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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2
什么是制度金融学?其研究范畴是什么?研究制度金融学有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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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2 17:01:22
1.新制度经济学是新制度金融学的核心,新制度金融学体现了金融制度的变迁和创新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Institution)对经济活动起着极为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从实践来看,一国的金融运行状况无一不同该国的制度因素有关。从理论上看,金融活动存在于金融市场,同(财)产权、交易成本等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联系更为直接紧密。所谓制度是指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制度可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宪法秩序,宪法是用以界定国家产权和控制的基本结构,它包括确立生产、交换和分配的一整套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为集体选择确立了原则,从而是制定规则的规则;二是制度安排,它是在宪法秩序下约束特定行为模式和关系、界定交换条件的一系列具体的操作规则,包括文法、习惯法和自愿性契约;三是行为的伦理道德规范,其来源于人们对现实的理解和意识形态是与对现实契约关系的正义或公平的判断相联系的,它对于赋予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的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

影响制度变迁的关键环节就是产权。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有效率的产权是竞争性的或排他性的,这将有助于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因素以及避免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如果产权界定不清晰,行为人不能通过交换使自己的利益有所增进,其生产或交换的动力就会很弱或没有,于是或者交易活动不可能发生、或者交易规模缩小。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主体如果产权界定模糊,要不无法进行正常的交易活动、要不就滋生大量的金融寻租行为,最终会阻碍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转,严重的话会导致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乃至政治危机。

金融制度的变迁往往伴随着金融交易规模和范围的扩张以及因便利交易和流通而节约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同时金融创新也诱发着金融制度的变迁。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并不是完全根据需求被动进行的,在有效的金融制度建立过程中ZF应当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或者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ZF这种积极的主导作用不仅表现在金融结构方面制定许多特殊的金融政策,而且表现在能否处理好ZF在金融市场间接调控的职能转换。新制度金融学明确了ZF必须要重视金融市场的制度建设和维护,反映了金融制度的变迁和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2.新制度金融学是新制度经济学在金融学领域的运用

2.1金融是财产(权)的跨时交易(Inter-temporal Transactions)。

市场经济作为交易的经济,其社会关系的本质在于这种交易是各种关于财产权利在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让渡。一般来说,广义的产权即为财产权。因此,借贷或融通的实质并不是简单的资金借贷而是财产的借贷,或者说是财产权的让渡使用。金融活动是盈余单位将所拥有的“现在财产”同赤字单位所拥有的“将来财产”之间的交换,换言之,金融活动是财产(权)的跨时交易活动。

2.2金融市场要求在不同的交易主体之间必须有明确的界区。

由于金融活动是一种产权交易活动,因此,经济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现在财产”或“将来财产”)是金融活动畅通的制度前提。如果经济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它就没有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从而也就没有权利进入金融市场将财产“贷”给别人。更为重要的是,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意味着没有能力履行合约承诺,无法真正对交易结果承担财产责任,也就不可能在此基础上形成真正的信用制度和金融市场。

企业制度的完善是防范金融风险产生的微观基础,而完善企业制度的关键又在于产权关系的界定。在转轨国家中,由于国有资产结构的特殊性和金融市场发展的相对缓慢,加之国家财政资金紧张,使企业在资金来源上表现为内源积累收缩、外源积累扩张的倾向,大多数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大部分依靠对外举债来筹集,而能向国有企业提供巨额资金来源的也只有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同属国家所有,于是国有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提供贷款一定程度上也就具有了同一所有制内部资金分配调拨的意义,不良债权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成了“不良股权”。因此,国有企业从国有商业银行取得信贷资金并不意味着借贷关系,而是从国家手中取得一笔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中正常的资金借贷关系被极度扭曲。要使金融市场能够保持健康有序的资金融通,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制约金融市场持久发展的桎梏。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关键就在于它们从来就没有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真正独立的法人财产。从ZF与国有商业银行的关系看,ZF作为外部出资人将数百亿元资本金交给银行经理人员,并以国家信誉作担保吸收数万亿元的公众存款,但是,传统体制下ZF缺乏必要的手段对银行经理的工作进行准确严格的监督。银行经营状况的不透明性,加之银行为ZF决策提供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使得考核经理业绩的客观标准——利润指标也相应失真;银行经理人员的薪酬与银行的经营状况无关,ZF除了人事任免手段以外没有对银行经理人员的有效控制手段,而且这一手段也因能上不能下的人事管理制度而效果减弱。

3.新制度金融学的政策思考

3.1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是发展中国家金融深化进程总体逻辑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环,其产生具有深刻的制度变迁意义。

