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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8

博士被撤学位起诉北大,法院:校方撤回决定、驳回“恢复学位”


   北大博士于艳茹因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指抄袭,其博士学位遭北京大学撤销。她随后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学校的决定并恢复她本人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17日海淀法院对该案宣判,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缘起

北大女博士被指论文抄袭


   于艳茹是北大历史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获博士学位。当年7月23日,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7期刊载了于艳茹《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一文。2014年8月,《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发表的论文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该刊决定将于艳茹论文抄袭情况公告于杂志官方网站,并向作者相关单位通报,联系相关文献收录机构,删除于艳茹该文的电子版,五年内拒绝于艳茹的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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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重案组37号


   事情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北京大学专家组认为于艳茹的论文存在严重抄袭行为,其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经审议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

  

   后于艳茹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申诉不予支持。于是,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起诉到海淀法院。

争论

涉嫌抄袭论文非学位论文


   于艳茹认为,北大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

涉嫌抄袭的论文并不是博士学位论文,北大撤销她学位的决定超越职权。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其博士学位,但该条例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授权大学可以根据博士学位论文之外的论文涉嫌抄袭而撤销博士学位。


   于艳茹认为,北大并没有发现她博士学位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但却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她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


   于艳茹认为,北大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没有及时向她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始终没有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也没有让她申辩,侵犯了她的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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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重案组37号


   北大则认为,于艳茹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于艳茹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


   北大方面表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有据、有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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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法院认为撤销学位有违正当程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大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北大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时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而在本案中,北大并没有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法院认为,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也有不当之处。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驳回于艳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宣判后,北大发布声明称,北大在第118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审议了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事项。委员会根据调查事实确认于艳茹期刊学术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其将该论文作为学术成果列入博士学位申请材料的事实清楚,且该文章于2013年3月18日被接受发表,属在学期间。学校学位委员会根据规定和程序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表决过程和表决结果合理合法。


   北大称,对于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的行为,北大的态度一向是零容忍,对于海淀法院的判决,学校表示不服,将依法提起上诉。

追访

高校被诉大多因为信息公开和处分问题


   由于北京市大部分高校集中在海淀区,海淀法院对高校的涉诉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统计,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海淀区内被诉高校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中国人民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北京电影学院、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北京交通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北京语言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等共计54所,涉诉比例高达21.5%。


   高校被诉案 主要有三类


   一是信息公开类案件,共计13件;


   二是涉及丧失学生身份的处分行为的案件,共计9件,案由包括不服退学决定、不服户籍迁出北京、不服停止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确认认定结业违法等;


   三是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案件,共计6件,案由包括不服取消硕士入学资格、不服取消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申诉等。此外还有不服高校作出的警告处分并附带行政赔偿案件2件。

   高校当被告 败诉率为24%

   目前海淀法院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高校已有6起案件败诉,败诉率为24%。其中4起败诉案件为信息公开案件,均因信息公开不全而败诉。


   且高校答辩意见中仍多认为其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亦非行政行为,不是适格被告。另有2起败诉案件为涉及招生录取行为,其中一起北京大学被诉案件广受社会关注,两起案件均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败诉。


   另一方面原告因同一问题反复起诉各高校的现象明显。如原告白某,以信息公开及行政赔偿等为由,反复向不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12件。现行审结的25起高校涉诉案件中,裁定驳回16件,占比高达64%,裁驳理由集中被诉行为系学校内部管理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构成影响、不属于受案范围等。


   海淀法院分析称,在行政诉讼中,高校应诉意识急待加强,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涉及招生录取行为的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均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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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回复
2017-1-18 15:48:29
抄袭是常态,不过至少要改动,要有自己的观点论据,不能照搬,抄只能抄一些研究背景发展状况或者一些基本原理等内容,也就是说大家都知道的东西是可以抄的,但自己一定要有自己的研究内容,不然还叫论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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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8 19:36:44
拙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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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9 14:16:13
说明高校甚少按程序办事,没有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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