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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4
2009-06-27
2002年,湖南某C 公司与沙特阿拉伯某D 公司达成一笔运动鞋出口交易, 合同条件为CIF ,双方约定卖方在装船前必须取得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并且以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合格作为付款条件。货物在装运港经质量检验合格, 按时发送至目的港。但是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买方宣称经过检验发现大量鞋面出现脱胶现象, 据此拒绝支付货款。C 公司在多次与D 公司交涉未果后, 将沙特D 公司告上法庭。问: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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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27 20:43:24
1# tango1988

楼上同学,关于贸易实务及外汇管理,建议去10588论坛。我保证你在那里会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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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27 21:13:52
2# liuyongfei180
好的。谢谢您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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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28 09:06:57
卖方犯了常识性错误。D公司有权拒绝付款。问题出在检验方由双方各自进行,缺乏中立立场和检验统一的机构、标准。运动员充当或左右了裁判员。处理方法已是亡羊补牢。买方是想无本获利。除诉诸法律外,将货拉回可让买方意图破灭。如考虑损失较大,折扣给买方,利益损失较少,也正中买方下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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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6-28 09:17:24
4# 龙之珠
非常感谢!
谢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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