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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上海中侨学院2006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校名: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校址:上海市浦东川周路2788号。

第三条  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条  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学制三年,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证书。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五条  报名条件按照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遵照教育部、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相关专业课成绩,综合衡量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择优录取。

第七条  学院在招生统一录取阶段一般按1:1.2左右的比例提档,在录取过程中无志愿级差。

第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的政策或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执行教育部修订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等疾病。

第十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已通过专业测试的上海艺术类考生,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过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专业成绩和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2005年学院各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学院联系方式。地址:上海浦东川周路2788号,邮编:201319,学院网址:www.sh-zhongqiao.com   电子邮箱:zb@sh-zhongqiao.com

联系电话:021-58132580、27223791、27223792、27292766

传真电话:021-58131393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招生办公室起草,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颁布实施。章程的修订需按照同样程序,经审批后施行。

第十六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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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4 13: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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