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弹性价值规律与制度选择
第四节 弹性价值规律要求建立科技向生产力转化的专利制度
专利保护客体的扩大,有外延式扩大和内涵式扩大两种。内涵式扩大,是指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种类数量的扩大,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趋势。
爱因斯坦曾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是一个数学上的或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问题,却需要有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4
因此,在科研队伍中,真正能够发现有价值的课题的人只是少数,而能够完成课题的人却是多数。前者发现的课题多了,自己往往就没有精力完成,或者说其本人只能完成少量的课题,多数课题无力去完成,甚至有的课题还会被带进棺材。而后者往往找不到课题进行研究,或者是只能研究一般的课题。特别是低水平的重复研究更难以避免。这样,就会造成科研资源的巨大浪费,实在令人痛惜!
笔者认为,建立科研课题市场势在必行。具体实施就是把科研课题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除了现有的保护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外,增加科研课题这一新的保护客体。
当然,对于科研课题的申报和审批,比起现在的发明、实用新型
和外观设计要复杂得多,需要深入细致地研究,甚至还要做大量的社
会调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不同学科的专家组,以便对课题进行评审。
由于这项工作在世界上没有先例,困难是在所难免的,但总不至于是“无解方程”。中国要对人类做出较大的贡献,就要开科研课题保护制度的先河,合理配置科研资源,加快科技工作的前进步伐,以促进经济的蓬勃发展。
对于科研课题审批的关键就是课题的“明了度”。课题的“明了度”浅,不能提供有效的研究方案或研究途径,就无法保护;课题的“明了度”深了,课题就基本完成了,失去了保护的意义。
一般地说,一项课题只要提出了研究方案或研究途径,基本上就
可以受到保护,在权利要求中,主要保护的就是课题的研究方案或研
究途径。
实行科研课题保护制度,可以避免重复研究,并可使科研课题实
现有偿转让或合作,使科研资源实现最佳配置。
一项事业要想实现突飞猛进的发展,关键是建立一整套的催人向上的动力机制。行之有效的机制建立起来,问题的解决就有了希望。
正如马克思在赞扬股份制的巨大作用时所说的那样:“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5
同样,建立科研课题市场制度,必将给科学的繁荣带来无比巨大
的动力,对此我们应该满怀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