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17-1-12 15:08
不管你说问题在哪儿,反正你知道自然资源(树上的苹果)和劳动产品(摘下来的苹果)有区别就行了。
你 ...
我的主贴是分析了劳动量的。做梯子的人和上树摘椰子的人,两人属于共同劳动分工协作,因此他们的劳动量是相等的。由于他们对椰子树以及椰子树的任何部分都具有平分的权利,所以,在这个前提下,两人可以按劳分配椰子,各得一半。
这个模型正好符合了配第关于土地与劳动具有自然等同性,可以用其中一个作为价值尺度的说法(马克思对于配第的这个观点给予了极高的评价)。就是说,以劳动量相等为前提,可以把土地作为价值尺度,以土地量相等为前提,可以把劳动作为价值尺度。或者,在两者相等的情况下,以两者之和作为价值尺度。
对于你那个伊甸园的苹果来说,我也不是没有考虑张三的劳动量和李四的劳动量问题,只是由于比较复杂不容易说清楚。在你这个故事中,张三没有劳动,因此,张三虽然具有主张分得苹果的权利,但是他不能和李四分一样多的苹果。我在回复你的帖子时,并没有提出张三与李四平分苹果,至于张三分多少苹果合理,具体一下子不好定量,但是肯定要少于李四。一般可以这样说明,在市场上由张三苹果树份额的获得性劳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