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激进改革彻底摧毁了窒息制度变迁的计划范式(计划范式在本质上其实就是排斥契约的) ,并使得制度变迁不再依从任何个人或个别利益团体的意志。这样,不仅改革的许多死结被解开了,而且从此以后契约化的进程也已经没有了难以逾越的障碍。纵观一些国家进行激进式改革的社会实践,我们认为,除了在建立“私人契约”方面追求速成的做法是不太成功之处以外,在“公共契约”的构造方面,激进式的社会改革应该还是比较成功的。   就“公共契约”而言,东欧、俄罗斯的激进改革与渐进改革相比,除了方式与进程的差异,两者间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宪法秩序”性质的改变,而改革的结果也就是西方式宪政制度的建立。在激进改革的进程中,东欧、俄罗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好像失去了往日的稳定,然而撇开过渡性因素,整个社会实际上变得不是更动荡,而是更稳定了;国家的经济生活已开始相对独立于政治运作、政权更迭也不再意味着社会的混乱;虽然党派争斗更多了,但它只是职业政府的一种职业活动,并不再对社会具有破坏力;社会中的民怒,也可以通过选民的投票、游行请愿、言论发泄甚至是移民出走而得以释放和平衡;相关利益冲突也能依靠党派制约、新闻监督、司法独立而得以调整,并不致于失控。显然,在这样的政治架构下,制度创新的空间更大了,制度创新的方法也更多了激进与渐进。
        渐进式的社会制度变迁方式及道路的选择,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已有的组织资源和保持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的相对稳定与有效衔接(而实现这种稳定与衔接的基本要求就是改革过程的可控性) ,而且也可以避免大的社会动荡和资源浪费,避免以私有化为中心的改革方式所带来的资产存量再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冲突,并在使每个社会团体都可以从短期或长期中得到改革收益的基础上,最终使改革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以及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
        应该说,从市场取向改革的两种方式上看,渐进式改革方式更符合制度变迁的理论中关于学习制度变迁、试验探索等的分析。
中国是在宪法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并存;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制度并存。在根本上不否认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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