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爪 发表于 2009-8-11 11:33 
法人和法人代表,合伙企业和公司,这些概念,需要先明确,然后才能讨论主楼的问题。
这回同意猫抓的观点了。法人和法人代表完全不同的概念。等我吃完饭再详细探讨。
先讲法人和法人代表:法人是组织机构,不是我们日常中说的人。法人代表是自然人,一般可以认为就是企业的负责人。
但是既然你注册的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写的不是法人代表,也不是负责人,是“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所以,法人和法人代表这两个概念,这里就不多说了。
第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两种: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你们可以签订《合伙协议》对企业事务的执行作出规定。
对于你最需要关心的是这点“
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适用的是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
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三:
参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
自2004年1月1日起,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因此,我不知道你们合伙人有多少个。如果企业总共不超过3人,其中有一个是
退役士兵,那么这个问题不是很大。该有的优惠还是有的。
注意:“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这里的表述是个体经营,和合伙企业还是有区别的。
应该明白了吧?之所以和你讲第二点。因为在所得税上,缴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问题上税负还是不一样的。具体你是做什么业务的我不清楚。这里不相信展开。
我可以免费帮你问珠三角地区关于这个问题的税务部门答案。稍后给出。
这个问题大体就是这样了,具体到怎么样各个地方可能在征收和审核环节上会有不同。自己问清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