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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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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3
在新浪经济学人版(http://bbs.finance.sina.com.cn/forum-64-1/table.html),看到了一个这样的问题.

1、窃贼拿偷窃的钱用于购买具有高风险性质的彩票,中奖500万后,仅将偷窃的本钱归还失窃者即可吗?
2、一个窃贼具有对其盗窃来的财产的法理支配权吗?他可以有(法理)权将赃款捐献给慈善机构吗?

这个问题是针对根据资本来源的正当性来判断对资本支配的正当性而提出来的.

哪位大虾发表一下看法.这个问题应当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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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3 10:22:31
呵呵,老朋友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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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3 12:22:22
第一个,光还钱不行,按偷窃论处。
第二个,绝对不可以。

以上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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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3 12:43:55
资本来源的正当性问题,或者在中国说“原罪”吧,是比较复杂的问题。
举例也只能就个案具体分析,何况打比方?就如同古人说“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其实是此一窃非彼一窃也。
至于这两个比方,既然分别用了“偷窃”和“盗窃”,就是说已经确定违反《刑法》,那么其处罚也就很明确。而资本来源正当性仅与法有关的就包括但不限于是否违法、法的溯及力、法的沿革等,何况从本质来说这不是法律研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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