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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1
1.我国某外贸公司一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某商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口,并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字样,请问新商为什么要这么做?我方应该如何处理?
2.英国A进口商开来信用证,以B出口公司为受益人。在信用证中要求议付时提交:“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A.Import Co.Ltd.notify accountee......”(作为凭A进口商指示交货的2/3正本已经装上船的清洁海运提单,以开证申请人为被通知人.....).。在特别条款中有规定:”The beneficiary must send 1/3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to the accountee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受益人须在装运后立即将1/3正本提单寄给开证申请人)。根据上述条款规定,B出口公司在装运后出具了三份正本海运提单,并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不通过银行直接邮寄给英国A进口商。其余两份正本提单连同发票等其他单据一起向议付行叫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到了国外,开证行向B出口公司提出拒付货款。其理由为提单中被通知人栏漏开申请人的电话号码。根据信用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后有电话号码。故单证不符,不能接受。单据暂代保管,请告对单据处理意见。
B出口公司立即与该提单的原签发单位的外轮代理公司联系,由外轮代理公司电告伦敦目的港的船方代理人联系开证行,并授权代为改正提单。但据伦敦船方代理人电复:该提单下的收货人持一份正本提单早已领取货物。。提单已完成它本身的使命,其余份数并已失效。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B出口公司应该如何处理?应该从中吸取那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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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2 12:49:00

1.“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是在CIF术语下的的运输条款。FOB下的应当是Freight Collect。必须要修改

2.问题出在“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不通过银行直接邮寄给英国A进口商”中。既然收货方已经提走货物,就应当根据事实直接向买方提出付款要求,可请求仲裁。

呵呵,楼主的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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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2 18:36:00

1.应该是新加坡要我们支付运费,我们按照fob没有义务支付运费,所以可以在合同中明确我们为其垫付,加入货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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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2 18:39:00

linlinwan01分析的好啊

佩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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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5 12:08:00

1 “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是CIF术语下条款,Fob术语的关于运费应该是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此时若不修改信用证,很容易造成日后纠纷

2 正本海运提单为物权凭证,出口方切记不可在买方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把货物放给进口方,尤其是当进口方信誉不是很好的时候。这个案例,出口方从一开始就放弃了物权凭证,很容易使得进口方取到货物后借口单证不符,而拒付款。

好在国外都有这样的规定,在获得货物的时候需要支付对价,尽管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但没有哪一国法律规定有获得货物而不支付货款,或者取得货款而不给出货物。所以,出口方此时只能找进口方索取货款,仲裁或法律诉讼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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