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16-10-13 18:12:14
clm0600 发表于 2016-10-13 17:53
扯那么多花活没用,就是共同分配产品的关系。
大家在这个“共”字之下,怎么进行排排坐分果果?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3 19:44:36
he_zr 发表于 2016-10-13 16:47
法定事实就可判定交易行为成立,从而可以确立交易双方的关系,而本文只需要明确关系,哪里还需要去扯什么 ...
你不是在研究经济学吗?经济学能够不顾客观事实吗?
在客观事实上,资本家绝不会把协议的签订就当作工人的劳动而支付工资的,不然,他们为什么一定要等工人的劳动行为发生后才支付工资呢?另一方面,工人也绝不会把签订的协议就当作资本家支付的工资,不然,他们为什么不直接拿着协议去购买商品呢?

因此,在经济学上,真正有意义的就是工人劳动和资本家支付工资的行为事实,只要这些行为事实发生了,就可以并且必须认定他们的交换发生了。反之,如果这些行为事实没有发生,那么即便他们签订了相关协议,也必须认定他们没有发生交换。

在法律上,签订协议的行为事实与履行协议、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也是完全不同性质的行为事实,法律决不会像你一样把前一种行为事实当作或者代替后一种行为事实,更不会把后一种行为事实当作交换关系以外的“委办”关系。因此,你才是真正的法盲,不然,你能拿出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是买卖关系以外的“委办”关系的法律根据吗?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3 19:47:48
龚民 发表于 2016-10-13 16:29
你泼妇骂街、说话跟放屁一样。找证据斯密的国富论中有没有提供给你?
在他眼里,只要是于他不利的事实,他一概不予承认。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3 20:25:15
龚民 发表于 2016-10-13 12:12
哈哈,黄佶虽羞羞答答反劳动价值论,但他仍是个社会主义者,对佃农也能够过上不错的生活提出:具 ...
还好意思说这是社会主义的东西呢。

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生活比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民的生活好多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3 23:00:48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3 19:44
你不是在研究经济学吗?经济学能够不顾客观事实吗?
在客观事实上,资本家绝不会把协议的签订就当作工人 ...
法定事实就不是客观事实啊,谁教你的?可以说,你根本看不懂本人29楼在说什么,尽在胡扯。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4 01:50:4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4 08:02:38
龚民 发表于 2016-10-14 01:50
糊涂!“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也无土地所有权吗?

        社会主义是劳动者所有,不是国家官 ...
“社会主义是劳动者所有,不是国家官僚所有,国有制、民无有,这才是货真价实资本主义国家,只是少数人有所有权,搞的是国家资本主义! ”


理论上的“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4 08:57:23
he_zr 发表于 2016-10-13 23:00
法定事实就不是客观事实啊,谁教你的?可以说,你根本看不懂本人29楼在说什么,尽在胡扯。
签订交换协议的事实当然是法定事实,但履行交换协议、完成交换的事实就不是法定事实吗?你只承认前者是法定事实,不承认后者是完成交换的法定事实,这不就是否认了客观事实吗?

另外,你不是法盲,那你能够拿出履行交换协议、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属于交换关系以外的“委办”关系的法律根据吗?拿不出来,就乖乖地承认你是法盲,承认你在歪曲客观事实吧。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4 11:20:3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4 08:57
签订交换协议的事实当然是法定事实,但履行交换协议、完成交换的事实就不是法定事实吗?你只承认前者是法 ...
有法定事实就足够判定双方的行为关系,哪里还需要去管执行情况?不存在的问题,你却在炮制问题。法定事实既阐明买卖关系,又涉及委办关系,哪里还需要谁去承认什么,不承认什么?哪里还需要去扯有关什么之外不之外的东西?

