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版块 我的主页
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制度经济学
15319 44
2004-12-03

版主nie编辑,欢迎参与此次讨论,有效问题聚焦,力争清楚理解一两个问题!

这是本人的一篇习作,请大家点评。

两次国企改革争论的比较与反思

[摘要]在一切公有的传统经济体制下,如何内生出以自然人为基础的产权主体,实际上就是国企产权改革的实质。林毅夫、郎咸平和秦晖等人主要从市场宏观经济环境角度,认为物质资本产权要进入市场交易,其来源首先要公正或正确,否则人们在心里会根本不承认这种物质资本产权,市场交易秩序也就无法建立。周其仁和张维迎等人则从微观角度,希望通过增量改革和企业所有权制度创新,建立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互转化的产权制度,逐步转变国有资本产权主体缺位的局面。

[关键词] 产权 人力资本 企业所有权 公司治理

十年前(1995),在平静的北大校园里,发生了“北大交火事件”;十年后(2004),在网络发达的社会中,掀起了波澜起伏的“郎咸平旋风”。两次交锋的中心话题都是国企产权改革。我们如何评价这两次争论?十年前的争论对国企改革产生了哪些实际影响?而现在这场争论对中国未来的国企改革何去何从,我们能做哪些推测?本文首先概述两次事件的主要内容,然后比较其中争论的焦点,澄清某些概念,最后是反思。

一、“北大交火事件”和“郎咸平旋风”概述

199566日,在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林毅夫与张维迎就国企改革问题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被外界称为“北大交火事件”。其后两人都有系列文章发表,系统阐述各自的观点。许多经济学家也参与了这次讨论。

林毅夫认为国企制度是在资金稀缺状况下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而内生出来的。国企改革起点应在于剥离其战略性政策负担和社会性政策负担,硬化预算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有产权归属是清楚的,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后,面临同样的委托-代理问题,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为政府提供有效的经营管理信息。

张维迎从现代企业理论出发,强调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对称安排的重要性。他认为负责经营决策的人应该享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让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选择经营者,优先成为企业家,才能保证真正有经营能力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当一个经济中不允许个人成为财产所有者时,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有经营才能的可靠信息。国企改革的出路是民营化,将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变成债权、非国有资本变成股权。

“郎咸平旋风”是今年8月份以来,由郎咸平挑起的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和国企改革方式”的社会大讨论。凭借强劲的网络传媒,参与讨论的既有著名经济学家,又有普通平民百姓,讨论的内容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这次讨论者的立场截然分成两派:一派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应该慎重;另一派认为国有资产流失是存在的,但总的来说,国有企业改革给整个社会增加的财富远远大于损失,国企产权改革不能停下或放慢。前者以郎咸平和秦晖为代表,后者以张维迎和周其任为代表。

郎咸平以国内几个改革成功的典型 “明星企业”为案例,认为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是因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改错了方向――民营企业或国企经理利用法律缺位和制定价格的特权合法侵吞国有资产,形成了一个“民进国退”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种现象应该制止。国企是全体公民的,而不是某个经理的,国企经理是国企的保姆而不是主人,因此建立职业经理人信托责任制度是国企改革的核心。

周其仁认为经济资源在法律上界定的所有权与事实上所有权并不总是一致的,名义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事实上却被私人实际占有。造成国有资产经营效率低下的原因是国有资产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它是国有企业信托责任缺失的根源。在委托人的缺失前提下,主人与保姆的问题也就无从谈起了。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解决国有企业问题应该采取分类改革的办法,其目的是逐步明晰企业产权实际所有者。

郎咸平917日挂起停战牌,终止国企改革大讨论,“郎咸平旋风”渐趋平息。

二、比较:对产权的不同理解

纵观两次争论,上一次集中在理论层面上深入探讨国企这种现状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一次则集中在国企产权改革过程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两次辩论的焦点最后都对准在国有产权是明晰还是模糊?其主体是缺位还是在位?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属全民所有,产权界定与归属一清二楚,国企股份制改革与一般的股份制企业一样,面临同样的委托-—代理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降低代理成本(林毅夫,199519972004),建立职业经理人信托责任制度(郎咸平2004)。有人却认为国有企业产权模糊,产权主体虚置,国有产权主体整体没有行为能力(张维迎,199519992004),国家仍然是一个代理者,国企股份制改革根本就不是委托-—代理问题(周其仁,20002004),国企改革首先是确立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微观产权主体(周其仁,2000),是改革所有制,否则国企的公司治理改革就是“在马背上画白条条冒充斑马”(张维迎,19951999)。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截然相反的观点?我们认为,根本原因是不同的人对产权的理解角度不一样。

