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表问责制》外徘徊的反腐
(反腐败与廉政建设现状)
制度不建全,存在制度护短问题,就因为有制度护短问题,才有某些官员可以利用管理权呵护、培植、网罗“自己人”,让获得利益的人感恩,
恩、追随、尽忠、以上级的意志为意志,上级支配得心应手,加固了权力之间相互办事的关系网,构成社会官场上的负能量。
马克思讲“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借用马克思的话讲:“历史活动是人民的事业,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人民觉悟的提高和对官员任性用权约束力的加强。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人民觉悟的提高,对官员任性用权约束力的加强,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法治的过程得到实现。
一个地方以法治为目标,在还没有完全实现法治的情况下,因制度不建全,一官员在他管辖的区域内为了他的权力更具有支配力,总是出于自己用权能得心应手来安排制度制定制度。为了他自己用权能得心应手制定制度时,是一定要奉行“一不要与二要”的基本定律。
一不要是,不要代表会代表问责官员的制度,二要是,要上级对下级的任命制,上级对下级的巡查制。于是,能够发挥有力度的、有真正监督作用的代表会问责制难建立,迄今为止,还没有代表问责官员的现场会有过记录有过报道,“官员监督官员”的任命制和巡查制(巡视制)效果有限、甚至没有效果却长期运用,因为不能解决问题,就讲什么“永远在路上”等。
制造冤、假、错案的官员致人死亡不偿命、致残不判刑、不惩罚,自然会任性用权、滥用司法权一如既往而无所顾忌,冤、假、错案每过一个时期就会出现,有时一旦出现冤、假、错案也可不报道,反正这方面也没有铁律约束,反正“山高路远”,反正制度不建全存在制度护短问题,因此而有恃无恐。
所谓取消死罪,不是出于珍惜所有的生命,而是要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让权力为他人“办事”有可回巡的余地。上级对下级有更多的支配权,下级对上级的阿谀奉承作风就成了公开场合之外心照不宣较为普遍的道德准则。2016-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