这里只需要明确关系,而不在追究谁的履约责任,你去扯执行情况干什么?驴唇不对马嘴。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4 11:58:51
he_zr 发表于 2016-10-14 11:20
有法定事实就足够判定双方的行为关系,哪里还需要去管执行情况?不存在的问题,你却在炮制问题。法定事实 ...
工人劳动,资本家支付工资不是事实吗?而且是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而协议的签订只是达成交换意向的行为事实,请你不要只承认达成交换意向的行为事实,而否认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因为两种行为事实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只有前者而没有后者,交换在事实上就没有完成,所以才要追究违约责任。如果仅仅有了前者交换就算完成了,那么后者不就多余了吗?既然是多余的,那么如果不发生也就不需要追究违约责任了。

事实上,凡是商品交换都是由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构成的,第一个阶段,双方就交换达成一致,第二个阶段,按照双方达成的一致彼此交换各自的商品,或一方支付商品,另一方支付货币。没有其中的第二个阶段,商品交换就没有完成。如果只要有了第一个阶段,商品交换就算完成了,那么请问,在第二个阶段上,双方不是在交换,那是在做什么?做游戏吗?“委办”吗?

再问一次:你不是法盲,那你能够拿出履行交换协议、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属于交换关系以外的“委办”关系的法律根据吗?哪部法律上讲这是不属于交换的“委办”关系?请给出原文和出处。给不出来,就乖乖地承认你是法盲,承认你在歪曲客观事实吧。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4 12:47:00
clm0600 发表于 2016-10-14 12:43
那是后面的事儿了,你先看到大家共同分配产品这个实质,别扯那么多花活。
产品来源是如何分配的依据,没交代来源也就失去依据,扯什么,怎么扯?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4 17:52:52
clm0600 发表于 2016-10-14 12:56
谁说产品没来源了呢?产品产品,生产出来的呀!
既然是生产出来的,那么谁生产,怎么生产,从你嘴巴就出不来啊?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5 09:49:53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4 11:58
工人劳动,资本家支付工资不是事实吗?而且是完成交换的行为事实,而协议的签订只是达成交换意向的行为事 ...
你的愚蠢在于不具备能力区分什么事实判断什么关系,什么事实是无关的东西,从而炮制问题。

判断买卖双方的关系,与实际履行协议无关。无关的东西何来别人什么承认不承认的问题?谁告诉你承认或不承认了?你根据什么口出别人“否认”这“否认”那?全是你那张嘴在胡言乱语。

协议不仅载明交换内容,还载明委办内容,你的眼珠不识而去讨要什么“哪部法律上讲”,这不是神经错乱是什么?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5 10:29:29
he_zr 发表于 2016-10-15 09:49
你的愚蠢在于不具备能力区分什么事实判断什么关系,什么事实是无关的东西,从而炮制问题。

判断买卖双 ...
我有说签订协议不是买卖关系了吗?在哪里?你能指出来吗?
我说的是完整的买卖关系是由签协议和双方按照协议支付各自的东西两个阶段共同组成的,没有后面这个阶段,买卖关系就是不完整的,在事实上就没有完成。而你却把后面这个阶段与买卖关系割裂开来,否认它是买卖关系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好比你在市场上与商家讨价还价就购买某种商品达成了一致,但他不付货、你也不付款,这就算完成了交换行为吗?
同样,资本家与工人达成协议后,工人不劳动,资本家不付工资,请问,他们双方到底交换了什么?各自得到了什么?

“协议不仅载明交换内容,还载明委办内容”,协议上有交换和委办两个不同的内容吗?你把协议的原文拿出来,看看哪个是交换的内容,哪个是委办的内容?
并且,你不是说协议是交换行为吗?既然它上面又有委办的内容,那岂不是它又是委办的行为?如果签订了交换协议就算完成了交换行为,那么协议上有委办的内容,也属于委办协议,那岂不是签订了委办协议也就完成了委办行为?何来在生产开始以后又发生委办关系?

编造了一个谎言,被指出后不马上承认,却要千方百计地加以掩盖,那么你为此还想要编造多少谎言啊?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5 10:47:08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5 10:29
我有说签订协议不是买卖关系了吗?在哪里?你能指出来吗?
我说的是完整的买卖关系是由签协议和双方按照 ...
就判断关系一项,法定事实就足够完整,何言“不完整”?不就是你去扯无关的履约情况吗?现在焦点问题是:法定事实是否足够判断买卖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成立?请回答是与否。

