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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8
中国“伏击手”与商业机密
一、山区“伏击手”

几年前,曾经在浙江某山区得知一系列的伏击案件。

那个地方盛产玩具,每到广交会来临,总有一些老板躺倒在医院里。原因多是晨昏出行,被一些神秘人伏击。而对于伏击者的身后人,被袭者仿佛心知肚明:当地老板有亲自到广交会上展销拉单的习惯,这活绝不能交给外人。但你躺在医院里,抢到单的只能是同行。

玩具卖的是设计。这些作坊工厂没有这个实力,有点基础的老板央人跑国外的展会,搞一点儿“拿来主义”。问题是你“拿来”不等于是你的,行业蛋糕就那么大,大伙儿就这么一个生业,同行间多会搬出十八般武艺偷你的款式,拉你的模具师傅,技术工人。一时间,山沟里谍影重重,依稀二战时的卡萨布兰卡。再进一步的发展,大家都生产同样产品,相互竞价,肯定卖不出好价钱,这就有了最后一招:让你在到“广交会”赶集前躺倒在医院里。

因为有了固定的需求,这个山区的小社会中产生一个新职业,俗称“伏击手”:一般三人一组,一人负责辨识被袭对象,“验明正身”;一人负责劈头抛石灰包蒙住眼;另一人执棒朝后脑勺来那么一下。几次三番下来,他们逐渐变得很专业,下手轻重拿捏准确。伤势按法医鉴定标准总在“轻伤”与“轻微伤”之间。对应的司法处置,在“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间,警察的“自由裁量权”由此很大。与此同时,小城里经司法部门特许,涌出几十个法医鉴定机构,只要你出钱,伤情可以按要求鉴定。

于是,被伏者进入了一个成本不可控的无底洞里。公安抓人要的是证据,证据充分不充分,由他们说了算,还不时因经费不足要求赞助,查案过程中自然少不了吃喝。那些被打的老板,就是有明确的证据指向,再花钱鼓捣一个“重伤鉴定”也未必有用。关隘重重,每过一个都要通关费。时间一长,不少老板由此学机灵了,雇佣伏击手,先下手为强,自己先隐身,把同行“伏”了再说。“伏”成了,才能抢到订单,有了订单,才能做大——“伏击”活动,由此深度嵌入当地产业链。当老板的,自然也把“伏击”与“被伏击”以及雇保镖的开销,计入年度固定开支项目预算。

后来几年,“伏击手”突然烟消云散。

表面原因,是“伏击”渗透到到日常生活,令民怨沸腾,领导也忍无可忍:干部升迁未成,怀疑同事说坏话,邻居之间的小摩擦等等这些,也要通过“伏”来解决。同时“伏击手”之间的竞争,也使“价格体系”破坏,从开始的几万,降到普及版的两千,后来几百元也有人做。这样的后果是“三人组”变“一人组”,还经常“伏”错人。此间情状,绝类层层分包产生的“豆腐渣工程”。于是,政府顺从民意,抓起治安整顿,老“伏击手”们,跑的跑,关的关,转行的转行。

但问题是,老板们当真再不需要“伏击手”了吗?当然需要。但这时在作坊式的小工厂中,已经脱颖出了行业小巨头,他们兼并同行,收购国企,成为地方财政衣食所在。地方上政商同盟一俟形成,竞争也从山沟里小作坊的内战,转化为各个地方的企业巨头之间的商战。巨头们不再使用民间暴力,“伏击手”角色的,也有了升级版——由地方政府控制人财物的司法部门,以及可以决定司法裁判结果的人充任。

二、柜子里的“裙子”


“伏击”的故事一直难以让我释怀,觉得它更像是中国制造所面对的错乱无序的竞争环境的原型叙事。

自己经历的很多企业间的诉讼,形形色色,不少可以置入这个叙事结构中。

几个月前,一位老师非常恼火:因为他的一个在读博士生也被“伏”了。

案情大体上是这样:老师的那位博士生(不妨叫他L),辞掉某机械类上市公司副总裁职务,到在同省另一城市一家民营机械企业做老总,但因与董事长不和,辞职回乡自立门户。两个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未久,那家民营机械企业认为L侵犯其商业秘密,在北京一间著名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确认后,民企所在地的司法机构将L和他几位同僚逮捕,并被起诉。