一般商业银行的呆账意味着效率损失和风险累积,而国有商业银行的一大部分呆账则往往体现为长期制度变迁绩效。我国1985年实行“拨改贷”政策以后,在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给国有企业的贷款中包含了一部分财政性注资的成分,这部分信贷供给主要体现为国有银行的政策性贷款,国有商业银行成为ZF宏观稳定性经济改革与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执行者。随着改革的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越来越多地受地方偏好与国有银行“个人”偏好的支配,国有银行存在着严重的软性贷款预算约束,它们为追求短期自身收益最大化而甘冒信贷风险的概率是很大的。也就是说,国有商业银行自身依托于公有金融产权优势,其风险可以外在化,信贷行为不受(标准意义上的)信贷配给的内在约束,很容易被单方面的高利率与获利机会所诱使,从而造成大量的商业性呆账。于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与其日益扩大的信贷支配权之间产生了根本性的冲突。正是由于产权结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的组织边界扩大,委托代理链条过长,这样代理人行为扭曲或其信贷行为背离委托人偏好的现象便会时有发生。结果,单个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决策者自身并没有因为其错误而受到什么损失(损失的是整个国有商业银行),可是这种情形却使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无限风险责任迅速加重。这种因下级国有商业银行的机会主义行为所造成的体制内信贷资金的短缺风险最终仍需中央银行通过不断注入新的贷款来缓解,其刚性信贷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直接关系到渐进式金融改革的成败。

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反映了ZF及其所属经济部门和相应的利益集团追求租金最大化的“个体行动”与提高金融资源总体配置效率之间的持久冲突,其账面上的不良债权虽然意味着低效率和经济损失,但只要符合ZF租金最大化(比如税收增加与社会稳定)的要求,就会被认为是经济的。改革以来,不论是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还是ZF的经济决策与管理部门都拥有自己可分的私人利益,但与之相对应的却是不可分的所有权结构和僵化的资本结构,其结果是利益各方陷入既不愿退出、又难以真诚合作的僵持状态。可见,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和制度创新反映了我国渐进式金融制度变迁。只有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资本结构、产权结构以及外部条件规定其能做什么,才能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内耗成本,切实提高整体金融市场的制度完善和有效运行。

3.2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防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强国家信誉的择优制度安排。

由于金融体系的内生脆弱性,即使是一家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也会因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款人与存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破产甚至导致整个银行业的危机。如果保证到期时存款人不受损失,存款人也就失去了提前挤兑的动机。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增加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从存款挤兑而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角度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择优的制度安排。但也要考虑到,在存款受到保护后存款人就失去了监督银行经营行为的积极性,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就不受银行资产组合风险的影响,会将更多的存款用于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和投资。所以,必须赋予相应的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银行监督权力,同时也要加强银行的信息披露和内部人控制管理,遏制银行道德风险的滋生。

产权关系不明晰,使金融债权被悬空,给支付危机埋下了隐患。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占主体地位的银行和企业仍属于国家,这种终极产权的“人格虚置化”使责权利关系不能从制度根源上得到明确,导致信用观念淡漠,结果是:一方面企业在使用银行贷款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经营不善时,往往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务。面对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银行完全可以不发放贷款,但由于在转轨时期,企业自身积累有限,财政又连年入不敷出,因此,经济起飞更多地要依靠银行贷款的数量扩张。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银行不得不发放贷款,结果是不良资产随着规模的扩张而增加;另一方面,产权虚置使国有商业银行缺乏自身约束和风险意识,在放贷方面往往不从商业规则出发(因为即使出现损失最终也由国家承担),这进一步加剧了贷款质量的下降。同时,银行对到期的存款(主要是居民储蓄)不得不还本付息,这种“软资产硬负债”的格局导致了支付危机的隐患。存款保险制度正是防范和化解支付危机的有效手段。

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在存款人(公众)对ZF监督能力和银行危机处理能力信赖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因没有有效的退出机制而使银行业容易出现肆意膨胀、运营效率低下的状况,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当局极易尽量掩盖破产银行的不良债权和亏损情况、对破产银行进行“暗箱”处理。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信息化的不断推进,ZF严格保护下银行的特许权价值将失去生成的制度基础,因此,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化解金融风险、防患于未然的必然选择。

3.3金融监管制度通过ZF(通常是中央银行)强制性地影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来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任程度和提升国家信誉。

制度的功能是提供信任,因为它规定经济当事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当制度安排以立法形式或其他强有力的约束形式规定下来以后,博弈就必须在规定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制度对参与博弈的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参与者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进行自我约束和策略行事。制度实际上是博弈规则,为社会交往提供一种确定的结构,并由此而成为一种引导人们行动的手段,制度使他人的行为变得更可预见,能减少人们在知识搜寻中的消耗,并防止着混乱和任意的行为;制度使人们在一定程度上相信,他们与别人的交往按他们的预期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往往比博弈本身更重要:如果没有一个较广泛的制度框架内的信任,劳动和知识的分工将不可能,经济活动将滞留在较低水平上。ZF为了获得有效的、稳定的博弈结果,就必须制定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如果制度安排是不合理的或低效率的,ZF就很难实现其政策目标。

金融监管制度通过有关的规则、惯例、组织安排和政策界定金融主体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对空间的选择,约束和激励金融主体的金融行为,降低金融交易费用和竞争中不确定性所引致的金融风险,进而保护债权债务关系,促进金融交易的顺利进行和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ZF可以通过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来影响银行的战略选择空间,也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或激励手段来影响银行的收益函数,施加这种影响的目的是降低商业银行的资产风险,使存款者的资金安全更有保障,从而增强公众对于整个银行体系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的制度结构与决策过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并从根本上决定着金融监管的效果,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往往表现为金融监管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的动态博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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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5-2 18:34:52
什么时候有制度金融学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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