劳资协议你没见过啊?协议载明,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岗位职责等等,你都一概不知啊?这里边有几个内容?你会不会数?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5 11:53:42
he_zr 发表于 2016-10-15 10:47
就判断关系一项,法定事实就足够完整,何言“不完整”?不就是你去扯无关的履约情况吗?现在焦点问题是: ...
不要偷换概念。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买卖行为是否完成,或买卖关系是否结束,而不是买卖关系是否建立。
如果只是判断是否建立买卖关系,协议的签订当然已够完整。但现在讲的是是否完成了买卖关系,协议的签订就只是达成了买卖的共同意向,而没有实现这种意向,所以买卖关系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完成。即作为买卖关系的事实,仅仅有协议绝对是不完整的。就像在市场上,如果通过讨价还价达成了一致就算完成了买卖行为,结束了买卖关系,那么随后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又算什么行为?又是什么关系?请你明确回答。
只要你承认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属于交换行为,属于交换关系,那么你就无法否认在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工人劳动(一手交货)和资本家支付工资(一手交钱)的行为同样属于交换行为和交换关系,

劳资协议我当然见过,但我没有看到其中还有什么委办内容。就像商品买卖协议一样,规定商品的规格、性能、质量以及价格等等不都是属于交换关系吗?哪来的委办关系?
另外,按照你的逻辑,建立了交换关系就算完成了交换,那么签订了劳资协议,建立了委办关系,当然也就完成了交换,何来生产开始后又另外发生了委办关系?请你明确回答。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5 17:50:33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5 11:53
不要偷换概念。我们现在讨论的是买卖行为是否完成,或买卖关系是否结束,而不是买卖关系是否建立。
如果 ...
本文哪里需要涉及“买卖行为是否完成”的概念?不就是你炮制的概念,从而炮制的问题吗?本文哪有你无中生有的概念可偷?说来说去,你根本没有理解原文,而在自设靶子,自己攻击。

从你的言辞来看,你所谓的“见过”只说明两点。一,你根本没见过劳资协议,错把纯买卖合同当劳资协议;二,你阅读能力有限,悟不出工人劳动岗位职责的条文是怎样反映劳资关系的。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5 20:57:23
he_zr 发表于 2016-10-15 17:50
本文哪里需要涉及“买卖行为是否完成”的概念?不就是你炮制的概念,从而炮制的问题吗?本文哪有你无中生 ...
看看你19楼的发言,“达成买卖协议,双方签字画押,这是不是法定完成的买卖事实?”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达成买卖协议,双方签字画押,是法定完成的买卖事实,难道你还想抵赖吗?你“说话听声,锣鼓听音”的本事是不是太超出正常人了?还可以从“法定完成的买卖事实”中听出没有“涉及买卖行为是否完成”的意思?其次,如果达成买卖协议,双方签字画押,并没有完成法定的买卖事实,那么生产开始后,怎么就没有买卖关系了呢?请问,法定的买卖事实只有开始,就永远没有完成吗?

你不是说劳资协议中还有委办关系的内容吗?那你废话少讲,你就拿出属于委办关系的内容来就行了。
至于岗位职责之类的内容不过就是买卖双方(我认为工人不是把劳动力卖给资本家,而是出租给资本家,因此,用租赁双方应该更符合实际)共同确认的双方在买卖过程中的义务而已,它只是双方在买卖行为正式发生之前确认的买卖关系的具体内容,你能因此说此后的劳动和支付工资就不是依据买卖协议而进行的买卖行为吗?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6 09:07:08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5 20:57
看看你19楼的发言,“达成买卖协议,双方签字画押,这是不是法定完成的买卖事实?”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 ...
法定完成与实际完成,这样的白纸黑字你认不认识呀?用眼睛看就行,何劳耳朵的大驾?既然法定和实际是两个分别不同的过程,那么完成一个过程是不是一个过程的完成?而且有法定完成就足够使关系成立,而你扯到哪里去了?

