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省招生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青海师范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由校纪律监察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四条  校 本 部: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38号
 海南校区(民族师范学院):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
 泸州校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瓦窑坝35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五条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
 第四章  主管部门
 第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五章   录取条件
 第七条  必须是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合格、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报考体育、艺术类考生须专业合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1)总原则为根据考生志愿及本校招生计划、省招办投档情况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体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省招委会规定标准。
 (3)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各占50%,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4)所有专业考生的语种要求为英语,英语本科专业的英语单课要求及格以上,。
 (5)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6)对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学校将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给予退档。
 (7)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招委会规定执行。
 (8)因生源不足,本校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章程于2005年开始实施,本章程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