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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6
近日,保监会对2001年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且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日期截至200981
对比了修订前后的《办法》发现,修订后的《办法》内容有了较大变化。修订后的《办法》细化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内容,规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法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问题,新修订的《办法》规定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直接通知上述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修订后《办法》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但明确提出法律、法规和规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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