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_zr 发表于 2016-10-23 11:04 
时空不同就是不同,何来的什么“歪曲”?难道你能否认劳动力与工资,劳动力与劳动功效这两者是不同的时空 ...
第一,什么叫同一时空?就是在同一时间和同一空间。资本家与工人签协议是在生产之前,资本家支付工资是在生产结束之后,中间整整隔了一个生产过程。按照你的观点,中间的生产过程与协议的签订已经属于两个时空,即已经属于不同的时间了,那在第二个时空之后支付工资怎么就与第二个时空之前的第一个时空成了同一个时空,即同一个时间了?例如,月初签协议,月底支付工资,月底和月初是同一个时间吗?你这不是玩穿越又是什么?
你在主贴中说:“生产开工前,市场上工人出卖劳动力,资本家支付工资购买”。白纸黑字,你无法抵赖,你说的劳动力与工资交换的时空就是生产开工前的市场上,哪里有说工资的支付是发生在工人劳动以后?如果像你现在经我指出后不得不承认的,“劳动力与工资这层关系形成的签约和履约”是“两个时空”,那么你说的两个时空实际就应该是三个时间,即三个时空。因此,你所说的劳动力与工资的交换是在第一时空,工人的劳动是在第二时空,根本就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
第二,你的观点是什么你自己都不知道吗?
如果你的观点仅仅是劳资签约就是双方建立了交换关系,那么,OK,后面的履约我们完全不用考虑。
但实际是,你的观点是劳资签约是双方建立了交换关系,在生产开始后双方就不再有交换关系,只有委办关系了。那么这就必然涉及到生产开始后双方的履约是否属于交换关系的问题。如果你无法证明履约不是交换关系,那么你就必须承认“生产开始后双方不再有交换关系,只有委办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
也就是说,“生产开始后双方的履约是否属于交换关系”的问题,虽然对于“劳资签约是双方建立交换关系”是不需要讨论的,但对于“生产开始后双方不再有交换关系,只有委办关系”就是一个必须讨论的问题。这不是一个你认为是否有意义的问题,而是在逻辑上你的观点能否成立的问题。
你把对前一个观点不需要讨论的问题当作了对全部两个观点都不需要讨论的问题,只能证明你逻辑思维能力的极其低下。
第三,你所举的只是原料的例子,但对于具有相对专门的基本功能的商品来说,情况就不是这样。例如,打印机,它的基本功能就是打印,在具体的用途上完全可以通过具体功能来加以规定。劳动力也是如此,理解这一点难道还需要有特别高超的理解力吗?
第四,工人按照交换协议提供劳动力,进行劳动,在法律上就可以、并且只能认定工人的行为就是履约行为,就是交换行为,这与资本家是否支付工资毫无关系。如果资本家不支付工资,就是资本家单方面违约,而不能说工人没有履约。如果之前没有协议,那么工人行为的性质当然无法认定,但是既然之前有了协议,那么工人的行为就可以依照协议加以认定。
你的问题就在于完全不考虑工人的行为是依照协议而实施的行为,从而把交换是否完成或是否中断作为判断协议是否开始履行,即交换是否开始的标准,完全是在混淆概念,协议在你的眼里完全就变成了一纸空文。按照你的逻辑,资本家如果不支付工资,工人的行为就变成了单方面赠送劳动力的行为,你这不是搞合同诈骗的充足理由又是什么?。
第五,劳动力在出售时怎么与工人人身分离?资本家挑选劳动力时是让工人把劳动力与自己的人身分离后来挑选的吗?
第六,你不是说工人是把劳动力卖给资本家吗?怎么又成了劳资合作了?工人把劳动力卖给资本家就是买卖关系;劳动力卖给资本家以后就归资本家支配和使用了,那是资本家与自己获得的生产要素的关系,两者当然不能互相代替。所以在生产中,既有工人向资本家提供劳动力的行为,也有资本家使用劳动力进行生产的行为,何来“用一种行为对两种不同的行为进行一穿到底”?
资本家支配使用权已经属于他的劳动力进行生产就是非法行为吗?那你按照买卖协议买回商品后,自己使用这个商品就是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