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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9


第六条

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貌似这几句话有矛盾,最后一句:“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由此推出---延长期是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如果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就不是延长期,但前面说到“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前后矛盾?从实务来看,这个延长期应该就是长险的60天的宽限期,即某日该交保费了,但没交,则即日起六十天内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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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9 10:24:43
保险法第二节第三十六条规定,只有人身保险合同才有60天的延长期。所以按照有延长期是寿险合同,没有延长期的是非寿险合同来分,没什么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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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9 10:32:31
killer1832 发表于 2009-8-19 10:24
保险法第二节第三十六条规定,只有人身保险合同才有60天的延长期。所以按照有延长期是寿险合同,没有延长期的是非寿险合同来分,没什么矛盾。
我的意思是这个第六条的表述有问题,前后矛盾,既然延长期是。。。承担。。责任的期间,那怎么又根据“是否承担。。责任”来划分呢,其实只要简单说明一下即可,就像你所举的保险法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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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3 15:57:4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原保险合同是否存在延长期取决于保单是否存在现金价值。在保单存在现金价值时,即使投保人后期未交保费,保险人仍可以保单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保费,从而延长原保险合同有效期,直至保单现金价值用完为止。也就是说,保单存在现金价值,原保险合同存在延长期,否则,原保险合同不存在延长期。宽限期是保险人给予投保人延期缴费的一种优惠,由合同加以约定,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说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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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4 12:22:11
4# insuranceliulu 同意您说的根据保险合同在期末是否具有现金价值来决定保险合同是否具有延长期,但是延长期就是宽限期,这两个概念是一样的。
这从延长期的定义中也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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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4 20:47:19
请看企业会计准则2010版的内容,上面就是这么解释的。
5# kevin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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