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_zr 发表于 2016-10-18 00:06 
你显然没有能力认识买卖和委办这两个事项是两个分别不同的独立内容,共同构成劳资协议。换句话说,劳资协 ...
你的能力就是胡编乱造,混淆视听。
第一,在客观事实上,任何一次买卖行为都是由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构成的:在第一阶段,买卖双方就买卖关系达成共同意向(签订协议就属于这一阶段);在第二阶段,买卖双方按照第一阶段达成的意向实施买卖行为,完成交货与付款,只有完成了交货与付款,买卖关系才得以结束。
既然买卖行为都是由两个阶段构成的,那么这两个阶段在时空上就是可以分离的。比较典型的就是网购商品,先在第一时空中(网上)签购订单,然后在第二时空中送货上门和货到付款。你能说第二时空中的送货上门和货到付款不是买卖行为,不是买卖关系吗?
第二,在法律上,任何一次买卖协议的签订都只是完整的买卖行为的第一阶段,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到协议履行完毕是不会终止的。所以,法律自始至终都把协议的履行看作是买卖行为,看作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
你因为买卖行为第二个阶段与第一阶段在时空上的分离而否认第二个阶段也是买卖行为,也属于买卖关系,而胡编出一个什么委办行为、委办关系来,纯粹是在歪曲客观事实与法律。不然,你为什么举不出只有第一个阶段的买卖行为来?为什么拿不出法律关于履行买卖协议、完成买卖的行为不属于买卖关系,而属于委办关系的条文来?
你举不出这样的事实,给不出这样的法律条文,你的所有的解释都不过是在自欺欺人而已。
客人上饭店点菜吃饭不仅仅是买个菜肴,不然与买个菜肴回家吃又有何不同?在饭店吃饭还包括购买饭店的服务,包括环境。如果付了餐费,却不能得到饭店的服务,请问,这个餐费到底买到了什么?仅仅就是个菜肴?所以,点菜是双方建立买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接受菜肴与服务和支付餐费都是在履行买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你能说接受菜肴与服务和支付餐费都不是在履行买卖的权利关系吗?
劳资协议本身就是一种买卖协议,一方面规定了工人必须履行的卖者的义务,即按照资本家的要求(岗位职责等)提供劳动力,这实际上就是关于商品的规格、性能、品质、质量等等的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了资本家必须履行的买着的义务,支付工资等等。你所谓的委办关系完全就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如果这种所谓的委办关系,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本就不完整了。所以,不管你把它叫做委办关系或别的什么关系,它在事实上就是买卖关系,就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与劳动力交换的当然是工资,而不是产品,对于资本家来说,买卖关系的意义就在于他能够得到工人的劳动力,而得到劳动力的形式就是工人劳动。如果工人不为他劳动,那么他在事实上就没有得到劳动力。至于产品,那是劳动的结果,而不是劳动本身,所以在考察劳动力的买卖是根本就不需要考虑产品的问题:只要工人把劳动力交给资本家支配了,即为资本家劳动了,同时,资本家也向工人支付工资了,那么他们之间就是买卖关系。
“你把劳动协议只看成是买卖合同,而将委办事项从属于买卖合同之下,这显然无视法定事项的现实存在,也违背基本的客观事实。”
“法律从来不对具体的法定事项进行罗列,也罗列不完,因此你要求法律给你找出什么条文规定某某认定事项,这纯粹是无理取闹。”
劳资协议包含有劳动力买卖的内容,这是你说的,而“委办事项”在法律上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怎么就成了“法定事项”了?
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是具体事例吗?你说的委办关系是具体事例吗?你连法律规定与具体事例也分不清,还好意思打着法律的旗号招摇撞骗?法律上没有规定的东西你有何根据将其称之为“法定”?难道法定不法定都是由你说了算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