如果协议只是单纯的买卖,双方只提劳动时间和工资报酬即可,为什么还提岗位职责的内容呢?岗位职责反映劳资之间的什么关系?你看不出也没什么大惊小怪,是预料中的事。至于你把劳资买卖关系看成租赁关系,为什么不是,本人前复已经回答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6 11:42:09
he_zr 发表于 2016-10-16 09:07
法定完成与实际完成,这样的白纸黑字你认不认识呀?用眼睛看就行,何劳耳朵的大驾?既然法定和实际是两个 ...
协议的签订只是建立了买卖关系,而不是结束了买卖关系,这种关系一直要到协议履行完毕才算结束。如果要说完成,那么协议的签订就只是完成了法定买卖关系的建立,而不是完成了法定买卖的事实。你把协议的签订说成是法定买卖事实的完成,本身就是对建立买卖关系与完成买卖关系的混淆。
按照你现在所说的,既然协议的签订并没有在实际上完成买卖关系,那么你实际上就是承认工人的劳动和之后的资本家支付工资就是实际上的买卖事实,这两种行为不发生,买卖关系在事实上就没有完成。既然如此,那你凭什么说在生产开始后,资本家与工人已经不是买卖关系了?你这不是否认事实又是什么?

你看见过商品买卖合同吗?合同上关于商品数量、性能、品质等等的规定体现的难道不是买卖关系吗?

最后,还是请你拿出法律上关于履行买卖协议、完成买卖的行为不属于买卖关系,而属于委办关系的条文来。拿不出来就不要打着法律的旗号招摇撞骗,就乖乖地承认工人劳动、资本家支付工资的行为就是在“一手交货”和“一手交钱”,就是双方买卖关系的客观事实。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6 12:36:26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6 11:42
协议的签订只是建立了买卖关系,而不是结束了买卖关系,这种关系一直要到协议履行完毕才算结束。如果要说 ...
“协议的签订只是建立了买卖关系”,这句话就已经完成本文的论证。至于后面所谓“完成关系”与本文无关,以及所谓的“混淆”是你炮制的问题。

买卖合同当然体现买卖关系,但是劳资协议不仅载明买卖内容,而且还载明委办内容,从而确立了劳资之间的买卖关系和委办关系。

此外,法律只认定法定内容,劳资协议的买卖行为和委办行为均为协议的法定内容,那么它们反映什么,作为从属内容的关系根本就不需要提及,除非有特别指向。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6 21:52:17
he_zr 发表于 2016-10-16 12:36
“协议的签订只是建立了买卖关系”,这句话就已经完成本文的论证。至于后面所谓“完成关系”与本文无关, ...
既然你承认协议的签订仅仅只是建立了买卖关系,并没有在实际上完成买卖行为、结束买卖关系,那么你在主贴中说生产开始后就不再存在买卖关系就是在否认客观事实。并且,在你的主贴中,根本就没有“协议的签订只是建立了买卖关系”的意思,你现在说“这句话就已经完成本文的论证”,只能证明你又一次在玩偷换论题的把戏。

所谓买卖关系就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协议中对所交付商品的性能、品质、质量等等作出规定所体现的难道不是买卖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委办关系吗?同理,劳资协议中的岗位职责等等体现的也是买卖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委办关系。
况且,按照你的观点,劳资协议中的买卖关系已经因为协议的签订而完成了,那么你现在又说协议中也包含委办关系,而这种委办关系却没有因为劳资协议的签订而完成,那不是信口开河,搞双重标准吗?

“法律只认定法定内容,劳资协议的买卖行为和委办行为均为协议的法定内容,那么它们反映什么,作为从属内容的关系根本就不需要提及,除非有特别指向。”再一次展示你无中生有的本事,这一次更是赤裸裸了。讲到协议的签订,口口声声把法定挂在嘴上;而说到委办关系时,根本拿不出法律的规定就胡说什么“作为从属内容的关系根本就不需要提及”,也就是说,法律上根本没有规定的东西,只要你需要把它说成是法定的,那么它就是法定的。看来你的权力绝对比法还大了,法定不法定完全都由你的两片嘴唇说了算了。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7 09:52:57
clm0600 发表于 2016-10-17 09:31
当然都是劳动者通过劳动生产的,你连这个都不知道,还要我说出来?
是怎么通过劳动生产的,这句问话你听不懂啊?你举例,不是你说还要谁说?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7 10:16:25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6 21:52
既然你承认协议的签订仅仅只是建立了买卖关系,并没有在实际上完成买卖行为、结束买卖关系,那么你在主贴 ...
签订了劳资协议,法律就认定劳资双方买卖的行为事实成立,于是从属买卖行为的买卖关系也就随之成立,同样,法律还认定协议资方跟劳方的委办内容,于是从事委办内容的委办关系也随之成立。这两个法律认定就完成了本文的立论,后续如何半毛钱关系没有。至于你要去探寻之后是否还存在买卖关系,那是你的事情,与本文无关。我说没有,你说有,这没什么好争论的。

