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刚刚读完此书,看起来比较辛苦,里面也有众多问题现在未能一一理解透彻和提出解决方案.不过在看了<亚当.斯密>和<国富论>导读之(胡怀国著)后对这一伟人的生平及写国富论的背景有了更多的了解,才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在这里也对其核心思想做一下简单的概括,在此书中,斯密主要是介绍了财富增进的两个途径:分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劳动者人数以创造更多的劳动(即财富),也提出了要保障这两个途径得以实施的条件不是当时"重商主义"的国家干涉的政策,而是倡导经济自由主义.
只是初读第一次,理解不深刻,从你们这里看到一些观点让人感到很欣喜.我打算继续研读此书,有想法我们继续交流
斯密[国富論]对我国目前用途在于借鉴 流览固可深究则弗 今之学子应以[邓律]一元多扱競優之五優同步與五递同優同步作为促使國富民安 民富國强之經典去在自主创新中深究其理 其策 其术 以免浪悞金時玉機
伎依平 2007.03.13
个人感觉读 国富论最主要的是把它的分工理论(前三章),自由市场经济思想,自利人假设给真正理解了是最主要的。19楼说的分工受市场范围的限制这个斯密定理,也是我读国富论感触最深的。
个人常常以为,我们参加国际贸易就是为了扩大市场,扩大市场就是为了发展生产,生产发展了就会推动生产力发展(分工)。
崇拜亚当.斯密,不听李斯特的"铸造财之力远比获取一时的财富重要"的劝告,那么德国美国今天可能还是农业大国和种棉大国.
中国今天崇拜亚当.斯密思维而轻视"铸造财之力远比获取一时的财富重要"的警告,绝不是一件好事. 我给大家泼冷水,《国富论》富不了国.看看今天英国有好富,看看美国\日本\德国从精髓上来看是按亚当.斯密说的去做,还是按李斯特说的去.
劝诸公,去看看李斯特的东东吧,或者看一下中国新近出版的<<财富创造论>>吧,那才真正有用.
同感,读到这一段的时候也是有一点不明白。
斯密说如果只有天赋上的差异,而没有交易倾向则不会产生分工,也就是说劳动分工是交易倾向的必然结果,而交易倾向又是理性和语言的必然结果。动物(如蜜蜂)没有理性和语言,但具有明显的分工,如何解释?
刚刚读《读书》2007,4期的第一篇文章。许宝强的《自由竞争的真义》,讲的是亚当 斯密的主要观点。本人觉得很好。可以借鉴。
生活 读书 三联书店
看了大部分,后来由于要做别的事情放一边了,现在已经忘记的差不多了,看来还要再看一遍。
希望楼下的多多发表自己的体会和心得。。。
读该著作的时候有此疑问:
既然专业化分工、交易能在不要求个体生产技术进步的情况下为所有人带来好处,
那么,在一个封闭的经济体中,如果个体生产技术不进步,分工是否会永不停息地进行下去呢?
如果不会,原因是什么?
国富本质在于民富 此乃民之国本 反之国富只是少数人之国 而非广大人民之国 这种国富又有何用 然而迄今为止世界上对人民国富的认识尚无共识 亦无统一的标准 项目 程度 水平......奢谈国富论 岂非咄咄怪事 看来只不过是少数人之国富论而已 又有何赞美之说呢
人大经济人博客lhec 2007.09.27
https://bbs.pinggu.org/thread-237141-1-1.html&page=1
“亚当.斯密问题”与斯密的制度构建方式 制度的公正 国民财富 人 自然的公正 WN (此处的图表不能上传,请见谅。)
一、“斯密问题”的提出及其衍生
“亚当.斯密问题”(Adam Smith’s problem)是德国旧历史学派在19世纪中叶研究德国的发展模式的时候提出的,试图说明亚当.斯密传世的两部经典著作——《道德情操论》(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1759)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al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1776)——理论体系中的矛盾;从而延续弗.李斯特(F.List)对斯密自由贸易理论的批判,以及构建德国旧历史学派自身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理论。斯密问题的基本内容是:《道德情操论》中把“同情心”(sympathy)或利他主义作为人类行为(human action)的基本动机;而斯密在《国富论》中却把利己(self-interest)作为人类行为的最根本动机,并以此来构建人类社会秩序。《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中看似不同的人性论述就是斯密问题的核心之所在。德国旧历史学派沿着李斯特的脚步——思考德国如何强大——批判斯密的这一问题。德国旧历史学派的基本立论是,“自利的人是根本不考虑国、民族和社会的利益的。” [1]
德国旧历史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卡尔.克尼斯(Karl Knies)在其著作《历史方法观的政治经济学》(1853)中提出这样一种解释:斯密是在深受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和休谟(David Hume)的影响下写就《道德情操论》的,因此而将同情心作为人性(human nature)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在1764年作为巴克勒公爵的家庭教师前往欧洲大陆旅行游学时——主要是在法国[2]——受到法国启蒙运动的唯物主义哲学和重农学派的经济理论影响后,观点发生巨变,把社会秩序和公益的基础从“同情心”改变成了“利己心”。[3]克尼斯的这种解释曾广为传播,并结出了“奇芭异果”——斯密剽窃了重农学派的观点,尤其是广泛的抄袭了杜尔阁的《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希尔布兰德(Bruno Hilderbrand)在其1863年的著名论文《经济科学的现代任务》中指出,斯密在当时的“唯物主义道德哲学”的影响下,将“利己心”看作人类活动的惟一的启动性冲动;并认为斯密“同情心”引导下的伦理或道义的行为是来自经验的事实。
英国历史学家巴克勒(Thomas Henry Buckle)在其1861年出版的《英国文明史》中提出一种不同于德国旧历史学派的解释。巴克勒敏锐的发现斯密的研究方法是使得这个矛盾看似存在的原因:斯密仅仅分开探讨了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而已,“在《道德情操论》中,他把我们的行为归因于同情;在《国富论》中,他把行为归因为私利。人们不用细读这二部著作就能证实这个根本的差别,并且会发现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所以,要想了解一方,就必须研究双方。”[4]巴克勒的这种解释也揭示了德国旧历史学派的走入了一定的研究误区,但遗憾的是他们直到1900年前后才认识到这个错误。巴克勒之后的斯卡尔钦斯基(W.Von.Skarzynski)在综合前人的观点后——继承克尼斯等人的观点——指出,斯密并不是一位有独创性的作家,在《道德情操论》中主要模仿哈奇森和休谟的理论,在《国富论》中则主要借用法国重农主义学派和唯物主义者的理论。
伴随着德国历史学派在理论上和政治上占据德国的讲台的19世纪后半期,斯密在德国过低的评价已经成为一种时尚,甚至是不可违背的学术传统。在这种情况下,翁肯(August Oncken)仍然在批判那些试图给亚当.斯密复位的人。这批试图给斯密复位的人大部分都是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家。
