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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案例:某城光明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风云果品公司工会干部甲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10日,甲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火场签订一份奶油西瓜子买卖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
合同签订后,甲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户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领导知道了甲与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答:甲与炒货厂签订的买卖瓜子合同有/无效,xxx为主要责任人,理由如下:
1;2;3;4……
综上所述,对本案处理如下:甲与炒货厂签订合同有/无效,xxx应负主要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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