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yaotj 发表于 2009-8-17 23:10 
近期读到这样一段话,请问如何理解:ICBCA(C.I.)Limited 成立于2004 年9 月,注册地为开曼群岛,为工行控股子公司工银亚洲为发行债券而特设的全资控股公司,本身没有其他任何经营活动。2004 年9 月16 日,ICBCA(C.I.)Limited 发行4 亿美元定息票据为工银亚洲融资,有关票据由工银亚洲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所筹资金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入工银亚洲,ICBCA(C.I.)Limited 的所有资产负债均与该笔票据相关联。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工行为什么要成立特殊目的公司C.I.?为发行债券而特设该如何理解呢?
                                      2.成立这样的公司是实体性质还是虚拟性质的?
正如楼上所说:发行便利,合理避税,上市。当然还有规避管制、运作灵活,可能有洗钱。另外对于开曼注册,可比较易于进行欧洲债券融资。
成立这样的公司是否可以准确判断真是否,比较难。现在上市都真真假假虚虚实实,何谈一个离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