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的学生 发表于 2016-11-4 08:14 
你说我不知道,你知道你就说一下啊,看看你说的如何?看看你,脸皮是不是很薄,很有学问?
你说我不知 ...
既然你脸皮如此之厚,非要我把你对逻辑学的无知彻底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那么我就成全你一次,让你知道到底什么是逻辑学的下定义。
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告诉我们,“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的”,这是定义的一条重要规则。
因此,如果马克思的“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是一个定义,那么它的定义项——“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的外延与它的被定义项——“商品”——的外延就必须是全同的。
然而,我们知道,世界上许多“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并不都是商品,如自然界中的空气、海水,人们自产自用的产品,等等。也就是说,“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的外延是大于“商品”外延的。因此,如果马克思把自己的这个表述说成是在给“商品”下定义,那么马克思就违反了逻辑学关于定义的规则,即这个表述根本就不是逻辑学上的定义。
而在事实上,马克思根本就没有说过自己的这个表述是在给“商品”下定义。虽然在这段话之前,马克思说了“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但从分析商品开始绝不等于从给商品下定义开始。所以,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定马克思这就是在给“商品”下定义。
其次,马克思在随后的分析中明确论述过“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并不是由于劳动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一个物可以有用,而且是人类劳动产品,但不是商品。谁用自己的产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生产的就只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商品。要生产商品,他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即生产社会的使用价值。”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清楚地知道“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的外延大于“商品”的外延。因此,根据定义的规则,我们完全可以得出结论,马克思的这段话根本不是在给“商品”下定义。
好了,我已经从逻辑学上证明了马克思的那段话根本不是在给“商品”下定义,那么现在就请你拿出你的逻辑学根据来:
为什么“什么是什么”的句式就是下定义?“只要一个‘什么是什么’的句子中的第一个什么是种概念,第二个什么是该种概念的邻近属概念,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句子是在下定义。即使加上首先,也不例外。”出自那一本逻辑学书,原话是什么?
如果拿不出逻辑学根据,就只能证明你所普及的逻辑就是你自己胡编乱造的逻辑,就是思维混乱的逻辑。
而你把你自己胡编乱造的、思维混乱的逻辑当做论证的依据,还要舔着脸要向别人普及,只能证明你脸皮厚得连羞耻都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