德国新历史学派和奥地利学派的方法论论战中,作为经济—伦理关系的代表性问题的“斯密问题”再次成为论争的焦点之一。新历史学派认为斯密在研究过程中,没有考虑人类行为的多种多样的动机,仅仅以自利动机为基础的解释势必导致不准确的结论,“忽视经济活动的伦理动机”;5新历史学派指向的却是奥地利学跑的追求数理化、精确性的类似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门格尔(Carl Menger)等人却直接以“效用”作为分析基础,不仅比开了新历史学派关于伦理关系的质问,而且引导经济学直接走上了瓦尔拉斯的道路。1888年,布伦塔诺(Lujo Brentano)在接受维也纳大学教席的就职演说中,以“工会团结的合理性”抨击斯密的个人主义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又责备斯密的经济学的脱离职业、阶级、国民性和文化阶层的人当作推论的出发点。布伦塔诺演讲的第二年,庞-巴维克(Bohm-Bawerk)和门格尔一样,肯定古典经济学中“经济人”在方法上的假设正当性,并肯定古典经济学的抽象化方法;边际效用学派也正是从其一贯的辩论方式——纯粹方法论——的角度回避着新历史学派的批判,同时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迎合经济学的发展倾向而反驳新历史学派。
此后,边际效用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许勒尔(Richard Schuller)则同时在方法论和政策论上对历史学派在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上进行再批判,而利夫席茨(F.Lifschitz)的小册子《19世纪德国经济学文献所表述的亚当.斯密的方法论》中指出“历史学派阵营内部对斯密的批判明显不一致”,并指出斯密实际采用的是“历史的、比较的方法”,并经常考虑文化、风俗、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利夫席茨吹响了德语经济学界“回到亚当.斯密”的号角。
虽然德国新历史学派在这场论争中败北,但奥地利学派的解释也没有被完全认同,“A.斯密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翁肯曾经是新历史学派批判斯密的重要一员,“但在仔细研读了原始史料之后,翁肯转而承认其整个理论体系有着高度的一致性。”6翁肯的转变预示着“斯密问题”即将恢复平静,但是它的诸多衍生问题却仍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出现,因为斯密问题是一个时代条件的问题,它并不只会出现在18、19世纪,但20世纪以后这个基本的问题却在经济学向数理方向发展后被忽视了。
1896年,坎南(Edwin Cnnon)发现斯密1763年在格拉斯哥的讲稿,编印成《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以及军备的演讲》。坎南在编者引言中的论证否定了克尼斯等人对“斯密问题”的解释。坎南说,在最微弱的内在证据情况下,“根据学说的类似性来判断是极其幼稚的”。7在现代最家的著作中,这种类似的不断出现,但是这些著者可能都不知道彼此的著作。8
坎南所出版的斯密作为道德哲学教授时的讲稿强有力的驳斥了克尼斯经不起历史考验的解释,但是对“亚当.斯密问题”的证伪工作却仅仅是个开始。前面已经提到,“斯密问题”是个与时代相关的问题,因此对“斯密问题”的证伪就必然需要结合十七、十八世纪的思想史。坎南在结合有关斯密的各种史实后认为“斯密问题”并不存在;因为不管是作为道德哲学课程伦理学部分的《道德情操论》还是作为道德哲学课程政治学部分的《国富论》,9都是斯密试图构建的道德哲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1927年前后,Jacob.H.Hollander、Glenn.R.Morrow等人的文章更进一步突出了坎南的研究方向,从斯密思想的逻辑一致性,进一步明确了斯密的两大著作之间并无矛盾。1929年,O.H.Taylor则从“自然法”(Natural Laws)这一概念的演变进行的研究,彻底解决了斯密与重农主义在有关“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方面的相似形问题。美国经济思想史学家R.L.海尔布鲁诺和里马却执拗于斯密的两部著作之前的关系,因此“海氏对‘A.斯密问题’的否定是断然的:即使是《道德情操论》,也把人视为利己动物”;而“里马的解释却是:个人获得社会赞许的愿望以及他自己道德心的评判是社会道德的基础。”10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者卢森贝修正德国旧历史学派的观点:忽略斯密的写作计划和思想的历史延续性,割裂了《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之间的有机联系。但卢森贝使用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斯密不能把他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想联系,因为他不能把经济看作是基础,而把观念形态看做是上层建筑。”11卢森贝同时引述马克思关于斯密方法论的二元观点,导致的却是进一步对斯密的误解。斯密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原则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社会性、国家学说原则是不协调的,与新历史学派布伦塔诺的“社会改革”式批判是一样的。而对马克思基于阶级的、超世俗国家的学说的反驳,最后由自由主义的米塞斯(L.Von.Mises)和哈耶克(F.Von.Hayek)对社会主义核算的不可能的批判完成;这一批判的成功使人们认识到计划的不可能,也就从反面证明了斯密的自由竟争理论的成立。
日本学者大河内一南先生的思考方法是对德国经济学方法的修正。大河内一南以斯密所处时代的社会经济状况为背景,从经济—伦理之间的关系出发,认为应从理论、政策和历史三者之间的关系来认识斯密的思想体系:“斯密的理论核心是‘从事物的自然秩序’来表现的,是对旧秩序所带来的各种束缚和限制的批判。”12这种整体研究的方法恰恰可以从宏观解释“斯密问题”,但却不涉及宏观目的的微观论证;这也是本文所要采取的方法。
在我国经济学界,广为流传的观点是德国旧历史学派的观点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非正常结合:《道德情操论》从同情心出发来研究道德世界,而《国富论》却以利己心为出发点来研究经济世界,同时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出发对斯密做出了立场的批判,丝毫没有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思想史背景的研究。如戴凤礼先生在1988年的一篇文章中认为斯密的思想来源是休谟和伏尔泰,洛克(John Locke)的享乐主义则是其经济哲学的心理基础。或许由于陈岱孙老先生对这种研究方式的不满,他在1991年曾以醒目的标题—《亚当.斯密思想体系中的同情心和利己主义矛盾的问题》—阐述了这个问题,陈老重拾坎南的研究路线,并指出:“所谓二书中存在的亚当.斯密问题”“不是一个实际而是一个假像。” 13
