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_zr 发表于 2016-10-19 23:13 
劳动力是劳动者分离出来的商品对外出售,这个劳动力商品使用完之后就消耗殆尽,哪里还存在什么归还给劳动 ...
“劳动力是劳动者分离出来的商品对外出售”。
劳动力怎么从劳动者分离出来?劳动者卖完劳动力自己回家休息,资本家把劳动力拿去生产产品了?资本家实际使用的是劳动力,不等于劳动力可以与劳动者相分离,真正去劳动的还是劳动者。就像你租了一匹马实际使用的是马的力量,但马的力量根本就不能与马相分离,所以,你实际租用的还是这匹马。
况且劳动力使用后不可能消耗殆尽的,否则工人没有了任何体力怎么回家?没有了任何脑力还能找到家吗?
你如果没有研究过什么是租赁,不知道租赁与商品买卖的区别,就好好研究了以后再来发表意见,少在这里不懂装懂。
劳动力与工资之间的交换关系当然说明不了劳动力与劳动功效之间的关系,但是如果只有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协议,而没有工人劳动和资本家支付工资的实际交换行为,这个交换就是没有完成。因此,工人劳动依然具有交换行为的性质,依然属于交换关系。并且如果没有工人的劳动,资本家在事实上就根本没有得到工人的劳动力,你能说资本家在事实上得没得到劳动力对于劳动力与工资之间的交换没有意义吗?
就像你网购商品,只有签单行为才是交换行为,才属于交换关系,而商家送货上门就不是交换行为,不是交换关系吗?商家送货上门对于你购买商品没有意义吗?
因此,所谓第二时空中不存在交换关系完全就是你编造的谎言,因为你根本无法举出有哪一种交换行为仅仅通过协议就算完成的例子来,在客观事实上,在法律上你都举不出这样的例子。
签署协议当然是法定建立交换关系的事实,但你的错误在于,把协议的签署看作交换关系就此终结,此后就没有交换关系了,否认劳动力的实际支付也是法定的交换事实和交换关系,并用所谓的不同时空来证明这个错误的观点。你的这个立论实际上就是隐含了一个错误的大前提:
(大前提)所有的商品交换都终止于交换协议的签订,——因此,你才能说:
(小前提)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也是商品交换,
(结论)所以,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终止于交换协议的签订。
这个三段论在形式上完全正确,小前提也是真的,因此只要大前提是真的,结论就一定是真的。
然而在事实上,这个大前提根本就是假的,所以,它的结论就一定是假的。也就是说,你所谓的劳资协议签订后不再有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了,不再有交换关系了,完全就是错误的,是你缺乏逻辑思维能力、刻意歪曲客观事实的大暴露。
劳资协议中关于岗位职责的规定完全属于对商品规格、性能、质量的规定,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内容,当然属于商品的交换关系。至于你是否还愿意把它叫做委办关系或其他什么关系,都无法改变它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内容的客观事实。因此,在实际的劳动力支付过程中,即在工人的劳动过程中,工人履行岗位职责实际上也就是在履行卖者的义务,体现的依然是交换关系。
法律对合同的劳动岗位职责事项予以认定,就是法律关于这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办关系的依据吗?那么任何商品买卖,只要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是同时发生的,那就统统都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办关系了。例如,你在网上订货,就是委托商家按照你要求的品种、数量、规格、性能等等为你生产商品并送货上门,商家则委托你按照商品的价格给他打款,这里统统不是买卖关系,而是委办关系了。那么请问,在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是同时发生的情况下,世界上还有买卖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