,非不考虑交易成本约束的帕累托效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5-10-4 11:48:00

2楼的说法基本上是正确的。可转让性是指在法律意义上并不能禁止、阻碍产权的自由流动。由于交易成本等导致的可转让性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恰恰是效率的体现。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约束下实现了效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5-10-4 12:21:00
3楼说我的说法基本正确。请问我说得不正确的是什么?请指教。多谢!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5-10-4 12:36:00

两位的解释我还是难以理解,什么样算“有效率”我都有点糊涂了,你们说的是“相对”效率吗?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5-10-4 13:08:00
波斯纳(当然还有还多经济学家也一样)把可交易性作为有效产权结构的必要条件,我个人认为可能是太强了。否则,企业中发行的不可转让股权就失去意义了,合伙企业也不可能有效率。现实中,很多产权是无法清淅界定的,但却利益相关者共同保护、互相制约。因此,可保护性和可控制性才应该是产权的核心。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