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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7

吉首大学2006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吉首大学,为公办的省属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始建于1958年,注册地为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120号。
第三条  学校培养包括硕士、普通本科、专科和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招收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吉首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区的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开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分省、分专业编制招生计划;
4、确定本校招生章程及录取方案,认真落实和完成学校的招生计划;
5、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6、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配合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及各省、市、区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七条   录取时,按考生的志愿、相关科目成绩,一般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不设分数级差。
第八条   特殊专业对考生的成绩和身体要求,按当年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九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护理学专业外,其他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所有专业均按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在校纪委、督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收取学费标准严格依照湖南省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的条件依据物价部门审核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贷款金及专项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宣传信息。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首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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