最近几年的一些相关论文,都是对被证伪的“亚当.斯密问题”的意义的认识,如王曙光先生《论经济学的道德中性与经济学家的道德关怀——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和“斯密悖论”》中有关经济学的价值判断的研究,聂文军先生关于经济伦理的一系列文章都是对这一伪问题背后的经济—伦理关系的研究。
二、《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及斯密的制度构建方式
通常,斯密被认为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立者;因为斯密在《国富论》中规范了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和目的。作为社会科学的政治经济学,在斯密时代是的苏格兰是隶属于道德哲学体系(自然法体系)下的政治学部分的一个研究方向。熊彼特(J.Schumpeter)认为,“这个题目(自然法)对于所有社会科学的起源和早期历史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4;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自然法进行一般性的解释。
在西方文化史上,自然法的观点不仅渊远流传,而且在法律与社会的变革中产生过极其重要的影响。所谓自然法,它并非是人为制订的规则,它不是实在法,而是作为评判实在法的一套价值规则或依据。自然法实际上就是法自然,因此自然法学说的本质是正义论,“自然法的原则从来不是细微的”,“它是一种更高级和更具普遍意义的抽象体系”。15自然法是西塞罗陛下与自然香一致的正确理性。但是人类在依据这与自然香一致的正确理性构造认为的法律、制度时,却出现了不一致的法律精神。
十七世纪的格劳秀斯、霍布斯、普芬多夫和洛克等近代自然法学者试图建立一套以自然法为原则的、用来说明人应当遵守的道德律法及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在苏格兰,这种试图建立自己的道德和法律体系的冲动,就是苏格兰启蒙运动。斯密是启蒙运动的收益者,也是最后的贡献者之一。
十七世纪的尝试,最初是最初是由格劳秀斯、普芬多夫等法学家进行的,因此自然法原则最初被细化为法律原则和政治原则。诚如熊彼特所说,“规范性的自然法总是以解释性的自然法为前提。”16因此,格劳秀斯、普芬多夫等人在对人类行为的观察结果抽象以后,得到的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原则,因为“它们是从人类本性的一般性质推导出来的”。自然法的这一普适性原则可以说是斯密的“万民主义”经济学的真实来源。
洛克以自然法为基础,发展出的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法律学说,通过对十六、十七世纪的政府专制和信仰不自由的彻底反驳,为后世的政治~法律体系的基础作了明确的辩护和说明。洛克用自然法思想表述的政治~法律学说中的个人权利与制度结构的思想对斯密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以财产权为中心的个人权利更是斯密的个人主义方法论、自由竞争学说的起源。洛克关于政治制度结构的思想在英国的实践不仅直接影响了斯密,而且也通过孟德斯鸠的更加详细的阐述影响了斯密。
“自然秩序”是法国重农学派的核心理论基础,而这一概念在斯密思想体系中也占有极重要的的为。西方“自然秩序”观念起源于古希腊哲学的宇宙观,科斯摩斯(Cosmos),本意就是指和谐、与自然香一直。在基督教时代则有至高无上的上帝这一形象来表示这一无上理性下的一致,但自命为上帝的代言人的教会,却窃取、控制了每个教徒心中的上帝,从而带来了中世纪无尽的黑暗。在人民、国王、教会三方的斗争中,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市民石灰的规则慢慢形成了;这通过普遍理性召唤的良知,一步步的褪去了其宗教的外衣。格劳秀斯说,即使我们假设上帝不存在,法律的原则也必定是存在的。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格劳秀斯勾勒出了真正的政治科学的轮廓,尽管暴力的马基雅维利仍在其中。
苏格兰启蒙运动在苏格兰的大学里传播了这些市民社会的规则,斯密接受并将这种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市民社会或商业社会视为理想的社会形态,但斯密也意识到了其中所存在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问题;斯密的写作计划正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哈奇森将道德哲学划分为四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的做法奠定的斯密的写作计划,实际上是自然法体系的道德哲学的一个表现;这一表现和后来的功利主义是类似的。如前所述,自然法思想体系最初仅仅是一个由其他非法学材料辅助、补充的法学体系,但在18世纪,“非法律材料和新研究领域的出现却冲破了这一框架。”17斯密的写作方式更是加速了道德哲学这一自然法体系的崩溃;因为斯密在道德哲学——尤其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过多的规范了道德哲学的独立部分的规则。这一方式虽然没有违背传统的自然法研究原则,但对道德哲学的整体性却是一个致命的冲击。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意义就在于,“其中某些思想家开始认识到社会的整体性、结构性和过程性”,18并将这种认识运用到研究中;斯密的著作就体现了这些内容,而这却凸现了道德哲学体系下的伦理学和政治经济学的、与法学想媲美的独立学科体系。
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是从道德哲学这一较大的系统上分割出来的、相对独立的部分,如果单独对《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进行其对道德哲学的影响研究的话,我们可以发现被奉为“经济学圣经”的《国富论》对道德哲学体系的冲击远较《道德情操论》为大。这是因为《道德情操论》完全是基于道德哲学体系对人类本性的一个论证研究;而接受了更多外在材料的《国富论》,却由于作为其论证部分的各编中的经济规律而使政治经济学更加独立,甚至有脱离道德哲学的整体性、试图成为单独学科的倾向,虽然斯密本人并不是这样做也不是这样想的。熊彼特说,创立经济科学的人必然比较善于推理辩论,“而不那么关心经济政策方面紧迫的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才能是他们的分析与别人的分析不同。19只要认真读过《国富论》的人就会发现,斯密是一个极其关心经济政策、政策的人。正是斯密在论证其原则时的证据极其丰富,才使得经济学说史专家在追溯经济学思想的合理规范性起源的时候,不得不在斯密那停留;也正是这样,《国富论》发表的1776年才被作为经济学脱离自然法体系的开端。