而北京鉴定机构的这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成为司法公权力行使的依据。

机械专业我是门外汉。但该鉴定报告五位鉴定人的专业背景让我感兴趣。我揭露过很多科技骗局,入手点也多是所谓发明人的专业背景,比如在核酸保健品骗局中生物教授,经我钩沉,实际是德育副教授。另一个著名保健品捧出的“产品之父”,美国德州大学的教授,与我通信后,才知道自己的所谓“发明”,已经在中国形成十几亿销售额的产业。

在这份长达百页鉴定书中,他们都是机械类的高级职称。

然而,经我检索了科学文献,居然查不出他们中有任何一人有机械类的专业论文发表。料想也许人家是实务专家,未必有写论文的要求。在扩大搜索范围后发现,其中一人是煤炭专利代理人,一人研究的是铁路布线规划,一人的专业是光学仪器,另外两人的专业,与鉴定书上的描述也不符合,总之与机械毫无关系。这份报告的复核人,本是需要机械专业高级职称的,但其在签订机构网站上自述专业却是化学。

司法鉴定人对于其专业背景的描述,意义在说明他具备鉴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能力,使其鉴定报告有足够影响法庭裁判的权威性。但他们的专业背景描述如此修饰,作为鉴定人秉承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自然令人怀疑。

但鉴定人的说服对象是法庭,一旦他们的意见被法庭接纳,就会入人以罪。虽然被告递交了另一鉴定机构的鉴定来抗辩,说明该“技术机密”是公知技术,但是否接纳则是法院的权力。更何况对于法院来说,也难以厘清地方利益与司法裁判的关系:此案地方首长有明确倾向性的批示;那家民企是法院所在的县是最大的投资商。

技术机密案件不公开审理,舆论机构无法旁听,也无以置喙。该技术是否公知技术,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此放大。但问题是,法官个人能否摆脱背后的势力的种种影响,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答案是很难。即便这个案子,在经过无数周折后,定罪结论被推翻,司法机构也可以把责任推给鉴定机构的误导。

笔者在法律界浸淫20年,对此有着太多的经验。一个人品和水平都不错的审判长,正审理一件知识产权案件,审案期间曾与我坐同一部电梯,仿佛自言自语地说“办案真难”——因为有两个领导给他下达了完全不同的意见。我开玩笑说:你可以学莱文斯基小姐,留下条有精斑的裙子,说明自己是“不得已”。否则没有得手的一方,会嫉恨你,人家权力大你怎吃得消?他苦笑道:“我柜子里可都是这样的‘裙子'。”

三、法律人的新活计


北京那家鉴定机构,因为接受巨额商业贿赂,在另外一个商业秘密纠纷中,帮助一方“销毁涂改证据资料”,三位负责人被捕。可以说,作为司法鉴定人的他们,为了利益,他们成了“伏击手”。

一个靠公信生存的机构,出了如此严重公信问题,司法部门没有对其作出的鉴定书进行彻查,而仅是“因领导人更换,暂时停业”,个中奥妙,无人能解。该机构经营期间所做的司法鉴定报告,仍在全国各地的法庭上,作为运作司法公权力出入人罪的根据。

现在充任“伏击手”的,是形形色色的法律人,这足以让那些法律原则的坚守者悲哀莫名。在权力的操控下,司法资源可能为政经势力掌控,为私人利益服务,我们是否由此变成一个“伏击者”的社会?我实在很是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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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8 17:10:58
总体上来讲,中国是一个缺乏安全感,行为缺乏法律底线的国家。人追求利益无可厚非,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偏偏有很多潜规则的道,又缺乏制约,所以潜伏的道盛行,也成了最有效的方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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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9 02:28:05
楼主正解,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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