(一)法律上的产权与事实上的产权

认为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全民所有,产权界定与归属一清二楚,这是从法律规定角度讲的。但是由于国家、全民是一个整体抽象的概念,并没有实际行为能力,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必须落实到具体的组织和个人,这即是国有资产事实上的产权。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实质上是指这些组织或个人本身也是一个代理者,而不是主人或委托人,真正的主人或委托人是每个公民。由于国有产权是集体产权,虽然每个公民在这个集体中有一份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并没有一份明确可分割的、能自由转让的所有权。一旦不可转让,即使某个公民(主人)有不同意见,他也没有退出权。主体对“物”(国有财产)的产权,是对“物”的权利,而不是“物”本身,而其最根本的权利――转让权被否定后,主人对代理人的约束将不可置信,导致名义上属于每个公民的财产,实际上却可能被某个利益集团或个人所操纵,最终的结果是法律上的产权与事实上的产权大相径庭。

(二)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

人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而不是指企业所有权,企业所有权是指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国有企业首先是指国有企业的财产属国家所有(即使对于这一点,我们已在前面以法律上的财产权与事实上的财产权不一致,说明国有财产实际上也被个人所操纵)。企业所有权是否属于国家,对于国有股份制企业来说,即为企业所有权是否属于股东。由于国有企业“股东”身份的特殊性和国企体现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特殊性,使这个问题的讨论错综复杂。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一组不完全契约的集合。企业的契约性质说明企业本身是没有所有者的(张维迎,1999;周其仁,1996),有的只是参与契约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契约是不完全的意味着有一部分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在签约时就规定得一清二楚,这部分无法事先清楚界定的权利与义务被定义为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即企业所有权。从承担企业经营最终损失风险的抵押能力上看,股东应该拥有企业所有权(张维迎,1999);从及时处理不确定问题的能力、创造消费者认可的价值上看,企业家应该拥有企业所有权(周其仁,1996,2000),或企业的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方竹兰,1997);第三种观点是前两种观点的折衷,认为在不对称的信息条件下,最后博弈的结果是两者共享企业所有权或是状态依存权(杨瑞龙,周业安,1997)。

如果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具有完全信息,没有交易成本,企业所有权属于谁并不重要。但是市场交易必有交易成本,企业所有权的具体配置要依据企业所处的生存环境(包括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而定,使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尽可能的对称,降低股东与企业经理之间的代理成本。但是在理论上我们必须清楚地区分“组织租金的创造和分配”与“风险承担和控制”是两件不同性质的事(杨瑞龙,杨其静,2001),否则就会简单地把企业所有权混同于财产所有权。

对于国有股份制企业(其他国有企业可作同样类比),如果股东享有企业所有权,政府作为国有企业股东(全体人民)的代理人,法律上无权享有企业所有权。但是每个公民没有退出权,也可以搭便车,国有企业事实上的剩余控制权由政府拥有,在没有剩余索取权的激励下,其投票权很可能是廉价投票权,甚至有时与经理一起侵蚀股东的利益。如果由国企经理持有企业所有权,当国企承担非经济任务时,国企经理就有了利用国家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途径,林毅夫的论证和东欧等国的改革实践证实了这些事情的发生,秦晖(2004)所说的“先减员增效、后就业优先”的逻辑和郎咸平(2004)认为的“法律缺位下的合法及制定价格的特权”就会有其“合理性”。

(三)人力资本产权与物质资本产权

从静态看,产权是主体对资产拥有的排他性权利,不仅包括对物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包括依附在人身上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国有企业实际上是指初始投入企业的物质资产名义上属国家所有。但是组成一个企业,不仅需要物质资本的投入,更需要人力资本的投入。不能因为物质资本是国家所有,企业就属国家所有,这显然是不同的概念(即混淆了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不仅是因为国有企业的物质资本产权模糊(即前面讲的事实上的产权与法律上的产权不一致),更是因为人力资本产权天然的私有特性(周其仁,1996)。

