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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新商科论坛 四区(原工商管理论坛) 经管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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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8
蓝天公司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蓝天公司6月1日前交货,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后2个月付款。到了6月1日,蓝天公司发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状况严重恶化,于是蓝天公司停止交货,并通知了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日回电,称愿以一栋大楼为抵押,该大楼价值远高于货物价值。
(1)蓝天公司是否有权停止交货,为什么?
(2)蓝天公司能否拒绝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提出解除合同,为什么?
(3)若事后证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仅为蓝天公司道听途说的消息,蓝天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和室友讨论了好久都得出一致的结果来,因此来此求助,还望各路大神伸出仗义之手吧,在下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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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01:43:54
1.无权。2.不可以。3.应实际履行,并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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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23:30:10
tanjin000 发表于 2016-12-18 16:45
蓝天公司与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蓝天公司6月1日前交货,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后 ...
楼主,找到答案了吗,我也想知道,如果您知道的话,可以和我分享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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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28 16:58:28
不交货是引用了“不安履行抗辩权”,英文上称为:anticipatory default,预期违约。担心交货后,对方不付款。
当对方提出担保,不存在预期后,再不履约,就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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