“被作为政治家或立法家的一门科学的政治经济学”的“目的在于富国裕民”。20根据政治经济学的两大目标和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奠基人的斯密在《国富论》中的研究内容,大致可以规范古典政治经济学了。马歇尔(Alfred Marshall)在1898年致博纳(James Bonar)的一封信中说,在1770—1820年之间的半个世纪中进行经济学研究和写作的人是属于古典经济学者,在英国这些人是追随来自斯密《国富论》中的古典贸易理论的。21但事实上根据斯密自己对政治经济学的定义,他并不认为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纯粹经济现象的。就像他在《国富论》中试图建立一种符合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的经济制度——如果单就这一点上来说,斯密与后来德国的国家学、官房学有着一致的目的——的目的一样,对纯粹经济现象的研究只是他建立这样一种制度的论证依据,这也是自然法研究的一般性原则。斯密正是用这样一样方式试图完成苏格兰启蒙运动建立自己的道德和法律体系的未竟之业。
“意味深长的是,A.斯密感到无法完成哈奇森所自然而然地完成的工作,也就是说无法一下子提出一完整的的哲学或社会科学体系。”而且随着吸收和消化新的材料成为专职工作的时代的到来,像亚当.斯密“这样做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22熟悉十七、十八世纪的人们会发现,斯密搭上了那个博学多才时代的末班车。斯密死于1790年,他在格拉斯哥大学的道德哲学教授席位的继任者里德(Thomas Reed)死于1796年,在此之后,杜尔阁德.斯图亚特(Dugald Stewart)作为大不列颠仅存的那一时代的仅存硕果;但杜阁尔德与那一时代的其他人物都是相去甚远的。斯密之后的政治经济学不仅放弃了对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人的研究,而且几乎放弃了政治经济学的国家学目的转而完全沉醉于纯粹经济现象的研究。
在十九世纪上半叶,经济学家尤其是英国的经济学家开始辜负其作为学者的使命,导致经济学与社会哲学的悖离倾向又在数理经济学、编辑效用学派等追求经济学数学化、精确性的路途上越来越大。政治经济学这一词语的本来意义已经丧失了一半;马歇尔也成为了新古典经济学的领军认为,并成就了此后数十年经济学的微观繁荣。
实证主义哲学家的代表孔德(August Comte)认为经济学不应该与社会哲学分离,“如果试图把社会的经济或产业方面的分析从知识、道德和政治分析中分离开来,一定是非理性的。”但是孔德学说的诸多空想性质以及各学科发展的倾向,使得他所提倡的这种社会科学大一统理论遭到各学科的一致反对;马歇尔认为,“大谈统一的社会科学的更高的权威是没有意义的。”23固然孔德试图同意社会科学的工作是无效的,但是我们仍不能因此同时抛弃政治经济学所具有的社会哲学的意义;抛弃了这种本来所具有的意义,我们将无法理解斯密时代的政治经济学真正内涵。罗宾斯(L.Robbins)说经济学的意义在于,“当我们面对各种最终目的而必须进行选择时,它使我们能充分了解我们所作选择的含义。”24从某种程度上讲,罗宾斯的看法与斯密的看法是一致的;但也是这样一种认识支撑着现代经济学发展的基础,使经济学彻底的沦为了技术学科。经济学专家们就向工程师一样的为学科做着贡献。
相较之下,斯密的道德和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的政治经济学体系就象是一个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而现代经济学却仅象是一架机器而已。就像博纳(James Bonar)所说,政治经济学的原则在斯密那里发展的枝繁叶茂,它不再干枯,而是象活的一样。25如前所述,大河内一男博士认为政治经济学应该结合理论、政策和历史进行研究。也正如斯密一样,毫不理会杜格尔特.斯图亚特迟至1802年才首次在爱丁堡大学设立政治经济学教席时仍给某些无知的人带来的完全不必要的恐慌。或许,后来的经济现象研究者也仍然恐慌政治经济学对政治原则的关注和影响的责任,经济学专家们或许也正是为了逃避这一责任而寻求自然科学的研究途径,但这却导致作为应该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经济学专家的没落。
Glenn.R.Morrow说:“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大的目的是描述在同情心的社会经验中最初的激情如何发展成为道德意识。”26这种基于社会经验的考察正是斯密研究的特点——对抽象演义的观点用事实来验证。这一方法是《道德情操论》的研究写作方法,但在《国富论》中得到更好的展示。
《道德情操论》共有七卷。第一、二两卷通过分析感觉、行为与合宜感之间的关系,进而推论合宜的行为即为正义、仁慈,而不合宜的是恶、是缺点。在第三卷中,斯密根据第一、二卷的研究结论,分析了何以性的道德原则与人的自我判断及其原因。在前三卷中,斯密并没有详细论证人的品德、判断力的影响因素,这一分析主要被放在了第四、五两卷。第四卷分析了自利性的效用对人的品德、行为的影响,第五卷则从习惯和风气这样的相对客观因素分析了对道德情感的影响。效用、习惯和风气往往是不合宜的,与自然是不相符的,因此其对人的道德情感影响也往往是负面的。基于这一历史经验性的认识,斯密在1789年的最后修订版中增加了第六卷在分析了效用、习惯和风气 影响了人的公正判断之后,斯密将他批判性继承自哈奇森和休谟关于人性的思想作为第六卷的分析框架,表述了谨慎的美德、正义的美德和仁慈的美德对人的道德情感的影响。但斯密基于第四卷、第五卷的论证,继续分析了人的自我控制对人的道德情感、人的行为的影响。第七卷则是斯密对已经存在的各种得到哲学体系的研究,并借助前面六卷的分析,试图构建自己的道德哲学体系。而事实上,面对自然法哲学家们自十七世纪以来想重新解释的关于人的群体的秩序这一课题,斯密妥协了前人的观点而创造了一个更完善的论理学解释体系,就象他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从这种被指控的重商主义体系的灰烬中”产生一样。
大卫.休谟在《人性论》(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第三卷中将正义、贞操和淑德分类为人为德行,而其他的德行则称为自然德行。所谓自然德行就像是哈奇森所说的能够为道德感所辩识的德行,这类德行是源于人性中的初始原则,“不借助思考和反思””的“直接为人所赞许的德行”;27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说的谨慎的美德、仁慈的美德正属此列。源于人的设计和计划的效用、正义、自我控制等则是人为德行。
斯密在将德行划分为自然德行和人为德行的谨慎、仁慈、正义的同时,也找到了解释人类社会秩序的方法,即如休谟所认为的人类社会既存在自然的秩序,也存在人为的秩序。“社会既依赖于人天生具有的道德能力,也依赖于人的理性考虑。”28这正是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所力图证明的。这样,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完成了论述自然秩序和人类理性建构的认为秩序的目的。自然秩序的基础是“自然的公正”,人为秩序的基础是“制度的公正”。“制度的正义”服从于“自然的公正”。29
“自然秩序”在重农主义学派那里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事实上,在霍尔巴赫男爵、伏尔泰、爱尔维修以及狄德罗等百科全书学派所引导的法国启蒙运动中,自然秩序就占据了极重要的位置,他们的目的就在于借助自然这一无尚抽象的存在来摆脱基督教的上帝通过教会的启示。这仍然从属于十六、十七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家试图摆脱中世纪以来的陈旧、腐朽的基督教的人类秩序解释。或许是法国的启蒙学者的浪漫主义气质,使他们在结果自然法哲学家的饿旗帜的时候,仍然无可避免地进程了旗帜上飘扬的悲观主义情绪——只是不象霍布斯的骨子流淌着马基雅维利那样在骨子里流淌着悲观。斯密肯定认为重农主义学派的“自然秩序”观念就象重农主义反对重商主义时的“矫枉过正”一样地使用“自然秩序”这一概念;因为在重农学派排斥了人为秩序而过多的、过于幻想了这玄思冥想的“自然秩序”。
