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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在市场制度条件下,任何经济组织都不能持有丹书铁卷免死牌!
        ——为险资辩
        
             娄人元
     昨天看到微信新闻《一天蒸发865.11亿,姚老板要哭了!》文章说自从刘士余发表讲话后,与险资相关的股票全线下跌,一天蒸发865.11亿元。银监、证监、保监调查组进驻险资企业收集证据。说是为了保护实体制造业。比如格力。
    刘士余的讲话,文学创作的成分多,从法律和经济学的角度观察,概念不清,似是而非!什么是奢淫的土豪?美国新当选的总统川普算不算?他家的豪华装修超过白宫,要是在封建社会,那就是朁越,犯上!他有三个模特老婆。土豪怎么了?犯法吗?对了,这让我突然想起历史上的“打土豪,分田地”了。是不是要再来一遍打土豪的运动?至于妖精,害人精我就不说了。这都是《聊斋》《西游记》里面的东西,从证监会主席口中说出来我不知道专业不专业,是不是有失身份?现在我们说说强盗和野蛮人。从法律和经济学的角度看,要理解这两个概念离不开产权所有权的概念。要理解所有权这个概念,我们需要回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因为我们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人对所有权这个概念的理解还不如二千多年前的古罗马人!实在悲哀。今天我不想做深入的学术讨论,就举几个例子说明什么是强盗野蛮人。绿林好汉是强盗,张子强是强盗。如果张子强不是绑架李嘉诚的儿子,勒索十多亿港币,而是融资足够多的钱把和记黄埔,长江实业买下来算不算强盗!答案是:NO!如果是强盗,那么索罗斯应当在监狱里呆着!打败英格兰银行的索罗斯是英雄而不是强盗!错在英格兰银行。是英格兰银行的错误决策给了索罗斯赚钱的机会。有人可能会辩解说:不是强盗也是野蛮人!什么是野蛮人?请给出法律或经济学上的准确概念。给不出来就不要胡咧咧!听我说什么是野蛮人吧:不承认他人的人格,所有权,不遵守市场法则,只遵守丛林法则的人就是野蛮人。按照这一定义,对号入座看看谁才是真正的野蛮人?退一步说,假定张子强用来收购长江实业、和记黄埔的的资金来历不明,在法院没有判决非法之前必须使用无罪推定原则,假定是合法的。李嘉诚如果以张子强的资金来历不明为由拒绝收购,拒绝张子强获得控股权才是非法的。这就相当于人们到超市买东西,售货员要求顾客证明自己的钱不是偷来抢来的一样。顾客手中的钱是不是偷来抢来的,超市不能管。张子强的资金来历明不明是香港警察的事,不是香港证监会的事。香港证监会发表似是而非的言论,制造股市动荡,是不是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破坏市场秩序?
     金融业和制造业到底是什么关系?从目前流行的舆论看,金融业是制造业的天敌。说什么为了保护优秀的实体经济必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这根本就是舆论的误导。什么是实体?什么是虚体?制造空调的就是实体?股票买卖就是虚体?离开金融业(虚体)制造业能活下去?让我们来读一首唐诗吧: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籽。四海无闲田,农夫还饿死!粟是粮食是实体吧!没粮食吃是要命的。农民的勤劳看得见吧!四海无闲田啊!可是农民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没所有权呀。谁知道所有权这个东西是黑的白的?多长多宽多高?看不见摸不着吧?是虚的吧?可是当农民没有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时,都得饿死啊!格力空调能例外吗?到底是实体经济重要还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有权重要?金融业是所有权的时空转化器,没有金融业,制造业根本发展不起来!没有股票市场,格力那里去上市?会有今天的规模?有人说了,华为没上市不是很好吗?是的,很好。但是谁能断定华为和金融业无关,没有银行贷款?按照马克思的原教旨主义银行利息都是剥削,非法的。我们不妨取消银行试试看什么后果!说金融业、所有权是虚的不重要的人是因为金融业、所有权太重要,想要金融业的所有权。哈耶克建议货币非国家化,没见有哪个国家取消中央银行的,因为货币金融的所有权太重要了,政府舍不得放弃!看不见摸不着的所有权是虚的,不重要,干脆给公民好了。可以吗?
   公司治理不好的可以买,优秀的企业不可以买?法律有规定吗?如果法律规定任何人到市场上买苹果,只能买烂苹果,不能买好苹果,结果会是什么?你同意这样立法吗?格力与苹果比谁更优秀?美国国会可以立法禁止其他人举牌收购,控股苹果吗?退一万步说,如果国会以保护优秀的实体经济为由禁止举牌收购优秀实体经济(苹果)的话,法院也会判决违宪!判断一个企业是否优秀,不是政府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不能在市场上生存的企业不是真正的优秀企业。
    敌意收购。前不久,有大学教授在汇丰商学院,以万科和宝能为例大谈“敌意收购”。实在可笑!什么是“敌意收购”?法学家能讲清楚吗?经济学家能讲清楚吗?何谓敌意?何谓收购?敌意和收购这两个概念水火不相容,根本不能放在一起。放在一起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敌意是把对方看成是敌人。不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意在消灭对方。收购是把对方看成交易的对象。虽然说买卖心不同,(买方嫌价高,卖方嫌价低)但是交换双方相互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敌意收购的双方到底是相互承认还是不承认对方的存在和发展权、所有权?请法学家、经济学家回答这个问题!如果互不承认,那么就不存在收购问题;如果相互承认就不存在敌意问题。从今天开始,我们要把“敌意收购”这个概念驱逐出法律、经济学以外。让这四个字变成坊间八卦,长舌妇的用语。
     娄人元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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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 12:55:30
赞同!!!别的不想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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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1 12:49:14
专家发言就是不一样,
现在的情况说明,最需要提高素质的是我们的管理者,特别是具有很大影响力的管理者,
不论是管理水平还是法律意识都需要很大提高,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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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20:22:59
line_us 发表于 2016-12-11 12:49
专家发言就是不一样,
现在的情况说明,最需要提高素质的是我们的管理者,特别是具有很大影响力的管理者, ...
谢谢支持表扬!在下的公众号“道在民间”,有兴趣的话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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