在公有制社会中,虽然一切有形的或无形的财产可以属国家所有,但是依附在个人身上的劳动能力和学习能力――人力资本,天然属于个人。人力资本天然私有的产权特征,使之可以在产权残缺发生时,以迥然不同于非人力资本的方式作回应(周其仁,1996)。在计划经济年代,这种回应是创新不足,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在市场经济中,这种回应是国有企业亏损,经济效益下降。国企产权改革从根本上讲,是承认和尊重个人拥有人力资本产权,承认和尊重人力资本产权可以转化为非人力资本产权(周其仁,2000),最终建立人力资本产权与非人力资本产权之间相互转化的产权制度。

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互转化的产权制度建设,本质上就是企业所有权制度建设。现代企业理论把企业视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一个特别合约(周其仁,1996),也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张维迎,1997)。当资产进入与他人资产发生交互关系的企业契约之中时,在契约中约定的每个资产所有者所承担的责任和享受的权利实际就是人力资本产权与物质资本产权相互转化的具体制度安排。是人力资本所有者或者物质资本所有者单独拥有企业所有权、还是两者共享,应该由产权主体在自由契约阶段商定,其他人无权干预。

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否定了人力资本产权,实际上也就否定了以自然人为基础的物质资本产权。而企业作为一种契约,其隐含的前提是签约人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包括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拥有明确的产权,没有产权的人是无权签约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过去的国有企业根本不能称为市场中的企业。难怪日本经济学家小宫隆太郎在刚改革开放参观中国时说,“我的印象是,中国不存在企业,或者几乎不存在企业。”在过去一切公有的前提下,通过行政权威、计划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没有一份原始契约,没有可追溯的最后所有人,这种企业无法在市场上自主交易。市场经济是交易经济,清楚界定的个人产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只有产权主体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才能降低交易费用,发挥市场纠正企业出错的功能,“自负盈亏”中“自”才会真正落到实处。

(四)产权首先是权利(righs)而不是权力(power)

产权是主体对客体的权利(rights),也意味着这个权利的获得首先要正确,否则进入交易的产权将得不到社会其他人的尊重,这即是秦晖和郎咸平(2004)讲的“进入市场经济时的产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初始配置的公正性问题”或“起点公正问题。在传统公有制基础上的国企产权改革,要求把一切归公的公共产权转化为以自然人为基础的私人产权,在没有原始契约的条件下将变得极为困难。法律缺位下的合法占有国有资产和企业自己制定价格的特权,是在位者凭借权力(power)获取私人产权的两种方式,起点可能就不公正,这种方式形成的私人产权必然引起其他公民的不满。尤其在过去赶超战略下积累起来的国有企业,是很多人牺牲了个人利益转化而成,如果在改革中不考虑他们的得失,显然不合情理。林毅夫(199519972004)一直强调的剥离政策性负担,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实际上即有这个道理。

产权作为个人谋取收益的社会性制度约束,界定的目的是为了交易,没有主体的“产权”是无法交易的。但是如果初始的权利界定不正确,产权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和权力就会发生扭曲,法治的约束力必将下降。

(五)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案例:TCL改制

TCL改革模式是郎咸平批评的重点,周其仁却认为它是精彩的合约,值得学习,原因何在?这跟我们前面分析的产权认识角度有关。TCL产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惠州市人民政府与李东生为首的经营班子签订合约,由他们负责经营企业;以李东生为首的高管要为掌控TCL支付一笔抵押金,李东生个人为50万;TCL每年的税后利润,在管理层与政府之间分成,管理层分得的利润不能拿回家消费,而是变成个人在公司的股权(周其仁,2004)。

根据前面的论述,TCL改制案例有以下几点启示:在政府的物质资本与李东升等人的人力资本之间建立了一个关系合约,改革的重点是增量――企业所有权的分配;分清了企业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分清了资产损失的风险抵押功能与企业组织租金创造之间的关系;抵押、利润不能消费,防止了企业家的机会主义;建立了物质资本向人力资本转化的制度,具体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上;没有超经济任务,所处的行业是典型的竞争性行业。