这里要指出的是,你想用一个买卖关系穿越两个关系过程和事实过程,企图掩盖后一个生产关系或委办关系,这正是本文要给予澄清和批驳的内容。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7 10:18:56
clm0600 发表于 2016-10-17 09:58
我没有举例呀,我就是告诉你一个普遍事实:资本家和地主,劳动者共同参与产品分配。
然后呢?什么问题?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7 15:00:39
he_zr 发表于 2016-10-17 10:16
签订了劳资协议,法律就认定劳资双方买卖的行为事实成立,于是从属买卖行为的买卖关系也就随之成立,同 ...
你所谓的委办关系本身不过是买卖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行为上都没有独立存在的形态。你到饭店吃饭点菜的过程就是买卖行为和买卖关系,饭店为你炒菜和提供服务以及你在饭后付款就是委办关系?那么我问你,如果饭店不为你炒菜和提供服务,你到底买到了什么?同理,如果工人不为资本家劳动,那么资本家到底买到了什么?就买到了一张协议书?
所以,协议的签订法律只能认为双方的买卖关系建立,而不是买卖行为的发生和买卖关系的结束。既然买卖行为尚未发生,买卖关系尚未结束,法律当然要“探寻之后是否还存在买卖关系”,不然,合同法为什么就一定要规定合同的履行呢?。
因此,不是我“想用一个买卖关系穿越两个关系过程和事实过程”,而是在法律上,在事实上,这本身就是买卖行为和买卖关系的两个阶段。而你却要把统一过程的两个阶段人为地加以割裂,说什么“至于你要去探寻之后是否还存在买卖关系,那是你的事情,与本文无关”,则充分证明你就是一个法盲,证明你的立论在法理上、在事实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不然,你怎么就拿不出法律关于履行买卖协议、完成买卖的行为不属于买卖关系,而属于委办关系的条文呢?
况且,按照你的观点,在劳资协议中既包含买卖关系,也包含委办关系;而劳资协议的签订就完成了法定的买卖事实,结束了买卖关系。那么按照这一逻辑,劳资协议的签订也一定完成了法定的委办事实,结束了委办关系。但为什么在生产开始后,买卖关系已经不存在了,而委办关系却依然存在呢?这不是在信口开河,搞双重标准吗?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7 18:17:32
clm0600 发表于 2016-10-17 15:50
没有然后,就是这个关系,你搞明白了再说。
任何社会成员都在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这不需要你在这里废话一次。说你的问题。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8 00:06:5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10-17 15:00
你所谓的委办关系本身不过是买卖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行为上都没有独立存在的形态。 ...
你显然没有能力认识买卖和委办这两个事项是两个分别不同的独立内容,共同构成劳资协议。换句话说,劳资协议是买卖合同和委办合同的二合一产物,尽管劳动力与劳动力的使用分不开,但这一点丝毫不影响法律对这两者的事实过程进行分别认定。正如物品的使用权附着在物品的所有权上,丝毫不影响使用权和所有权构成法定的独立内容。

客人上饭店点菜吃饭,是客人的餐费与菜肴交换,其中餐费直接购买的是菜肴而非厨师的劳动力,再委托厨师去制作,而委托事项是饭店老板与厨师建立的关系。瞧你,你连基本关系都弄不清,你这例子所谓的“同理”,同的是哪门子理呀?