重农主义学派是“理论经济学家,同时又是爱国者、社会和政治的实际改革者。他们认为法国人民的状况正在恶化,使国家陷入了严重危机”。他们抓住了当代的问题,“并比他们的同时代人更多地看到了这个实际情况。”像托克维尔那样的历史学家在研究了法国大革命之前的路易时代的旧制度下的法国后,“认为在他们的著作中可以找到消除革命的最好手段。”30魁奈的办法其实很简单,即设法使农业纯产品由减少转为增多。但是当托克维尔从美国旅行回来后,他却热情洋溢地赞扬美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并认为那才能真正的、从根本上解决旧制度下的问题。而重农主义学派的“自然秩序”观念则由于过于幻想而缺乏政治—法律制度的阐述,走入了一种幻境而不可能比较实际的解决法国的问题。事实上,斯密的谨慎使得他认识到了这种不可能性。内穆尔在编印杜尔阁著作时的一个注释上提醒人们说,“斯密在公开出版的著作中发表的见解,或认为是他发表的见解,不同于他在坦率的个人生活交往中常常听斯密亲口表述的对同一个问题的见解。”针对斯密在法国旅行期间的这种表现,约翰.雷说:“因为斯密那时还没有显示他的真才实学。”31从斯密的生活态度来看,雷的解释是可靠的。所以斯密应该认识到了重农主义学派的这个弱点,虽然斯密在《国富论》中说,“在政治经济学这个题目下发表的许多学说中,要以这一学说(即重农主义学派的学说)最接近于真理。”32这是斯密欧洲大陆之行对法国重农主义学派的近距离接触后的观点,而这毫无疑问进一步强化了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关于人类社会秩序的认识,并在后来的《国富论》中将这种认识展示给了世人;在以自然的、伦理道德的秩序为对象构建了自然秩序的《道德情操论》之后,斯密的计划是构建法律和政治的认为秩序,这也是洛克以来的英国传统。而这一秩序的构建必然要以制度的形式来体现。
如前所述,对重农主义学派关于“自然秩序”观念的考察和在法国的专制制度下的感受,使斯密认识到“制度的公正”的重要性。因此斯密试图写作一部“不仅涉及正义,而且涉及警察,国家岁入,军备,以及其它任何成为法律对象的东”的论著,而在该论著中是要“说明法律和政治的一般原理”。33但是斯密只是部分地履行了他的诺言,因为在这后一部著作———《国富论》——中,他仅说明了警察,国家岁入和军备问题,而斯密关于法学理论部分的计划仍停留在他1763年格拉斯哥大学的法律讲义上。从1763年的讲义上看,丝毫不应该怀疑当初斯密试图将后来《国富论》的内容作为其关于法律原则的说明的一部分,但新材料的庞杂使得这个计划被迫分为几个部分而使得斯密没有完成他的承诺。从《国富论》独立成篇、相对松散的结构来看,我甚至相信,自1763年至1776年的十数年间,斯密对法律和政治的一般原则有过论述,这些论述可能也是斯密逝世前焚毁的手稿的一部分,因为其中一篇可能是关于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论文。34但是无论怎样,斯密都只是留下了他计划中的一部分,计划的主体远没有完成。在斯密之后,只有边沁曾试图建立自己的道德哲学体系,但是边沁的体系相较斯密所试图完成的体系来说,是小的多。熊彼特将边沁的功利主义作为自然法原则的最后一个体现形式,这是很有道理的。
斯密生活的时代,英国的机器工业时期还没有降临,仍处在手工业作坊时期,但斯密运用他关于分工的理论,沿着历史发展、社会进化的轨迹,推论了这个趋势。斯密《国富论》也正是提示着这个时刻的来临,并要求政府在这个时刻来临之际进行观念上的变革和制度上的改革。“斯密《国富论》的最主要目的是要说明税收原理和公共财政,”莫罗(Glenn.R.Morrow)这么认为,并接着说,“这是在理性并且没有偏见的情况下思考关于人类财富的大问题,这是一项哲学上的工作。”35莫罗首先认为斯密是道德哲学教授,其次才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而很多人却仅仅认为斯密是经济学专家,忽视了斯密的另一大身份。
重农主义者认为,“农民贫困,王国就贫困;王国贫困,国王就贫困。”36国王就是公共财政。因此,在类似法国这样的国家,37公共场所的便利设施、生活舒适设施就没有人提供、甚至没有人维护,造成的就是公共福利的下降,并且将形成恶性循环。斯密在法国的旅行时期,法国的税收制度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他说,“法国人民所受捐税的压迫远甚于英国人民”,其原因就是“法国的课税制度,在一切方面,似乎都比英国为劣。”38斯密对税收制度这一问题的深化认识,来自欧洲大陆之行,尤其是杜尔阁赠送给斯密的那份关于法国某一时期税收的、重要的文件《关于财政的备忘录》。《关于财政的备忘录》更是斯密写作《国富论》的重要原始资料。39
普希金在他的长篇叙事诗《叶甫盖尼.奥涅金》中,有这样几句有名的诗句:
“曾经责骂过荷马和费奥克利特,
可是把亚当.斯密的著作度过,
就成为造诣高深的经济学家,
就能够懂得:
国家如何富强,
如何生存,
并且为什么:
当它一旦有了天然产物,
就连黄金也用不着。”40
正如普希金所说的,《国富论》中讲述的是“国家如何富强,如何生存”。斯密在欧洲大陆旅行的收获就是国家的富强依靠的是符合自然秩序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不仅服从“自然的公正”,而且包含有“制度的公正”,从国家发展经济的角度出发就是建立一种财政制度。因此,斯密《国富论》的最大目的乃是关于“追求自己私利的个人必然会对社会总利益作出贡献”的一种社会制度。41这一制度的描绘将依托斯密的伦理学思想、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42和自由主义思想。
《国富论》共分为五篇,“前四篇的目的,在于说明广大人民的收入是怎样构成的,并说明供应个时代各国民每年消费的资源,究竟有什么性质。”43而作为最后一篇的第五篇,则是关于君主或国家的收入支出的,即财政学(岁入)。斯密在第四篇中规定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目标——富国裕民——也是《国富论》所要研究的问题。斯密《国富论》的五篇三十二章的内容结构是他“关于一过的经济及其发展的问题”的研究的展开和论证。在前四篇中,第一、二两篇论述的是国民财富增加的积极因素,而第三、四两;篇则主要从历史和理论两方面说明了国民财富增加的消极因素。第五篇研究的是岁入和支出的一般财政原则。国家的税收收入是建立在国民财富的基础上的——“农民贫困,王国就贫困。”从这一意义上讲,前四篇展开的论证的意义就在与为第五篇的研究做铺垫;同时《国富论》的结构安排刚好符合其主题:富国的同时又裕民,这正好是斯密时代政治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斯密在第五篇中提出的财政政策的原则,也是前四篇中个人财富的增加和一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和义务。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理解制度对于自然法的意义,才能理解“制度的公正”与“自然的公正”之间的联系。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总是被误读,不仅马克思主义者生搬硬套马克思关于斯密的相关论述和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并将之悬于梁上作为金科玉律,从而导致在许多方面的曲解、误解《国富论》及斯密思想体系,苏联经济学界和我国经济学界数十年来正是如此;而更为严重的曲解却是学者将《国富论》中的内容分割研究,采用现代经济学科体系作对照性研究,忽略斯密时代的思想史北京和“舆论的气候”,避重就轻,从而导致对《国富论》的内容、目的和历史意义的认识不够,严重的影响了斯密之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轨迹。对于前一错误,除去马克思本人再分析斯密时代的社会史、思想史背景时的一些认识十分精确以外,马克思及其追随者采用唯物辨证法二分斯密哲学思想的做法完全是不可取的。这是充满意识形态的攻击性研究,甚至可以说是为其所谓社会革命所做的蛊惑。44而对于后一错误,其发端就在十九世纪经济学科谋求独立的科学地位的发展过程,而这一过程,正是李嘉图、西斯蒙第等人对经济规律的单一追求的过程。关于这一点,前面已经述及,此处便不再赘述。
