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谢超级版主的奖励,我会继续努力:)
补充一点看法:
《公司法》对公司党委会的职能好像并没有一个详细的说明,一般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对党委会的权利义务也只是做简单的描述,主要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内容:负责宣传党的政策,方针,开展思想教育,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组织计划生育工作等等。所以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党委会的法定权利(公司文件和相关法规规定的权利)和实际控制权利是否一致(版主前面曾有提到)。如果一致,则党委会和其他部门同属使公司治理的执行机构。如果党委会的实际控制权力超越了法定的权利,则需要考虑是否其他部门的管理人员身兼党委人员。
如果确实党委会由独立人员任职,且党委人员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制定,人员任免等公司管理进行干涉,(其实这种行为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该有权利通过董事会决议来免除这种干涉行为。不过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相对不成熟,和《公司法》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其实存在这种情况也是正常的。
在我国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其实不只是党委会,好多企业的管理并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特别是一些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的管理。比如说:按照公司法,母公司只能委派董事通过董事会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管理,而现实情况则是母公司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采取沿袭我国传统计划经济的做法,对子公司进行直接行政领导的管理方式。
其实这种管理方式从母公司的觉度来看对于加强公司集团的统一管理是有好处的,但是却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我觉得如何一方面加强母公司的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又满足公司法的规定也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