其次,劳动力交换的是工资,而不是产品,因此劳动力与产品之间不是工人与资本家建立起买卖关系的依据,而是工人受资本家委托在生产中将劳动力转化并释放劳动能作用于劳动对象,从而劳资之间建立起委办关系。

至此,你把劳动协议只看成是买卖合同,而将委办事项从属于买卖合同之下,这显然无视法定事项的现实存在,也违背基本的客观事实。

此外,法律从来不对具体的法定事项进行罗列,也罗列不完,因此你要求法律给你找出什么条文规定某某认定事项,这纯粹是无理取闹。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8 09:44:46
clm0600 发表于 2016-10-18 08:58
看来你是懂了,知道地主和佃农资本家都是共同参与产品分配的关系,这就可以了,我就是来扫这个盲的。
火星人盲点就够多了,别搞错对象,找错地方。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16-10-18 13:22:47
he_zr 发表于 2016-10-18 00:06
你显然没有能力认识买卖和委办这两个事项是两个分别不同的独立内容,共同构成劳资协议。换句话说,劳资协 ...
你的能力就是胡编乱造,混淆视听。
第一,在客观事实上,任何一次买卖行为都是由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构成的:在第一阶段,买卖双方就买卖关系达成共同意向(签订协议就属于这一阶段);在第二阶段,买卖双方按照第一阶段达成的意向实施买卖行为,完成交货与付款,只有完成了交货与付款,买卖关系才得以结束。
既然买卖行为都是由两个阶段构成的,那么这两个阶段在时空上就是可以分离的。比较典型的就是网购商品,先在第一时空中(网上)签购订单,然后在第二时空中送货上门和货到付款。你能说第二时空中的送货上门和货到付款不是买卖行为,不是买卖关系吗?
第二,在法律上,任何一次买卖协议的签订都只是完整的买卖行为的第一阶段,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到协议履行完毕是不会终止的。所以,法律自始至终都把协议的履行看作是买卖行为,看作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
你因为买卖行为第二个阶段与第一阶段在时空上的分离而否认第二个阶段也是买卖行为,也属于买卖关系,而胡编出一个什么委办行为、委办关系来,纯粹是在歪曲客观事实与法律。不然,你为什么举不出只有第一个阶段的买卖行为来?为什么拿不出法律关于履行买卖协议、完成买卖的行为不属于买卖关系,而属于委办关系的条文来?
你举不出这样的事实,给不出这样的法律条文,你的所有的解释都不过是在自欺欺人而已。

客人上饭店点菜吃饭不仅仅是买个菜肴,不然与买个菜肴回家吃又有何不同?在饭店吃饭还包括购买饭店的服务,包括环境。如果付了餐费,却不能得到饭店的服务,请问,这个餐费到底买到了什么?仅仅就是个菜肴?所以,点菜是双方建立买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接受菜肴与服务和支付餐费都是在履行买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你能说接受菜肴与服务和支付餐费都不是在履行买卖的权利关系吗?

劳资协议本身就是一种买卖协议,一方面规定了工人必须履行的卖者的义务,即按照资本家的要求(岗位职责等)提供劳动力,这实际上就是关于商品的规格、性能、品质、质量等等的规定;另一方面规定了资本家必须履行的买着的义务,支付工资等等。你所谓的委办关系完全就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如果这种所谓的委办关系,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本就不完整了。所以,不管你把它叫做委办关系或别的什么关系,它在事实上就是买卖关系,就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与劳动力交换的当然是工资,而不是产品,对于资本家来说,买卖关系的意义就在于他能够得到工人的劳动力,而得到劳动力的形式就是工人劳动。如果工人不为他劳动,那么他在事实上就没有得到劳动力。至于产品,那是劳动的结果,而不是劳动本身,所以在考察劳动力的买卖是根本就不需要考虑产品的问题:只要工人把劳动力交给资本家支配了,即为资本家劳动了,同时,资本家也向工人支付工资了,那么他们之间就是买卖关系。

“你把劳动协议只看成是买卖合同,而将委办事项从属于买卖合同之下,这显然无视法定事项的现实存在,也违背基本的客观事实。”
“法律从来不对具体的法定事项进行罗列,也罗列不完,因此你要求法律给你找出什么条文规定某某认定事项,这纯粹是无理取闹。”
劳资协议包含有劳动力买卖的内容,这是你说的,而“委办事项”在法律上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怎么就成了“法定事项”了?
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是具体事例吗?你说的委办关系是具体事例吗?你连法律规定与具体事例也分不清,还好意思打着法律的旗号招摇撞骗?法律上没有规定的东西你有何根据将其称之为“法定”?难道法定不法定都是由你说了算的吗?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