作为格拉斯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的亚当.斯密,不仅从“永远不能忘记的哈奇森”那里继承了道德哲学的分析框架,更重要的是,他通过哈奇森的思想将视野拓展到了洛克、霍布斯普芬多夫等十七世纪的自然法哲学家,甚至到达了经院学者。诚如熊彼特所说,“斯密不习惯于消极的接受所读到的或所听到的东西,而总是以审判官的态度读书和听人讲话,对所读到的或同到的东西进行积极的批判,由此形成自己的观念。”45斯密正是以这种批判性接受的学习方法,综合了前人的、同时代的人的诸多思想,尤其要提到的是霍布斯的原子论个体主义思想、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哈奇森的道德哲学思想以及休谟的思想等。
斯密从原子论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出发,强调作为个体的人的自然权利,而不象霍布斯从他关于人的自然状态是战争状态的观念出发而认为必须借助利维坦这一天降之物来实现社会秩序。霍布斯的悲观主义正是这种期待不可能天降的必须。在约翰.洛克看来,自然状态的人往往是处于孤独和独立的状态,“人能够借助理性在彼此间形成契约,维护各自的生命和财产权利。”46霍布斯和洛克以其人性自爱说为基础,最终得出的是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的方式是政治和法律制度,甚至道德也是要被保护。这一观念遭受到哈奇森的批判,哈奇森认为“人有独立与法的德行和恶性的观念,法律的基础是道德”。47
斯密的自然权利是指“一个人保护他的身体和名誉使其不受侵害的权利”。48正义的目的是创造这样一种社会自律的情景:作为人类社会中的任何一员都有责任、有义务阻止或终止对他人的身体和名誉损害行为,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侵害他人自由。因此,与生命、自由和财产一致的正义是被限制在这样一种状态:我的自由不能碰触到你的鼻子(My freedom extends as far as your noses.)。事实上,斯密的“正义”概念的内容是自由反对专制的必须补充。49这种正义,实际上正是自然法背景下的个人自由要求,同时也是个人自利的要求;在伏尔泰的眼里,这种正义仍然是得自上帝,并惟有来自上帝的这种自然秩序、规则,才能够引导人类走向完美的幸福,这仍是中世纪的神学家、教会的幻阵。斯密差点就可以看穿这个幻阵,但是它最终仍然是走向了它,只留下他的朋友休谟在外面徘徊,冷冷的看着这个幻阵。上帝不会找摩西来向卢梭讲话,因此就算上帝存在,他的启示也将被人类所扭曲。陀思妥耶夫斯基在十九世纪后半叶清楚的向我们展示了主教的这种扭曲。50
斯密虽然也认为人有着辨别善恶的本能,但由于激情的可能诱惑,所以他并不能依赖道德这样的个体内在感觉来确立道德准则,因此斯密试图在人类道德体系之外构建一个符合“自然秩序”的公正的法律体系。正如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论述的人的德行一样,斯密认为,“用不着法律干涉,个人的厉害关系与情欲,自然会引导人们把社会的资本,尽可能按照最适合与全社会厉害关系的比例,分配到国内一切不同用途。”51因此,“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以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以及其他阶级相竞争。”52正是通过这样一些类似的说明,斯密在《国富论》中的主题被明确了。斯密所设计的理想社会的决定性的一点来自他的信念:斯密坚信,个人利益的力量会由社会最有效的利用。因此斯密提倡自由的竞争,不仅个人与个人之间如此,而且国家与国家之间也是如此。
“斯密运用无数事例,清楚地阐明了只有对社会制度的方式给予最大的关心,个人利益才会促进更大的社会利益。最根本的一点是无偏见的司法行政制度。”53这就是斯密所寻找的“制度公正”。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来看,国家的起源于社会各方利益博弈过程,存在专制和民主两大类政治制度形式。国家是执行正义的最好工具,因为国家产生于社会、产生于人民之中。阿克顿说,“从玫瑰战争的无政府状态过度到热情地服从、感激涕零地默认专制制度。”54重商主义理论主张由政府直接和广泛地控制时常的私人活动,一切商业活动的目的就在于将黄金、白银带回国内。从法国专制政府到英国的代议制政府的权力无限,斯密找到了一种比政治制度的专制更恶劣的专制形式。反对重商主义的思想,就是斯密“守夜人”观点的来源;这时,不止是斯密产生了限制政府在经济的作用的想法,杰斐逊、富兰克林等将这一想法变成了一个宣言、一个口号、一种行动。
格劳秀斯试图不依赖神的启示而找到一种法律原则,从而开启了现代自然法、自然宗教的大门。而后的研究,更预示了这样一个时代的到来;“使先辈的智慧和国家的法令服从于一种没有写在纸上的法律。”55这个法律或许更应该表达为规律,自然的规律。这使得他们也可能走上古代中国“法自然”的道路,但是遥远的古希腊的科学精神穿透了中世纪的浓雾,唤醒了近代的那些知识分子。
斯密是被唤醒的其中一个。斯密《国富论》的观点是,没有政府的支持,垄断是无法存在的。自由竞争要求的是没有垄断。司法独立的三权分立制毫无疑问是限制政府权力的重要手段,同时斯密也从他的伦理学体系中推论政治家应该以树立正义为目的。“他(斯密)坚决认为,真正贤明的政治家在促进思想实现的过程中,必须经常实行很多妥协,即使他不能推行正义,他不应该忽视纠正邪恶,‘要像梭伦那样,在不能树立最好的法律体系时,尽力树立人们所能承受的最好东西。’”56
正如前面所述,斯密并不认为人类社会在道德感的约束下能自我控制并循自然规律活动。1776年《独立宣言》称,“认定大地上各种权力之间由自然律和自然界的上帝所赋予他们的个别的和平等的地位。”十几年后,这一思想在法国也写入了另一宣言——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每一种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要保存天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美利坚的政治家们将休谟的《权力平衡》(The Balance of Power)的精神发挥到了极至,构建了一整套、相对完善的政治制度。斯密的经济政策主张也在美利坚这片刚步入新时期的土地上绽开了璀璨。
三、结论