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惠州市人民政府是代理者,不是所有者,这个合约会变成政府官员与企业经理共同侵犯公民财产,我们如何监督和激励政府的行为、尤其是非经济行为?政企如何分开,价格(利润分成比例)何谓公允?这即是郎咸平讲的法律缺位、自定价格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更为麻烦的是如果企业经营失败了,李东升那一点资产也是不够赔的,人们可以说这是资产流失,而企业经营失败是市场经济的常态。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往往有超经济任务,凭借行政权力获取垄断地位,如何考核这种企业的经营行为非常困难。

但改革的办法并不能是郎咸平所说的经理变保姆,因为这种办法永远改变不了国有资产主体缺位的局面。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进程中,企业家判断性决策越来越重要,企业家拥有企业所有权将成为未来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只有逐步建立人力资本向物质资本转化的制度,使物质资本属于自然人,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自由契约,自由竞争,才会真正起到激励与约束企业家的目的。

三、反思

在一切公有的传统经济体制下,如何内生出以自然人为基础的产权主体,实际上就是国企产权改革的实质。林毅夫(1995,1997,2004)、郎咸平(2004)和秦晖(2004)主要从市场宏观经济环境角度,认为物质资本产权要进入市场交易,其来源首先要公正或正确(right),否则人们在心里会根本不承认这种物质资本产权,市场交易秩序也就无法建立。周其仁(1996,2002,2004)和张维迎(1995,1999,2004)则从微观角度,希望通过增量改革和企业所有权制度创新,建立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互转化的产权制度。在文章的最后部分,我们结合过去国企改革的实践和目前的经济环境,对这两次国企改革争论进行反思,并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

(-)社会性政策负担与战略性政策负担问题

林毅夫等人在两次国企改革争论中始终坚持只有剥离政策性负担才能谈国企产权改革。剥离社会性政策负担已经形成共识,并且正在改革中进行,国家“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独立于企业的社会保障体系。至于战略性政策负担,是从资源禀赋、比较优势角度提出的。由于过去的赶超战略,造成许多国有企业资本过于密集和大量冗员并存,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没有自生能力(林毅夫,2002)。如何在改革过程中维持这类企业中工人的再就业,就成为政府改革国企的首要目标。过去的办法是通过国有银行垄断资金供应渠道支持这类企业继续运营,但由于连年亏损形成的财政赤字压力迫使国家必须转变改革方针,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顺应了这种发展趋势。战略性重组的指导方针是抓大放小、强调国有经济控制力。现在国企改革的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我们认为未来的国企改革,在宏观层面上,首先要对国有企业准确的定位,其核心是不能把国企作为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或执行产业政策的工具。如果国家的发展战略是建立在本国资源禀赋基础之上,国家的产业政策就是起到弥补市场失效的作用,国家没有必要通过国企的办法达到引领产业发展的目的,这样的企业是有自生能力的(林毅夫,2002)。况且,国企+产业政策的模式,政府既是产业政策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结果使产业发展都变成了政府的责任,产业政策对企业基本上失去了引导作用,企业对政府政策的市场检验和纠错的功能就失去了,这会破坏整个经济的微观基础。中国过去的赶超战略加国有经济的发展模式,形成国企巨额的战略性政策性负担,原因即在于此。

(二)国有企业经理:是主人还是保姆

张维迎和周其仁始终强调经理在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的杰出才能,认为他们的经营能力是企业能够替代市场的根源。一个企业能否经营得好,关键看有没有一个企业家在位。而要培养市场中的企业家,一定要给企业家分享企业所有权,否则就会出现常见的“59现象”。由于没有事实上的主人,国有物质资产的所有者对其实际经营者(政府代表或经理)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结果保姆变成了主人。我们认为,要彻底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就必须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形成以自然人为基础的产权主体,由个体在市场上自由契约,自由选择,这样才会展开名副其实市场竞争,激励和约束各个行为主体。不进行产权改革,物质资本没有实际的主体,讨论主人或保姆是没有意义的。

