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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再说北大弃录何川洋违法——兼回应学者陈步雷
发信站: 新一塌糊涂 (Tue Jul 7 15:47:38 2009), 本站(NewYTHT.Net XinHuTu.Net)
周 泽
就北京大学弃录民族成分造假的重庆文科状元何川洋一事,笔者7月4日在《新京报》、《南方都市报》发表文章,同时发表博文,提出“北大弃录何川洋违法”,侵害了何川洋的受教育权。(文章足本见附二)对此,学者陈步雷7月5日在新京报发表文章,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北大“弃录何川洋无涉违法”,“北大拒录或弃录何川洋并无不当,更谈不上侵害了该生的教育权和宪法权利”。(见附一)对陈步雷先生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陈步雷先生将考生报考与高校录取,定性为平等主体之间缔结合同性质的要约和承诺关系。诚如是,无异于宣告,高校可以不受考生报考的约束,想录取谁就录取谁——契约自由呢,考生报考发出了要约,学校有权不作承诺啊!陈步雷关于“即使重庆考试院认为何川洋有录取资格,北大也有挑选权利”的说法,如果也是建立在其提出的“考生可以报考、要约,学校可以选择、承诺”这个理路上,并成为高校录取工作的指引,就让人十分担忧了!
实际上,学校(特别是北大这样的公立学校)是由国家法律赋予教育职责和权力的公法人,在理论上被视为准行政机关,也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和责任主体。在考生报考与高校录取环节,考生与学校之间显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是学校对考生负有特定职责的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考生报考和学校录取,并非合同主体之间缔结合同性质的要约和承诺行为,而是一种申报与审批性质的准行政行为。高校对考生的录取,实际上是根据学校预先公开的招录条件,根据考生报考的情况,对报考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批。在现有教育考试制度下,根据宪法、教育法有关公民有受教育权的规定以及《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关于“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的规定,对考试成绩优异的考生,被报考的高校理所当然地应该通过审批,予以录取,给予其入学资格,否则,就是滥权,就是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侵害!
确实,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和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与相关的义务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主体在享有该权利时,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不能侵害社会公共秩序或利益。但陈步雷先生关于“何川洋及其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与权利也是共生共存的关系,违反了相关义务,自应产生相应后果”的说法,显然完全将何川洋作为受教育权的主体对应的义务和责任,与其监护人的行为责任混为一谈了。
何川洋是重庆的文科状元,这是实打实考出来的,而不是民族成分造假的结果。从北大招生办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的内容来看,北大弃录何川洋不是因为别的原因,而仅仅是因为其民族成分造假。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因为民族成分造假,何川洋被北大录取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换言之,在何川洋文科状元货真价实的条件下,被北大录取完全是其正当的权利,而北大弃录何川洋完全是就民族成分造假而对何川洋进行惩罚,将其获得北大录取的权利剥夺了。在这里,北大弃录何川洋,对其受教育权予以剥夺,显然并不具有正当性,因为何川洋的文科状元是通过公平的考试获得的,而不是通过民族成分作假获得的,其作为受教育权的主体,由北大予以录取,享受受教育权,并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从而也不可能损害什么公共利益。
责任自负(不搞株连),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并非其个人所为,而是其监护人在几年之前所为,当时何川洋还不到14岁。陈步雷先生在“不认为何川洋本人是造假者”的情况之下,仍然认为北大弃录何川洋并无不当,认为北大对何川洋的惩罚有理,是让人十分费解的。
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或他人的违法而受益。对民族成分造假给何川洋带来的利益——即高考加分资格,无疑是应该被剥夺的。但何川洋的文科状元成绩及与此相关的利益,与其民族成分造假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并非违法所得。因此,与何川洋文科状元成绩相应的获得北大录取的权利,不应予以剥夺。
在陈步雷先生看来,似乎何川洋的监护人行为违法并已经受到惩罚(是否罚当其过是另一回事)的情况下,将何川洋因其监护人的违法给其带来的利益——高考加分资格——剥夺还不够,还应该将其合法利益甚至于受教育权这样的基本人权也一并剥夺掉,才正当。这与计生部门在处罚超生的父母的同时将孩子正常的生存权也一并剥夺掉,有什么区别呢?!
陈步雷先生担心,像何川洋民族成分造假这样的问题,仅对造假行为人(即其父母)进行追究,对作为造假行为受益人的何川洋们,“仅把不该加上的20分从总分中剔除”而后照常录取,会给人们造成“造假等于无损失”的指引,让人们“何乐而不为”。在陈步雷先生看来,北大弃录何川洋的意义似乎更在于“杀鸡儆猴”。——因为有吓猴的必要,所以要杀鸡,至于这只鸡是否该杀,并不取决于鸡的表现,而取决于杀鸡人的意图。“目的证明手段正确”的立场跃然纸上。这显然不是法治的思维。至于像何川洋家庭目前父母双双被免职或开除,家庭被千夫所指这样的境况,恐怕是很难说叫“造假等于无损失”,以致会让人们竞相去乐而为之的。
陈步雷先生的苦心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户籍管理已经高度电子化的今天,民族成分造假无疑需要户籍和民族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与学生家长的配合,如果有关职能部门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即或学生家长想造假,也不可能性得逞。目前的法律对户籍和民族事务管理,都有着具体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有具体的职责要求,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也有着严格的制裁规定。杜绝民族造假这样的问题,应该从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的角度着手,从严格制裁违法者的角度着手。试图通过对并不是违法者而只是因违法行为受益的人进行全面的惩罚,乃至将其基本的人权也一并予以剥夺,来警示他人,杜绝违法,完全是缘木求鱼!而这对具体的当事人来说,则完全违背了违法行为与责任相当的一般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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