国民财富的自然增长是要自由得到保证的;“不列颠政体是权力有着适当限制的各种政体的完善的混合物,是自由和财产的完全保证。”57但是就算作为当时最好的制度的不列颠政体在自然法原则下仍有许多缺陷。因此“属于过去”的斯密的计划是构建一套既是“自然的公正”又是“制度的公正”的法律体系,并因此要求人类道德秩序的完善。在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的人的正义和经济活动的正义规则下的是国家的富裕,自然而又长久的富裕。
正如斯密认真研究并书写的经济规律是为了说服政府采取正当的税收制度的方式一样,斯密试图论证的税收的正当制度则是为了说明公正的、自由的制度与国家财富增长之间的关系。人类的德行对应的是自然的公正,它是人类所必须服从的,不管人们承认还是不承认。正是人类,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将“自然的公正”和“制度的公正”联系起来;而斯密则注意到了这一点,这可能得益于他的观察和分析能力,当然也应该是作为个体主义、自由主义者的斯密的本能反应。税收的正当方法 TMS
从某种意义上讲,斯密的写作正是为了诠释亚里斯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的一句话:“政治的公正,或者是自然的,或者是制度的。”58
斯密的写作计划进行到此,大概已经完成了十之八九,但“行百里者半九十”,而正是这剩下的法律和政治的一般原理的说明消耗了斯密剩下的生命。若如坎贝尔(William F.Compbell)所说,“对斯密来说,一个行为如果会给社会其他个体带来伤害或坏处就不能被成为对社会有利。类似上述的行为是不应该被明确表达的法律和道德规则所鼓励的。”“法官这不必要了解每个人的效用函数,但是他必须知道什么会造成伤害或者是坏处。”59写作完《国富论》的斯密,正是试图抽象自己的行动地位——将自己作为人类行为的审判官——并在此基础上抽象出法律和政治的一般原理。但是年老体弱的斯密面对自己心中如坎贝尔所说的理想时,60就不得不停住前进的脚步,所以斯密没有来的及完成这一诺言。边沁则将这种理想化的原则降低为“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而这也一原则也成了后来经济学专家判定社会总效用的原则之一。
从自然神学的角度来讲,虽然启蒙运动把人的理性极度拔高,但是仍然不能和那个作为最高存在的上帝的智慧相比的。也就是说,人为的标准根本不能作为整个世界是否符合自然的判断标准。61但斯密却是在尝试这一工作:以个体人(individual)的自然权利作为整个人为秩序的根本构建一整套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同时又在伦理学体系下要求人按本性行为。这就是斯密的理想主义之所在。
在斯密之后,孔德也试图完成这一工作;但是面对人类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站到了十九世纪,并不继续存有十八世纪的斯密的心绪了。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919年在慕尼黑大学对德国青年的呼声并没有将知识分子、学者从历史巨轮的高速转动所带来的激动和眩晕中拯救出来;62来自与中世纪的黑暗相对抗的理性的光明被迫熄灭了。剩下我们在此等待我们这个时代的—— 普罗米修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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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河内一男(胡企林、沈佩林译),《转型时期经济思想:亚当.斯密与弗.李斯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P35
[2] 约翰.雷(胡企林、陈应年译),《亚当.斯密传》,商务印书馆1983年,P156—207
[3] 杨春学,《关于经济学史上的“A.斯密问题”及其一种可供参考的解释》,载《云南财贸学院学报》1992(4)
[4] 同3
5 同3
6 聂文军,《亚当.斯密对经济(学)与伦理(学)的矛盾的把握》,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5)
7 坎南编(陈福生等译),《亚当.斯密关于法律、警察、岁入及军备的演讲》,商务印书馆1997年,P17
8 学术观点上的类似性完全可能是由于历史条件的相似形引起的。“在著作方面和其他方面一样,同样的原因产生同样的结果。”因此,有关认为斯密与中国古代思想的相关联系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朱谦之先生1930年代的著作《中国哲学对欧洲的影响》中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而从中世纪后期神学的发展来看,十六、十七、十八世纪的学术发展是一致的,有着高度的学术逻辑性。
9 虽然有关道德哲学的四个部分的说法并不一致,但是一般来说包含的是以下几个方面:(1)自然神学natural religion,(2)伦理学morals,(3)法律学jurisprudence,(4)政府学government。上述四部分的分法来自F.Hutcheson,“System of Moral Philosophy”。
10 同3
11 卢森贝(李侠公译),《政治经济学说史》,三联书店1978年,P245
12 同1,P311
13 聂文军,《“亚当.斯密问题”的逻辑张力》,载《伦理学研究》2003(1)
14 熊彼特(朱泱等译),《经济分析史》第一卷,商务印书馆2001年,P172
15 梁治平,《“法自然”与“自然法”》,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2)
16 同14,P177
17 同上,P223
18 王楠,《亚当.斯密的社会观:源于人性的自然秩序》,载《社会学研究》2006(6)
19 同14,P225
20 亚当.斯密(郭大力、王亚南译),《国富论》下卷,商务印书馆2005年,P1
21 Jacob.H.Hollander,“Adam Smith:1776—1926”,《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u》Vol.35,No.2。原文如下:”With that definition,”Mashall continues,”I can to my own scotisfaction ay pretty well whom I regard as classical economists.I think that such a large proportion of them wrote in the half century 1770—1820 that is rightly called the classical epoch.”
22 同14,P224
23 约翰.内维尔.凯恩斯(党国英、刘惠译),《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华夏出版社2001年,P4
24 莱昂内尔.罗宾斯(朱泱译),《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商务印书馆2005年,P123
25 同21。英文原文:“A body of principles grows like a living body,”Bonar riminds us ,”it is not builded as a city that is compact together.”