(三)产权改革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要重塑以自然人为基础的产权主体,就必须承认重建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互转化的产权制度,承认个人可以拥有生产资料。这种改革思路已经体现在国企产权改革进程中。宪法的修订、国资委的成立、企业经理绩效考核等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正在发挥作用。我们认为这种国企产权改革突破点是国企公司治理制度创新。说它是创新,是因为要通过国企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实现国企产权改革。它的困难也在这里:不进行产权改革,政企不分和国有产权没有退出权就永远无法改变,公司治理机制依旧无法形成;而要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就要突破原有的国有产权性质。这与西方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问题有本质的不同,因为这些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并没有改变所有制性质。这也决定了国有产权改革的渐进性质,对存量资产,重点解决过去的遗留问题;对于增量资本,重视人力资本的产权价值。

争论已经过去,留下很多令人回味的地方。从学术深度上看,第二次争论远不及第一次。国企产权改革的方向不会变,但它提醒人们产权的建立与实施远非那么简单,国企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所有的改革方案和设想都有待实践的检验。

参考文献:

[1]林毅夫,蔡昉,李周.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是创造竞争的环境[J].改革,1995(3)

[2]林毅夫,蔡昉,李周.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3]林毅夫.发展战略、自生能力和经济收敛[J].经济学,2002(2)

[4]张维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性思考[N].中华工商时报,1995(1/23)

[5]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C].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6]周其仁. 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

[7]周其仁.公有制企业的性质[J].经济研究,2000(11)

[8]杨瑞龙,周业安.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规范性分析框架及其理论含义[J] .经济研究, 1997(1)

[9]杨瑞龙,杨其静.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J].经济研究,2001(3)

[10]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兼与张维迎博士商榷[J].经济研究,1997、6

[11]国有企业改革出路何在?(林毅夫与张维迎的争论,北大CCER网站简报95年第四期) http://www.ccer.edu.cn,1995-7-8

[12]郎咸平.警惕民企伙同国企合法吞并国有资产. http://www.phoenlxtv.com,2004-8-26

[13]郎咸平.批判主导中国产权改革新自由主义学派.http://www.sohu.com ,2004-8-29 搜狐财经 > 国内财经 > 国企产权改革大讨

[14]郎咸平.中国需要立刻停止国企产权改革 .http://www.sohu.com ,2004-8-27, 搜狐财经 > 国内财经 > 国企产权改革大讨

[15]周其仁.我为什么要回应郎咸平[N].经济观察报,2004(9/13)

[16]秦晖.“郎咸平旋风”:由“案例”而“问题”而“主义”[N].南方周末,2004(9/9)

[17]林毅夫.只有剥离政策性负担才能谈国企产权改革.http://www.sohu.com ,2004-9-13, 搜狐财经 > 国内财经 > 国企产权改革大讨

[18]张维迎.中国企业生存环境与经济学家社会责任.http://www.sohu.com ,2004-8-28, 搜狐财经 > 国内财经 > 国企产权改革大讨

[19]张维迎.善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 http://www.jjxj.com.cn,2004-08-30

[em06]

[此贴子已经被nie于2004-12-6 10:26:26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全部回复
2004-12-6 10:22:00

一个不错的概述。奖励金钱50。

但是有一些内容说得不够准确,比如,“企业契约是不完全的意味着有一部分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在签约时就规定得一清二楚,这部分无法事先清楚界定的权利与义务被定义为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即企业所有权。”——这不对,剩余索取权是可以事先清楚定义的,难定义的是剩余控制权。而且,你既然谈到不存在所谓的企业所有权,为何后面一再使用这个概念?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我理解就是财产权,不存在什么“企业所有权”。

林毅夫、朗咸平不是不知道国有企业的产权在法律上清晰而在实际上虚置,他们要做的就是让国有企业的权力真正得到执行,因此认为问题的讨论停留在这个层面有点浅。

其实,我觉得要害问题还是在于国有企业的定位。如果定位为普通的竞争性企业,我看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难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内在兼容,原因简单地说就是委托人难以实现对代理人的实际控制(我还特意提醒过,委托代理理论不适合分析中国国企)。如果定位为特殊的企业,那么就不应按照普通企业的要求来做。社科院工经所副所长金碚提出的三论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我感觉有启发。

问题千头万绪,还是感谢楼主的习作。希望大家就一个问题展开讨论,不妨先讨论这个问题,就是如果把国企当作一般性企业来看待,有没有可能建立一直机制,在不该所有权属性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治理?我的答案比较悲观,倾听各位高见。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4-12-6 22:05:00

感谢版主的点评,使我的见识有了提高。

从产权中最核心的权利:转让权来看,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很难生存下去。国有企业中人力资本产权与物质资本产权也处于矛盾之中。我一时也想不清楚。

从私产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来看,这在古典经济学和NIE已经讨论清楚了。问题是我们以这个既存的标准来求证国企问题,似无出路。创新只有重新建立新的理论?

现在很多国企改革讨论的方法是:指出国企产权改革的局限条件,但结果仍是指向私有化。而对于局限条件有不同看法。

[em06]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4-12-7 12:14:00

国有企业不是不可有转让权,但是为了保证国企属性,只有在国有机构之间转让,好比现在的法人股转让。因此,其产权可交易的空间是很狭隘的。但不能说不可交易。

从激励角度和交易费用角度而言,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与一般竞争性企业一样普遍成功。所以,我认为一般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4-12-7 20:35:00

看了nie和斑竹的文章,谈谈自己的看法。

企业是个有机体,既有物质资本的投入也有人力资本的投入,只有资本投入或人力资本投入都不行,企业的要素中,只有人的要素不能获得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所以要承认人力资本的价值。周。张,想要说明的是在国企产权改革中承认国企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产权,承认产权,才能发挥出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名义的国资流失一部分是付给企业家人力资本的报酬。而郎的本身是财务学家,所以从财务学的角度看,没有考虑到企业家的问题,所以认为国资是流失的。

其次,郎周之挣的第二点是职业经理人制度和mbo的比较问题,以周张一派认为mbo方式一劳永逸的解决了国企改革的问题,管理者激励,产权和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效率问题,可以完全解决,mbo或者embo都可行。郎的观点是国企可以生存,只要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而且政府完全放开对国资行政性干预,交由专业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国企效率不亚于民企。其实两者说的是驴头不对马嘴,周,讲的是小企业,郎说的是大企业,其实两者说的都对,都是国资委分类治理方针的一种形式,所以不存在什么争论。

最后,谈自己的观点,简而言之,挺周。但是是针对小企业,这类企业其实国资流失国家并不害怕,最害怕的是这些小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所以mbo要慎重,很多例子表明这类企业的mbo最终是地方政府给予了购买企业的人自由开除职工的权利。如果职工的问题真正解决好,国家是欢迎小企业mbo的。现实如此,我国庆回家专门找了机关的人问地方中小企业的情况,河南省的情况是,县一下级别的小型企业已经全部卖光,有的地方甚至连银行都卖掉。可见国家对出售小企业的热情。理由可以有上面的几点,还有就是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例子,大部分的小型企业其实还是比较原始的经营者和所有者合一的经营方式,两权分离的还是少数,其次,这点改革的成本对国家不算什么。

流失是针对大企业而言的,这部分大多是国家x5终点项目,国家投资都非常大,但是经营效益差,现在股市低弥,包装上市也不容易(现在感觉国家开始办股市就有投机的目的),这部分企业就如郎说的,不能卖,卖也没人买的起,职业经理人制度还是可行的。

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小企业的治理结构其实民间已经偷偷的在进行了,而且搞得不错,可以参见周,制度变迁的那本书对于山东淄博的例子。最近看到不少关于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问题的考察报告,感觉很有启发。

对于国有企业控制权的问题,我支持张的观点,对于企业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我认为只要加入人力资本的产权,也是可以解释的。

最后,可以看看国资委的意见,正如网上所说的,国资委基本对郎的意见没什么兴趣,因为类似的早已听多了,并不新鲜。一些人认为郎根本不了解中国国情,而且郎的方案不可行。关于产权交易市场,国资委正在开展。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2004-12-7 21:22:00
“国有企业不是不可有转让权,但是为了保证国企属性,只有在国有机构之间转让,好比现在的法人股转让。因此,其产权可交易的空间是很狭隘的。但不能说不可交易。”我认为主要不是为了保证国企属性,而是国企本身产权性质决定的,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一种公共产权,它的转让权没有落实到个人,所以没有个人可以决定国企资产转让不转让,以多高价格转让,即使有更高的效率,它也没法灵活的转让。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张五常版科斯定理),可以拿许多事实来验证的,我国国企便是一个例子。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点击查看更多内容…
相关推荐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说点什么

分享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各岗位、行业、专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