26 Glenn.R.Morrow,”Adam Smith:Moralist and Philosopher”,《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25,NO.3.英文原文:“But Smith’s larger purpose in the Moral Sentiments is to show how these original passions develop into the moral consciousness through the working of sympathy in social ecperience.”
27 同18
28 同18
29 “自然的公正”(Natural Justice)和“制度的公正”(Conventional Justice)取自《经济分析史》第一卷中熊彼特关于“自然法”概念的分析。这两个概念来亚里斯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自然的公正对全体的公民都有同一的效力,不管人们承认还是不承认。而制度的公正在开始时,是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然而一旦制订下来,就只能是这样了。”熊彼特认为亚里斯多德使用的时候过于狭窄,并且误导了后来的学者:“他还把这种广义的自然与公正联系在了一起,从而为后世开了先例,就连英国的‘古典派’经济学家有时也把自然和公正混淆在一起。”毫无疑问,这是针对斯密的。但是斯密应该是从亚里斯多德的广义的“自然的公正”和“制度的公正”出发试图构建他的道德和法律体系的。
30 同2,P194
31 同2,P193
32 同20,P245
33 亚当.斯密(蒋自强等译),《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2007年,P1
34 同2,P391—393
35 同26,英文原文:“And—what is the main purpose of the book—an examination of principles of taxation and of systems of publicrevenue.”但是后面我将说明的是,斯密《国富论》仅仅是他试图构建的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国富论》中的关于税收原则的说明也仅仅是他的一个论据,而非论点。
36 同2,P195
37 1760年代的法国正是路易十五的封建专制时期。路易十五上台以后并没有解决路易十四的内政问题,宫廷生活的奢靡导致的是法国税收制度的黑暗;各种捐税纷落错杂。斯密在《国富论》下卷多处写到法国税收制度,并和英国等其它国家的税收制度作比较。约翰.雷的《亚当.斯密传记》也有类似的描写。
38 同20,P468
39 同2,P312
40 转引自《政治经济学说史》P241。但译林出版社1996年出版丁鲁译上面几句诗句如下:对河马和忒奥克里托斯横加指责/亚当.斯密却百读不厌/经济学俨然造诣高深/也就是挺会谈古论今/说说国家怎么能富足/讲讲它赖以生存的门路/为什么它有了农业的纯利/简直连黄金也无须一顾/他父亲却不懂他的谈话/总是把土地拿去典押。李侠公译出为“天然产物”而丁鲁翻译为“土地的纯利”,两者的差别反映的是重农主义学派的观点。
41 R.赫策尔,《“回到亚当.斯密”的西方经济思潮》,载《国外社会科学》1981(4)
42 Individualism,斯密用这个词语是为了突出个体的自然权利,而当翻译为个人主义的时候,则不可避免的将忽视作为单独的个人的一些内涵。
43 亚当.斯密(郭大力、王亚南译),《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2005年,P3
44 马克思主义者的这一研究方法书从前苏联传入我国的。这些人总是按马克思《资本论》的结构体系来阐述斯密《国富论》的理论体系,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1、“分工理论”;2、“货币理论”;3、“价值理论”;4、“工资理论”;5、“利润理论”;6、“地租理论”;7、“资本理论”;8、“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9、“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以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核心研究斯密的理论体系,恰好是遵从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试图说明资本主义世界的黑暗的目的,而这正是意识形态的需要,也就成为了一种蛊惑。申有之,《论亚当.斯密经济学的理论体系》,载《湖南师大社会科学学报》1986(6)
45 同14,P299
46 同18
47 同18
48 同7,P33
49 William F.Campbell,”Adam Samith’s theory of justice,prudence,and beneficence”,《The American Economic Riview》Vol.57,NO.2,1967(May)。英文原文:“Smith prefers to use the term ‘justice’in ins narrow meaning of abstaining from doing our neighbor any positive harm.In more familiar terms,it is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and property.’Justice is the limitation implied in the quip:my freedom extends as far as your nose.In fact,Smith’s concept of justice is the necessary complement to freedom defined as the absence of coercion.”
50 陀思妥耶夫斯基,《卡拉马佐夫兄弟》,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陀思妥耶夫斯基在这本具有存在主义倾向的书的《宗教大法官》一节中,借助伊凡的口说出了教会的那种扭曲作用,如同路德反对教会的绝对解经权一样。。981夫兄弟 of justice is the necessary complement to freedom defined as the absence of coercion.
51 同14,P199
52 同14,P253
53 同41
54 阿克顿,《基督教自由史》
55 同15
56 同2,P184。参阅《道德情操论》P302:“如果不能树立正确的东西,他就不会不屑于修正错误的东西;而当他不能建立最好的法律体系时,他将像梭伦那样尽力去建立人们所能接受的最好的法律体系。”而这样的一种说法在亚里斯多德的《雅典政制》里也存在。
57 同7,P69
58 《尼各马可伦理学》第5卷第7章。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影印出版的“The Nicomachean Ethics of Aristole”中的英文是这样的:“Futher, this last—mentioned Just is of two kinds ,natural and conventional.”
59 同49。英文原文:“For Smith,a change (an action) cannot be called socially beneficial if in involves injury or harm to other individuals. Such actions should be discouraged by means of the formulation of legal and moral rules.”“The role of the Judge is not necessarily to read person’s utility functions ,but he does have to decide what constitutes harm or injury.”
60 马克思说:“斯密和李嘉图还是完全立足在十八世纪的预言者的肩膀上的。十八世纪的这种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的社会形态崩溃的产物,而另一方面又是十六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新兴生产力的产物。在那些预言者看来,这种个人是一种理想,并且这种理想的存在是属于过去的,是历史的结果,而不是它的出发点。”转引自卢森贝《政治经济学说史》第一卷,P245
61 泰勒(O.H.Taylor)说:“The adjustments which work themselves out in the inorganic and organic worlds cannot properly be judges or evaluated by human standards and called ‘good’.” Taylor,”Economics and the Idea of Natural Laws”,《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29(November)
62 马克斯.韦伯1919年的两篇演讲,“以学术为业”和“以政治为业”。当然我们也要重视韦伯在1894年就任弗莱堡大学经济学教授的演讲,“民族国家和经济政策”。韦伯对那个失去的时代的怀恋,事实上是对古典的怀恋;李凯尔特因此而将他比作文艺复兴时代那些伟大的自然科学家。韦伯的这种情结在斯密那里也很浓烈,尤其可以在作为纲领性的1763年的讲稿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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